服務保障「六穩」「六保」支持民營企業河南高院再出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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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保障「六穩」「六保」支持民營企業河南高院再出大招!(附典型案例)

9月18日上午,河南高院召開服務保障「六穩」「六保」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河南法院服務保障「六穩」「六保」、支持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總體情況。並發布相關典型案例。

近年來,全省法院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企業家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委關於服務保障「六穩」「六保」、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謙抑、審慎、善意、文明、規範的司法辦案理念,積極主動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取得了較好效果。

主要做法

服務保障「六穩」「六保」支持民營企業河南高院再出大招!

制定出台一系列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的制度文件和工作措施

河南高院始終站在講政治的高度來看待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工作,把它作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決策部署、服務「六穩」「六保」任務的具體行動。今年以來,先後制定出台了《服務保障「六穩」「六保」工作指引》《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指引》《服務保障河南大別山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指引》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推出49項司法服務措施。根據省委、省委政法委統一安排,在全省法院開展「6+1」專項行動,即長期未結民商事訴訟案件專項清理行動,刑事「掛案」專項清理行動,明顯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專項清理行動,涉企執行難案專項清理行動,涉企錯案糾正專項行動,長期未結破產案件專項清理行動,以及到涉訴企業走訪調研活動,以此為抓手,深入開展影響營商環境司法突出問題集中專項整治。舉辦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培訓班,編印相關司法文件匯編,着力提升三級法院院領導、全體法官服務大局、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根據省政府安排,牽頭制定「執行合同」提升、「辦理破產」提升兩個營商環境工作專項方案,配合參與「不動產登記」「保護中小投資者」等四項指標提升工作,引導全省法院以建設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為目標,切實把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政治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司法辦案中去,推進各項服務企業發展的措施落地落實落細。

進一步匯聚工作合力,延伸職能為民營企業提供司法服務

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圍繞服務「六穩」「六保」各項部署,提升服務大局的精準度和針對性。推動完善府院聯動機制,在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稅費社保減免、信用修復、打擊「逃廢債」等問題上形成正向合力。加大對企業普法宣傳力度,向企業發放「法律風險提示」,及時發布典型案例。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切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提升全社會對司法工作的認知度和認同感。與省檢察院建立工作會商機制,聯合組織召開座談會、研討會,有針對性地改進完善服務保障措施,及時協調解決民營企業反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問題。目前我們正在開展的「6+1」專項行動中,將走訪調研涉訴企業列為重點行動項目,各級法院院領導帶頭、全體幹警參與,深入轄區涉訴企業走訪調研,據初步統計,全省法院已經走訪調研企業1500餘家。各中院通過發放企業問卷調查、建立「法院聯企微信群」、發布涉企政策、惠企舉措、發放企業法律風險提示等方式,進一步徵求轄區企業的意見建議,為轄區企業提供優質高效司法服務。

組織評選服務保障「六穩」「六保」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典型案例

2018年、2019年河南高院發布了兩批22個服務民營企業發展的典型案例,在社會上產生了良好的反響。根據年度工作安排,我們向全省法院下發了《關於報送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典型案例的通知》,經中院初選,共報送69個案例。經研究室組織省法院各業務條線審判人員篩選出30個。8月份,我們組織了由審判業務專家、學者、律師、工商聯代表組成的評審組,經過複評程序,最終確定了楊傳傑詐騙宣告無罪案等13個典型案例(其中刑事4個,民事5個,執行2個,行政2個)。這些案例的典型意義在於:

一、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涉企案件,依法及時宣告無罪,嚴格釐清「刑法」與「民法」的邊界,有力地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如楊傳傑詐騙宣告無罪案,焦作協力公司、孫現鋒涉嫌騙取貸款宣告無罪案。

二、加大對侵害企業權益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懲治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各類犯罪,維護民營企業公平競爭環境,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良好外部條件。如張五雷等十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案。

三、堅持懲治違法犯罪與保護企業合法經營並重。審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對罪與非罪界限存疑、罪行較輕,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現或經評估變更非羈押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企業主,採取非羈押性措施,進一步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充分發揮企業家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中的作用。如安陽晨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吳新芳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堅持全面保護原則

及時有效保護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激勵民營企業創新和高質量發展,積極營造促進、激發民營企業創新創業的良好法治環境。如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XX公司、洛陽XX公司、河南XX實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系列案件。

堅持平等保護原則

堅持各類市場主體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兼顧公平原則,最大程度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有效促進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如河南現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周口富邦置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馬寶旗、河南省新景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

兼顧破產企業、債權人、企業職工多方利益,為破產重整企業定製切實可行的重整方案,解決社會和企業長期遺留問題,幫助和支持民營企業提升可持續經營能力。如蓮花健康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新伍中洛陽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監督職能

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推進地方政府守信踐諾和依法行政,依法支持民營企業的合理訴求。如木林置業有限公司訴P市人民政府、P市H區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允諾及行政補償案,A市四方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A市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

堅持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

依法採取先予執行、解除查封等措施,助力民營企業在新冠疫情期間快速復工復產。如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訴沙河市安全實業有限公司、中玻(朝陽)新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案,蘭考金宏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與河南華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凍結基本存款賬戶糾紛案,河南新希望六和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任良賓合同糾紛案。

典型案例

01

楊傳傑合同詐騙宣告無罪案

基本案情

楊傳傑通過朋友介紹認識楊紅恩,2012年10月30日,雙方簽訂了為期六個月的洗煤「合作協議」,約定由楊紅恩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用於購買原煤等材料,楊傳傑利用其所在的盛豐公司的設備、場地等資源運作洗煤業務。協議簽訂後,楊紅恩足額交付了投資款,在合作期滿楊傳傑履行了部分合同,二人經口頭協商將合作期限延長六個月。

2013年8月,楊傳傑在公司和個人負有債務的情況下,以償還盛豐公司在民生銀行到期貸款為由,向楊紅恩拆借「過橋資金」並承諾貸款還上後,銀行再放貸資金歸還楊紅恩全部欠款。同年8月26日,楊傳傑與楊紅恩簽訂了1000萬元的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期限為12天,利息為48萬元,黃志亮提供個人擔保,盛豐公司以公司全部財產提供擔保。當日,楊紅恩扣除利息後向楊傳傑指定賬戶轉款952萬元,楊傳傑將其中500萬元償還了盛豐公司的民生銀行貸款,又安排他人於當天歸還楊紅恩250萬,剩餘款項用於盛豐公司經營等。當日,楊傳傑以同樣名義向何祖雙借款480餘萬,用于歸還盛豐公司銀行貸款。同年9月9日,楊傳傑又向何祖雙借款1020萬,用於盛豐公司向銀行提供定單質押。後盛豐公司從民生銀行貸出2000萬元承兌匯票,其中,歸還何祖雙1560餘萬承兌,貼現後歸還盛豐公司在珠江銀行貸款300餘萬,剩餘資金用於公司經營。2014年7月25日,因盛豐公司欠上游中嘉業煤款,盛豐公司將洗煤設備抵押給中嘉業。經查,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26日,楊傳傑以借款、合作生產等名義,從楊紅恩處取得錢款共計8022萬元,截至2013年11月15日,楊傳傑共向楊紅恩還款共計7319.7萬元。經楊紅恩多次催促,楊傳傑不履行借款協議,後楊紅恩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檢察院以楊傳傑犯合同詐騙罪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傳傑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履行能力及虛構借款用途的證據不足,認定被告人楊傳傑犯合同詐騙罪的證據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遂判決被告人楊傳傑無罪。

宣判後,檢察院未提起抗訴,被告人楊傳傑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民營企業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經濟體系的重要主體。企業因經營所需合法進行借貸,屬於正常的市場經營行為;當企業出現負債,無力償還債務時,並不必然因其借貸行為而導致犯罪。刑事審判中應嚴格釐清「刑法」與「民法」的邊界,既要保障債權人利益,也要依法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實情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具體到本案,被告人楊傳傑系盛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向楊紅恩借款,所借錢款用於公司經營或償還公司欠款,而非用於高風險投資、奢侈消費及轉移、藏匿資金。案發前後,盛豐公司仍處於經營當中,雖然公司因煤炭行業價格、環保、政策調整等因素,經營出現困難,但根據楊傳傑歷次還款情況來看,楊傳傑在歷次借款期間積極履行合同,其公司陸續歸還楊紅恩及其他借款人大部分款項,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能因為部分借款未歸還就簡單認定楊傳傑犯合同詐騙罪。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楊傳傑無罪,是嚴格貫徹罪刑法定、疑罪從無法律原則的體現。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在深刻分析民營企業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不僅明確了企業家的行為邊界,也有力地維護了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幫助民營企業渡過難關,為紮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讓更多的民營企業家能夠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

(報送單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02

焦作協力公司、孫現鋒騙取貸款宣告無罪案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26日被告單位焦作協力公司註冊設立,經營範圍為鋁棒、鋁合金錠、鋁型材製造加工等,被告人孫現鋒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被告單位焦作協力公司在2012年10月10日、10月15日在浦發銀行鄭州分行貸款總計1500萬元,該貸款符合浦發銀行鄭州分行的貸款要求,並予發放該貸款。後焦作協力公司分別於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分七次倒還貸款,借新還舊,第七次倒貸後,貸款本金餘額為1000萬元。在2012年第一次貸款到2016年9月第七次倒貸期間,焦作協力公司均按貸款約定支付貸款利息。第七次倒貸款時,孫現鋒使用虛假的購銷合同提供給浦發銀行鄭州分行,但由焦作市聖昊鋁業有限公司同時提供最高額擔保,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浦發銀行鄭州分行予以發放貸款。後第七次倒貸的貸款未歸還銀行。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孫現鋒將焦作協力公司轉讓給鄭行軍、呼福案等四人。

2017年9月18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浦發銀行鄭州分行起訴的關於前述1000萬元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作出判決,同年12月7日因查無可供執行財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8年9月2日,修武縣人民檢察院以焦作協力公司、被告人孫現鋒犯貸款詐騙罪,向修武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修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現鋒2012年貸款數額為1500萬元,2016年9月28日的欠款數額為1000萬元。為不使貸款超期限,2016年9月銀行與借款人合作倒貸。表面上焦作協力公司取得貸款1000萬元,實際上銀行債務未得到清償,焦作協力公司也未實際得到貸款。焦作協力公司和孫現鋒雖然向銀行提交了三份虛假的購銷合同,卻並不影響其取得1000萬元貸款用於借舊還新,且孫現鋒在2012年初次貸款時不存在欺騙的行為。本案有聖昊鋁業為焦作協力公司1000萬元貸款擔保,即使焦作協力公司和孫現鋒、張朝霞不能歸還貸款,也不會必然導致銀行債務逃廢。借款人無法償還時,銀行可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實現債權,填補損失。在2017年孫現鋒不能歸還貸款,浦發銀行已通過民事訴訟,向孫現鋒主張權利,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並進入執行程序。按照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能夠適用民事和行政法律關係調整時,毋須刑法進行調整,且本案指控犯罪的證據不足以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應按犯罪處理。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辦理企業、企業家涉嫌犯罪案件過程中,不斷轉變司法理念,更加注重對民營企業、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保障。嚴格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堅持刑法的謙抑性,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依法妥善處理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將民事責任升格為刑事責任。

本案中,行為人首次從銀行貸款屬於正常貸款,貸款到期後,行為人不能按時歸還貸款,後多次採取在銀行貸新款還舊款的形式歸還貸款,這按照該銀行的內部規定是被允許的,雖然在最後一次借新還舊時,行為人使用虛假的購銷合同取得新的貸款用于歸還舊貸,但主觀上不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故意,且欺騙行為與取得貸款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本案依法對被告單位焦作協力公司和被告人孫現鋒宣告無罪,展現了新時代人民法院的擔當和作為,對於確立刑法與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調整的範圍和邊際,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家的財產權、人身權和人格權,具有典型意義。

(報送單位: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03

安陽晨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吳新芳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3日,安陽晨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昊公司」)成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10591030000490(1-1),公司住所安陽市高新區黃河大道西段生產力促進中心301室,法定代表人吳新芳。2011年2月23日,晨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修強,吳新芳任經理。2013年8月23日,晨昊公司住所變更為滑縣新區人民路與滑州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吳新芳,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266948554400(1-1)。2016年9月12日,晨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羅照強,吳新芳任總經理,該公司一直由吳新芳實際控制。

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間,被告單位安陽晨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未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陽監管分局許可同意的情況下,晨昊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新芳和法定代表人張修強決定在安陽地區面向社會吸收存款,並安排公司工作人員吳靜靜、陳秀梅等人負責開票、簽協議、接打電話等具體事宜,面向社會進行公開宣傳,以月息3分和3%-15%的一次性返點為誘餌,承諾到期還本付息,通過與集資戶簽訂《協議書》、開具《收據》等方式,向安陽市不特定人員吸收公眾存款票面金額人民幣288 270 000元,實收金額人民幣222 937 600元,涉及1728人次,已支付集資戶利息人民幣26 033 400元,已支付集資戶一次性返利人民幣39 299 000元,案發後至2016年9月29日,晨昊公司共向集資戶兌付集資款人民幣213 294 182元,截至2017年9月8日,晨昊公司已將非法吸收集資戶的集資款全部兌付完畢。另查明,晨昊公司將非法吸收的存款用於該公司在滑縣開發的「東海王府」和「義務商博城」等項目。

裁判結果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滑縣法院堅持懲治違法犯罪與保護企業合法經營並重,優先考慮企業生存發展,防止出現因企業負責人被羈押而導致經營停滯最終倒閉的不良後果。在不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前提下,對本案的企業經營者變更逮捕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儘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取保候審後,晨昊公司負責人積極採取措施對在建項目進行盤活,對吸收的2.2億存款已全部清退償還,沒有造成集資群眾實際損失,及時消除了社會影響。

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安陽晨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吳新芳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修強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對吸收的全部數額承擔責任;被告人吳靜靜作為公司工作人員,明知晨昊公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國家相關部門許可,受被告人張修強、吳新芳指使,為公司吸收存款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陳秀梅作為公司工作人員,明知晨昊公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國家相關部門許可,受被告人張修強、吳新芳指使,為公司吸收存款提供幫助,並以公司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單位安陽晨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將集資款全部兌付給集資戶,沒有給集資戶造成實際損失,被告人吳新芳、張修強當庭對其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結合案件審理情況及兌付情況,從鼓勵集資人積極兌付集資戶損失的立法本意出發,判決:被告單位安陽晨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吳新芳、張修強、吳靜靜、陳秀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辦理民營企業家犯罪案件過程中,慎重適用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對於罪行不是十分嚴重的案件,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認罪悔罪,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企業家,從有利於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促進和諧穩定的角度,能夠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

在本案中,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吸收的資金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案發時項目正在建設中,未兌付金額達2.13億元,涉及群眾1728人,如果就案辦案,對被告人一捕了之,該房地產項目的正常運轉將受到影響,群眾的集資款無法得到清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實際需要,法院依法對4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使被告人能夠積極採取措施對在建項目進行盤活,項目得以正常建設開發,吸收的存款全部兌付完畢,為群眾挽回了損失,較好地消除了社會影響,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同時,法院判處刑罰時,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客觀分析企業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種困難,避免一味從嚴打擊,根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挽回損失情況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對各被告人免於刑事處罰。這一判決有利於進一步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安全感,激勵民營企業經營者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安心經營,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報送單位: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04

張五雷等十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

強迫交易等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底,被告人張五雷通過拉選票等方式,當選為梨林鎮橋頭村委主任、被告人張燈記當選為橋頭村委委員。當選後,張五雷先後任命被告人張建國、李昌杞、張艷艷擔任村民小組組長或村委委員,長期把持基層政權。張五雷、張燈記糾集多人採取封門堵路、聚眾滋擾、強攬工程等手段,多次對當地民營企業,如伊品農場、綠欣飲品廠、偉傑飲品公司、大河面業公司等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張五雷為首要分子,張燈記為重要成員,郭頂門、辛綿存、張曉艷、張建國、李昌杞、張占河、潘九全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裁判結果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

濟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五雷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70 000元;被告人張燈記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50 000元;被告人郭頂門、辛綿存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 000元;被告人張曉艷、張建國、李昌杞、張占河、潘九全、張成敏,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兩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對該犯罪集團在尋釁滋事中、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事實中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視情形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

宣判後,張五雷等人不服,提出上訴。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出發點之一。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主動把掃黑除惡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民營企業發展結合起來,在全力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縱深發展的同時,旗幟鮮明支持和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為經濟發展和民營企業成長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在本案中,以張五雷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破壞當地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堵大河面業公司的大門,強占綠欣飲品廠的土地,對伊品農場實施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在該廠成立之初,張五雷等人不支付代耕作費,卻強行讓伊品農場負責人出具收到條,後又以堵大門的方式向伊品農場索要占地租金,最終導致該廠實際經營人迫於無奈選擇新的經營場所,黨找到新的經營場所後,準備拉走廠內設備時,張五雷等人又強行索要30000元錢。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法院運用刑罰手段嚴厲打擊。案件宣判後,當地企業拍手稱快,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剷除,維護了當地民營企業的發展,調動了民營企業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積極性,為濟源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優質法律服務。

(報送單位: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05

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訴沙河市安全實業有限公司、中玻(朝陽)新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大地公司)訴稱:原告於2017年12月25日分別與被告沙河市安全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沙河公司)、中玻(朝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中玻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純鹼買賣合同,並向三被告交付純鹼履行了合同義務,但三被告長期不按合同約定給付貨款。金大地公司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分別支付貨款、逾期付款損失等76384221.4元、23086251.54元、57266900.61元。

被告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答辯稱:1.截至2019年2月底,雙方還在進行正常的買賣,三被告一直按照合同約定付款,金大地公司3月份提起本訴,違反了合同約定。2.金大地公司所主張貨款均是2018年12月25日之後發生的,不能適用之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3.金大地公司及相關公司也未向三被告提出有效的債權轉讓通知,債權轉讓無效,金大地公司將所受讓債權與原告自己債權混同為一個訴求起訴三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金大地公司分別與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純鹼《產品購銷合同》,約定:以確認函為準,次月付款,使用承兌結算;一方將通知發至本合同記載的對方的郵箱,也可以發至對方簽字代表的手機上或微信上,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合同簽訂當天,金天公司與沙河公司,上海九河公司分別與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共同向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供貨。三份合同中關於結算方式、聯繫方式、提供貨方式等主要內容均與本案原、被告公司簽訂的相同。合同履行期屆滿,金天公司、上海九河公司通過詢證函分別與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對賬確認債權後,將其債權轉讓給金大地公司,並通知了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金大地公司委託河南承通律師事務所張建設律師對受讓的債權進行追償,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履行了部分貨款。截至2019年4月,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分別欠付貨款70297248.47元、21365796.89元、53833045.95元。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29日分別作出:1.(2019)豫11民初75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沙河市安全實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70297248.4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的標準計算。其中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8月26日的利息損失確定為6086972.93元,2019年8月26日之後的損失另行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2.(2019)豫11民初76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中玻(朝陽)新材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21365796.8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的標準計算。其中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8月26日的利息損失確定為1720454.65元,2019年8月26日之後的損失另行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3.(2019)豫11民初77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53833045.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的標準計算。其中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8月26日的利息損失確定為3733854.66元,2019年8月26日之後的損失另行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宣判後,被告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20年6月16日分別作出(2020)豫民終193號、194號、195號民事判決,均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採取措施的過程及結果

一審審理過程中,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金大地公司的申請依法查封扣押了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相應的銀行存款。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為減少查封扣押對其經營的影響,以邢台格拉商貿有限公司以其在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所存等額現金為其提供擔保,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變更保全措施,解除了對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相應財產的查封,凍結了邢台格拉商貿有限公司在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銀行存款。

一審審理終結,當事人提出上訴後,突發新冠肺炎疫情。金大地公司因經營資金問題發生困難,漯河中院根據金大地公司的申請,通過與當事人雙方反覆溝通,最終促成金大地公司與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對其中140,215,407.17元貨款無爭議。金大地公司申請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扣劃相應款項,沙河公司、中玻朝陽公司、天津中玻公司亦表示同意扣劃相應的款項,漯河中院在徵得查封扣押擔保人邢台格拉商貿有限公司同意扣劃書面意見後,於2020年3月20日分別作出(2019)豫11民初75號之四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對邢台格拉商貿有限公司在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開立的6400320100000075900賬戶號存款66768516.47元的凍結,並扣劃該66768516.47元至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賬戶。(2019)豫11民初76號之四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對邢台格拉商貿有限公司在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開立的6400320100000075900賬戶號存款20938480.95元的凍結,並扣劃該20938480.95元至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賬戶。(2019)豫11民初77號之四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對邢台格拉商貿有限公司在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開立的6400320100000075900賬戶號存款52508409.75元的凍結,並扣劃該52508409.75元至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賬戶。並繼續凍結邢台格拉商貿有限公司在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開立的6400320100000075900賬戶的剩餘存款。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突發新冠肺炎疫情情況下,一審法院採取先予執行措施,扣劃1.4億餘元貨款,解決民營企業經營資金運轉方面的困難,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的典型案例。該案的處理得到了漯河市委書記的批示,人民法院報進行了報道,涉案的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滿意,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

本案中,因沙河公司等三被告逾期未付貨款與原告金大地公司發生糾紛已經一年有餘,並且涉案金額將近1.6億元,又逢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讓本來就經營陷入困境的民營企業雪上加霜,三被告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原告金大地公司的生存發展,已經符合法律關於「情況緊急」的規定。但是《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當事人上訴後,一審法院能否採取「先予執行」措施並無規定,如何實施沒有可參考的先例。面對企業的經營困難,漯河中院在與二審法院溝通後,根據當事人的意願採取積極措施。首先,通過調解明確能夠先予執行的範圍,促成當事人雙方就無爭議的1.4億餘元貨款達成調解協議,避免當事人之間因為先予執行矛盾加劇。其次,徵得為三被告提供保全擔保的擔保人邢台格拉商貿有限公司的書面承諾,在該公司同意扣劃其提供擔保的財產後,作出民事裁定,扣劃了該公司在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賬戶中的存款140,215,407.17元,解決了金大地公司的資金困難,助力了民營企業復工復產。人民法院的工作贏得了各方當事人的理解、支持和尊重,展示了為經濟發展服務的大局意識和擔當精神。

(報送單位: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06

蓮花健康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蓮花健康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蓮花健康」)成立於1998年,並於同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主營業務為味精和雞精等調味品、複合肥系列、植物蛋白系列和小麥麵粉系列產品的生產銷售。作為國內在產味精生產商中歷史最為悠久的企業,打造了「蓮花」這一調味品行業的標誌性品牌。近年來,由於受整體經濟下行、市場銷售萎縮、融資困難等不利因素影響,蓮花健康發生嚴重的經營困境和債務危機。經審計,2017年度、2018年度該公司淨利潤均為負值。如2019年不能實現扭虧為盈及淨資產轉正,公司將面臨股票暫停上市和退市的風險。經債權人申請,2019年10月15日,周口中院裁定受理蓮花健康破產重整一案。

裁判結果

在案件受理前期,周口中院及時組織債權人、債務人進行聽證,並與職工代表進行座談,基本了解職工對重整的期望。本案採用管理人管理模式,組織召開了蓮花健康重整案接管會議,接收管理人提交的接管工作報告。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16日,召開第一次、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分別通過了重整案財產管理方案、重整計劃草案。周口中院於2020年3月4日裁定終結蓮花健康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發揮司法重整制度優勢,為地方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典型案例。作為河南省法院系統近十年來受理的唯一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該案受到最高法院、省法院的高度重視,從裁定受理到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不到五個月時間,最大程度減少了蓮花健康存在的暫停上市、退市風險,保障了債權人合法權益,近10萬餘名股東的權益得到保障,維繫了蓮花健康上市公司主體地位。

蓮花健康是在深陷債務危機、經營困境及歷史冗員負擔沉重等多重困境下進入破產重整程序。該案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引入投資人的模式進行重整紓困,化解了債務危機並對職工進行了妥善安置,為類似企業化解困境探索了一條可行之路。其典型意義如下:

一是創新設計小額債權清償制度。在重整計劃制定過程中,根據債權人結構及特點,在全面提升普通債權清償比例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設計了小額債權清償安排,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廣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清償職工債權總額超過8.4億,約占償債資金總額的80%,為重整期間公司經營穩定及後續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是重整、安置、經營「三同步」。鑑於蓮花健康嚴重的歷史冗員負擔,在全面調查職工債權及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將企業司法重整與職工安置工作有機結合、協調推進,對7000餘名職工妥善安置,保障近20000餘名職工利益。在受理重整申請後,周口中院立即函告相關法院中止訴訟、執行程序,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妥善保護蓮花健康核心資產安全,批准蓮花健康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繼續營業,有效維持企業在重整期間的正常生產和運行管理。

三是引入資產管理公司、地方政府投資平台參與重整。在周口中院及地方政府的指導下,以市場化、法治化為重整基本原則,在不調整現有股東存量股的基礎上,通過資本金轉增股本引入具有綜合實力背景的重整投資人,對資產、負債、股權及經營進行一攬子安排,為公司注入流動性資金並幫助公司全面恢復主營業務、提升可持續經營能力。

四是重整效果達到多方共贏目的。本案審理期間,重整效果在股價上已得到體現, 蓮花健康股票價格穩步攀升。蓮花健康已獲得新生,繼續保留上市公司地位,繼續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報送單位: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07

新伍中洛陽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新伍中洛陽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伍中公司」)系中外合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由於後續建設資金投入跟不上、拖欠工程款等原因,於2014年春節前停工爛尾,停工之前已預售房屋50餘套。公司拖欠債務超過1億元,債權範圍涉及金融機構貸款、施工單位工程款、業主購房款、職工工資、稅款等。項目停工後,業主因入住無望不願償還銀行按揭款而面臨訴訟、施工單位因拖欠供貨商材料款和農民工工資被四處追債,各方債權人經常到當地政府信訪,對當地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壓力。債權人向洛陽中院申請對新伍中公司進行破產重整申請,2016年6月14日,洛陽中院裁定受理債權人的破產重整申請。

裁判結果

審理過程中,洛陽中院結合該案具體情況,與管理人共同分析論證,將工作重點聚焦在如何在案涉項目本身利潤空間有限的情況下招募到投資人,以及選擇怎樣的重整方式使重整計劃得到大多數債權人的認可。但由於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投資人不僅要提供償債資金,還需提供樓盤復工續建資金,加之受目前經濟形勢下滑以及房地產市場低迷的影響,意向投資人能夠拿出的償債資金有限。期間雖出現幾家意向投資人,但經多方協調和近四十輪的磋商談判,意向投資人的方案仍沒有獲得大多數債權人的支持。

合議庭與管理人經過深入分析後認為,債權人之所以不接受意向投資人提出的償債方案,主要是對於企業資產價值缺乏客觀判斷,對於償債率的預期不符合實際。如果經過市場公開競價,有利於債權人認清現實從而作出理性選擇。為此,管理人在合議庭的指導下制定了A、B兩個版本的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兩方案均採用拍賣破產企業股權的方式,區別在於當拍賣價款降至破產清算條件下的資產對價仍然無人競買時,按照A方案將不再拍賣,由意向投資人按照不低於清算條件下的對價接盤復建,以建成的房屋抵債;按照B方案將轉入清算程序,將拍賣股權轉為拍賣資產,以拍賣所得清償債權,兩個方案的利弊也均在計劃草案中作了客觀說明。最終A方案獲得了絕大多數債權人的同意。重整計劃批准通過後,管理人按照重整計劃確定了投資人,目前項目已經順利復工。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過破產重整挽救房地產開發企業、盤活爛尾項目的典型案例。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涉及購房戶、施工單位、農民工、抵押權人等多方利益,以及債權性質認定、房屋權屬認定、清償順位確定等具體法律問題,與民生保障、社會穩定、城市建設等緊密相關,是對人民法院發揮破產審判職能服務大局能力的充分檢驗。

本案中有三點做法為房地產企業重整提供了寶貴經驗。一是在面臨項目利潤空間有限、投資人報價不高與債權人對企業資產價值和清償率預期過高、不接受投資人投資方案的突出矛盾時,為避免重整失敗轉入破產清算,洛陽中院堅持市場化導向,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以公開拍賣股權為基礎,創新性設計兩套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使債權人自己做出了理性選擇。二是在處理以房抵債問題時,為達到使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的目的,以房屋尚未交付和登記為依據,將以房抵債合同作為正在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依法解除,將相關債權按其本身債權性質予以認定。三是在處理一房多賣問題時,根據購房時間前後、是否繳足或繳納大部分房款、是否已辦理按揭貸款、是否網簽等綜合考慮認定,對已繳足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並辦理按揭和網簽手續的,將購買時間在先者認定為消費者購房人。對僅交付了定金或者預付款的解除購房合同,購房款按照普通債權清償,不再交付住房。對被解除以房抵債合同和購房合同的債權人,合議庭和管理人充分做了解釋說明,最終取得了大多數債權人的接受和認可,重整計劃得以順利通過並平穩實施。

新伍中公司重整成功,使50餘位購房戶的房屋或者購房款得到保障,職工及稅收債權得到全額清償,金融機構債權採取以房抵債方式得到全額清償,普通債權也得到比破產清算更高的清償。新伍中公司重整成功有效解決了長期遺留問題,起到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積極作用,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做出了積極貢獻。

(報送單位: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08

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XX公司、洛陽XX公司、河南XX實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系列案

基本案情

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匯公司)系「2019年中國500強民營企業」、2019年12月入選「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名單」。「雙匯」作為河南本土成長起來的全球最大豬肉食品跨國集團,為農民增收、增加就業、穩定社會作出了貢獻。1999年12月29日「雙匯」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經過多年的市場培育,「雙匯」品牌已經在中國食品行業擁有了較高的聲譽。其研製開發出多款產品,銷售區域包括北京、廣東等23各省區市,深受社會公眾的喜愛,同時也有多款產品被模仿。2019年雙匯公司以山東XX公司、洛陽XX公司、河南XX實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雙匯公司商標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及包裝裝潢、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商品為由訴至法院,形成多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匯公司的商標權、知名商品包裝裝潢、外觀設計專利權應受到法律保護。山東XX公司、洛陽XX公司、河南XX實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雙匯公司商標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及包裝裝潢、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商品的行為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經過法院的認真審理,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依法對雙匯公司與山東XX公司的9起系列案件作出判決,判決山東XX公司在9起系列案件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賠償雙匯公司共計1300萬元。經過法院耐心調解,促成雙匯公司與洛陽XX公司、河南XX實業有限公司在全國範圍內的共28起案件達成調解,順利化解該系列案件。

典型意義

本系列案是依法保護知名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例。通過對知名民營企業商標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及包裝裝潢、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依法保護,彰顯了法院努力為民營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法治環境的決心。通過依法判決侵權人賠償權利人高額損失,體現了法院嚴格落實中央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精神。該系列案的處理對鼓勵創新、促進知名民營企業健康發展,規範市場競爭秩序,增強社會大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都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雙匯公司與洛陽XX公司、河南XX實業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成功調解,規範了民營企業之間的良性競爭,對於化解矛盾、定紛止爭、互利共贏發展、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報送單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

09

河南現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周口富邦置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馬寶旗、河南省新景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 11月 29日, 河南現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公司)與周口富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現代公司承包建設富邦公司的周口市企業服務中心(富邦一號)項目二期工程, 2015 年 12月 1日, 河南省新景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馬寶旗就該項目建設作出承諾書, 稱其作為承包人負責周口市企業服務中心富邦一號二期項目的出資及施工建設。涉案工程實際由新景公司、馬寶旗進行施工。2016 年 3月 1日,富邦公司和現代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原合同價格約定的總價下浮6.5%變更為總價下浮8%。

2018年 2月 11日,新景公司、馬寶旗不再施工。經一審法院委託鑑定,2018年2月11日之前的工程造價共計 64381312.21元。涉案工程現未交工驗收。富邦公司已向現代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計55294597.05元。現代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向富邦公司主張2018年2月11日之前的工程欠款。

裁判結果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一、涉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雖然是富邦公司和現代公司簽訂的,但實際施工是由新景公司、馬寶旗完成,新景公司、馬寶旗借用現代公司資質與富邦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應屬無效。二、由於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於結算價按審定價讓利6.5%、補充協議中按審定價讓利 8%的約定相應無效,且認定下浮讓利顯失公平,故對下浮讓利不予支持。三、現代公司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事項及數額不具體、不明確, 對其主張不予支持。遂判決:一、周口富邦置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河南現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 9203737.29元及利息(從2018 年 4月 17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所欠工程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二、駁回河南現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現代公司、富邦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關於合同效力問題。本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現代公司與富邦公司簽訂的,現代公司只是在承包了涉案工程以後,將涉案工程轉讓給馬寶旗及新景公司進行了實際施工,一審判決認定馬寶旗、新景公司與現代公司之間存在借用資質的法律關係缺乏證據證明。現代公司與富邦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合同。二、關於工程價款讓利問題。富邦公司與現代公司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有關工程價款讓利6.5%、8%的合同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考慮到現代公司並未全部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且富邦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客觀事實,故將工程價款下浮讓利的比例酌情調整為3%。三、關於優先受償權問題。現代公司在2018年2月11前所施工的工程已經交付給了富邦公司,且經驗收合格,因此,現代公司主張其對其所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在富邦公司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內應當依法予以支持。綜上,二審改判如下:一、撤銷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9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9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周口富邦置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河南現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4032782.15元及利息(利息以4032782.15元為基數,從2018 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河南現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4032782.15元範圍內對其所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四、駁回河南現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中,現代公司與富邦公司均屬民營企業,為充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營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二審判決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從合同效力、工程價款讓利、優先受償權等方面對一審判決進行了改判。

(一)合同效力方面。一審判決以馬寶旗借用資質為由認定現代公司與富邦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二審判決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現代公司與馬寶旗、新景公司是轉包關係,並對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效力、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合同效力進行了區別認定。二審判決認為富邦公司與現代公司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合同。現代公司將工程非法轉包給不具有建築施工資質的馬寶旗、新景公司進行施工,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該轉包合同應屬無效合同。但轉包合同的無效並不影響總包合同的效力。二審判決通過對總包合同、轉包合同效力的區別認定,合理限制了合同無效的認定範圍,既維護了市場主體對交易安全的信任,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又充分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保護了誠信民營企業的合理預期。

(二)工程價款讓利方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下浮讓利是建築行業交易的一種慣例,該約定只要不違反招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和顯失公平,法院在裁判時一般儘量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結算價格在工程總價的基礎上下浮8%。一審判決對此未予支持,二審判決根據合同未實際履行完畢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對合同未履行完畢的過錯程度,將工程價款下浮讓利的比例酌情調整至3%。二審判決對工程價款下浮讓利比例的適當調整,既充分考慮了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時間跨度較大、履行中不可預見風險較多的行業特點,又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較好處理了「合同嚴守」與「利益衡平」的關係,合理分配了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風險,充分保護了雙方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促進民營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優先受償權方面。建築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吸納了大量城鄉剩餘勞動力。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不僅會使承包人血本無歸,也會使其背後的農民工的勞動報酬難以保障。本案二審判決依據法律規定賦予現代公司對其所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充分保護了承包企業獲取工程價款的權利,為其注入新的活力,使其能夠繼續從事承包經營活動,有利於建築市場的持續發展。同時,也對實際施工人及農民工及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提供了充分保障,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報送單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10

木林置業有限公司訴P市人民政府、P市H區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允諾及行政補償案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5日,P市政府通過了子路墳城中村建設改造項目的申請,規劃建設4棟6層住宅用於村民住宅安置,4棟7層住宅用於綜合開發,村民安置費用和開發建設費用均由開發企業承擔,開發企業在綜合開發用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銷售。2011年,木林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木林公司)承接上述項目的建設開發,單方投資建成村民安置住宅樓及配套設施,並承擔了拆遷、安置補償、建設等各項費用。2015年12月9日,P市政府將原規劃方案的4棟住宅樓調整為3棟,較原方案減少建築面積約5600平方米,並同意因方案調整給建設方造成的損失以適當方式給予補償。2016年8月23日,P市H區政府委託遠東評估公司就規劃調整給建設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2016年12月27日,遠東評估公司作出《評估報告》,最終確定在評估基準日(2015年12月9日)因規劃調整給開發商造成的損失價值為34216642元。2018年3月14日,木林公司向P市政府和H區政府提出補償申請。2018年5月10日,H區政府作出行政補償申請答覆書,同意並支持給予木林公司合理補償,但補償範圍僅限於直接經濟損失。木林公司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P市政府和H區政府補償木林公司34216642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裁判結果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為改善村民居住條件,提升城市形象,P市政府通過了子路墳城中村改造項目,可視為P市政府為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城中村改造而作出的行政允諾。該允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行政允諾一旦作出,行政相對人即有了一種利益期待,承諾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諾,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會產生直接不利影響。木林公司在對涉案項目進行投資成本和可獲利益的權衡考量後,對P市政府的承諾作出回應,如約完成了村民安置住宅樓建設,並對四棟商品住宅樓的利潤產生了合理的利益期待。P市政府亦應按照允諾事項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給予開發企業所期待的利益。但因規劃調整,較原規劃減少了一棟商品住宅樓,木林公司即相應減少了一棟商品住宅樓的履行利益,其損失應當得到補償。關於損失的範圍和數額問題採信《評估報告》的認定。《評估報告》採用收益法對損失作出評估,合法合理,並無不當。信賴保護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或者承諾應當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不得反覆無常。本案中,木林公司基於對政府的信賴而承建涉案項目,其目的就在於獲得預期的履行利益,木林公司因行政允諾被變更而產生的損失,就是一棟商品樓的合理利潤。因此,其得到的補償應不低於政府最初向其承諾的利益。否則,政府承諾的事項將無法達成,其實質效果是變相減少了政府的違約成本,有悖信賴保護原則和法治政府建設。判決P市人民政府、P市H區人民政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補償P市木林置業有限公司34216642元及利息。

宣判後,P市政府、H區政府不服,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誠信守約是良好營商環境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應帶頭踐諾,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間投資,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發展。但因為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問題,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出現違約毀約行為,使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受到影響,政府應依法依規予以補償。本案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採信以收益法對損失作出的評估報告,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1、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切實補償民營企業的損失。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帶來利益,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該行為,如果遇有必須撤銷或變更的情形,行政機關在撤銷時,對相對人基於信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投入,因行政行為的撤銷或改變而產生的損失,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補償。本案中,木林公司正是基於對P市政府前期規劃的信賴,才作出後續一系列的投資行為,因P市政府調整規劃而使其預期的收益得不到的損失,政府應予以補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企業發展,促進企業積極參與行政,協助行政,服務行政,與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動,從而提高行政效率,節約社會資源。

2、以收益法認定損失,全面補償民營企業的損失。本案中,政府主張補償範圍應當僅限於直接經濟損失,但法院考慮到涉案項目歷時8年,直接損失未考慮收集資金支出賬目的難度和木林公司墊資建設所付出的時間成本,更忽略了政府的承諾事項,故對政府的主張不予採信,而採信了用收益法作出的評估報告,全面彌補了該民營企業的預期利益,依法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3、督促政府主動為民營企業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法治環境。本案判決政府補償三千餘萬元的損失,有利於督促各級政府加強誠信建設,遵守承諾,依法履行合同義務。雖然當前經濟社會環境快速發展,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在所難免,但應當充分考慮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實現各方利益共贏。在制定政策時,應充分與企業及涉事主體積極溝通,從源頭避免利益侵害;進行政策調整時,要避免「一刀切」,講究方式方法;積極樹立法治政府理念,避免出現拍腦袋決策、拍胸脯保證、拍屁股走人等情況。

(報送單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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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四方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

A市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5日,A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A市政府)有關部門與A市四方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四方公司)召開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確定對四方公司被占用的土地採用土地置換的方式進行補償,即以52畝土地置換四方公司約80畝土地,並約定2004年9月30日前將土地移交給四方公司,四方公司於2003年11月3日前移交其土地。後四方公司依約移交了土地,但A市政府用以置換的土地未能被移交。2006年8月31日,A市政府辦公室形成會議紀要,同意待上級主管部門批覆後,由A市國土資源局確保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向四方公司的土地移交工作。2016年11月9日,A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的評估公司認定:以2003年10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四方公司土地總面積51673.10平方米,總地價2096.13萬元。2018年2月13日,A市政府辦公室形成會議紀要,認為四方公司土地置換問題主要是因國家土地政策調整等因素所致,要求各部門依法依規、務實高效地加以解決。後雙方未能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遂產生糾紛。2018年3月2日,四方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A市政府因不履行土地置換協議賠償四方公司損失暫定一億元(具體賠償數額待對雙方約定置換的52畝土地進行評估後予以確定)。案件審理期間,四方公司向法院提出,同意2016年11月9日評估公司認定土地價值2096.13萬元的意見。

裁判結果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會議紀要的內容直接設定了四方公司和市政府交付土地的義務及取得置換土地的權利,且四方公司按照會議紀要移交了土地使用權,已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該會議紀要實質上屬於土地置換協議,應認定為行政協議,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因會議紀要的內容未能全部執行,且雙方均認可已無法或不再履行,該會議紀要事實上已經解除。四方公司在案件審理中,認可了2016年11月9日的評估報告,且該評估報告合法有效,故應以評估報告的估價為基礎,對四方公司進行補償。A市政府在明知不能按照土地置換方式對四方公司進行補償的情況下,未及時調整補償方式,具有明顯過錯,應適當體現對其過錯的懲罰性,由其支付雙倍利息。遂判決A市政府向四方公司支付土地補償款2096.13萬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兩倍計算的利息。宣判後,四方公司提出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會議紀要體現了A市政府和四方公司的共同意志,實質上是雙方當事人就土地置換達成一致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契約性質的文件,應當認定為雙方就土地補償問題達成的行政協議。A市政府的會議紀要已經明確不再履行土地置換協議,四方公司也同意解除土地置換協議,故可以認定土地置換協議已解除。一審以2003年被收回的80畝土地的價值為基數計算四方公司遭受的損失,並加上了對A市政府的懲罰性賠償,該裁量沒有顯失公平,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它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公眾參與社會治理和分享公共資源的必然結果,是現代社會服務行政、給付行政等發展理念的具體體現。行政協議的雙方不是平等關係,但政府的守信踐諾和企業的誠實信用,共同奠定了行政協議制度存在的基石。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提出,要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支持民營企業發展。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要通過充分發揮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作用,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這不僅是司法機關的職責所在,更是重要的政治任務。本案中,A市政府與四方公司之間的會議紀要,經法院審查,按其實質依法認定為行政協議,在四方公司已履行義務的情況下,A市政府因法律政策障礙不能履約,給四方公司造成損失,經合法程序評估,並考慮A市政府的過錯大小,法院依法判令A市政府對四方公司進行補償,使四方公司多年的糾紛得以化解,政府的誠實信賴原則得以維護,法院依法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心得以彰顯,為社會經濟高質量、高標準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報送單位: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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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希望六和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請

執行任良賓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6日,河南新希望六和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農牧公司)與山西省夏縣瑤峰鎮文德村的任良賓簽訂《商品豬養殖合同》約定:由農牧公司提供豬苗、飼料、疫苗等,由任良賓代養,商品豬體重達到110—120公斤,由農牧公司回收並支付任良賓代養費。依約定,農牧公司將500頭豬苗交付任良賓並提供飼料等,但在本批商品豬達到出欄標準後,任良賓以農牧公司未補償豬舍修繕費、未支付地磅購置費、因飼料問題影響生豬生長致使代養時間較長等原因拒絕交付。2020年4月10日,農牧公司向濟源市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任良賓交付商品豬500頭(價值約230萬元)。該院接收起訴材料後,立即啟動新冠疫情期間支持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快速流轉到審判部門。為促使該批生豬儘快投入市場,保障疫情期間市場豬肉供應,該院審判法官先後兩次到山西省夏縣組織雙方和解,但由於雙方分歧很大,未能和解成功。在此情況下,審判法官與執行局結合後,引導農牧公司依法申請先予執行。在農牧公司申請先予執行後,審判法官立即製作先予執行裁定並於2020年4月29日夜移送執行局執行,執行標的是418頭商品豬。

執行過程

由於案情緊急,濟源市法院執行局連夜受理案件、製作執行文書、組建執行專班,並根據新冠疫情形勢、執行標的系省外的418頭生豬且已2天沒有餵養等情況,制定了「嚴防疫情、外部威懾、和解為主、柔性執行」的執行方案。4月30日一早,24名幹警佩戴口罩、攜帶消毒物資,集結完畢,驅車直奔山西省夏縣瑤峰鎮文德村。路上,帶隊副局長積極與夏縣法院領導、執行局負責人、文德村委幹部溝通協調,請求支援、配合、參與、見證執行工作。上午10點,執行幹警到達文德村後,在夏縣法院、文德村委的見證下,立即開展現場勘查,並組織雙方就生豬交付、費用補償、退還押金等進行和解,持續到當天23時許,經過13個小時的工作,到晚上11點多,雙方達成意向,任良賓同意交付生豬。

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要求,生豬調運需要動物檢疫部門出具檢疫合格證明。但農牧公司稱應由任良賓辦理檢疫合格證明,而任良賓認為應由農牧公司辦理,拒絕配合。當地動物檢疫部門要求出賣方提前3天申請,期限內檢疫並出具相關證明,且當時已臨近「五一」節假期。為儘快辦理生豬檢疫,執行幹警顧不上吃晚飯,於5月1日凌晨1點開始,與畜牧局、動監所、獸醫站的站長、所長、分管副局長、局長等多位領導聯繫、協調,電話溝通一直持續到凌晨三點,檢疫工作仍然無望。5月1日8點,執行幹警又兵分兩路:一路到畜牧局局長辦公室協調開具生豬檢疫證明,同時聯繫調運車輛;一路負責實際控制418頭生豬。下午1點,執行幹警終於拿到了檢疫合格證明,生豬執行及運輸的實際障礙已被全部排除。5月1日下午4點,調運車輛全部到位。執行幹警全員上陣,頂着豬場令人作嘔的氣味和渾身上下濺滿豬糞豬尿的環境,一絲不苟開展裝車、清點、錄像、澆水、過磅、記錄等工作,歷經8個多小時的艱苦努力,直到5月2日凌晨1時,418頭、57.41噸生豬全部執行完畢。雙方當事人、當地法院、當地村委會及人民群眾對濟源市法院執行幹警在疫情期間堅持為企業服務、吃苦耐勞連夜奮戰、設身處地化解糾紛、堅忍不拔鍥而不捨的服務精神和過硬作風,以及良好的執行效果讚不絕口。

典型意義

該案是在新冠疫情防控取得階段性成果期間人民法院執結的一起典型的涉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及其復工復產的先予執行案件。

首先,該案的申請執行人農牧公司是當地一家公司加農戶式的民營企業,對於增加當地農民收入、搞活地方經濟,做出了重要貢獻。特別是案件中涉及的418頭57.41噸成品生豬能否及時出欄、豬肉能否及時投入市場、市場豬肉價格保持穩定等問題,對於當地群眾齊心協力戰勝疫情,依法保障疫情期間民營企業度過難關具有重要意義。該案的圓滿執行,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最高法院、省法院關於執行工作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安排、重要講話、重要指示、重要要求的具體體現,也是濟源市法院在深入開展「為企業服務年」專項活動中成功執結的典型案例之一。

其次,本案系跨省執行案件,被執行人遠在農村,存在着不小的安全隱患;執行標的是近500頭生豬,現場衛生條件惡劣;且執行過程中還必須解決生物檢疫以及疫情防控安全等問題,執行難度可想而知。但濟源市法院執行幹警不畏艱險,迎難而上,並犧牲五一假期寶貴的休息時間,加班加點工作,前後僅用三天時間,就圓滿執結案件,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受到了案件當事人及兩省有關群眾一致好評,樹立了新時期執行幹警的良好形象。

第三,該執行案件從案件受理、執行文書的製作、執行專班的組建、執行方案的制定、新冠疫情的防控,到執行現場的勘驗、成品生豬的控制、執行現場的和解、檢疫工作的協調、運輸車輛的協調、生豬的現場交付等一系列工作的規範、高效、文明開展,體現了新時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堅持服務大局,確保社會穩定、促進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使命擔當。

(報送單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濟源市人民法院)

13

蘭考金宏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與河南華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凍結基本存款賬戶糾紛案

基本案情

蘭考金宏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宏公司)起訴河南華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北建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於2018年12月11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開封中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開封中院依法作出(2018)豫02民初442號民事裁定,裁定凍結華北建築公司銀行存款3400萬元或查封其同等價值的財產。在保全實施過程中,凍結了華北建築公司名下包括基本存款賬戶在內的多個銀行賬號。華北建築公司以保全其賬戶,影響到農民工工資、職工工資發放及公司的正常運營為由提出異議,請求對賬戶予以解除凍結措施。

在異議過程中,華北建築公司作出保證,解除凍結的公司基本存款賬戶,僅用於公司的招投標項目的進行,正常業務開展,農民工工資及員工工資的發放。並以金宏公司所欠的工程款作為保證,如有違反願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裁判結果

開封中院認為,對華北建築公司所有賬戶的凍結,使其不能對外進行業務活動,已經影響到了華北建築公司的正常經營,也不利於履行將來的判決。華北建築公司為了公司的正常運營及農民工、職工工資的發放,以其工程款作為保證,請求對其名下基本存款賬戶解除凍結,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遂於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豫02執異7號執行裁定:對華北建築公司名下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分行河南大學支行開戶的41001555533052500147銀行賬號解除凍結。

金宏公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請求:撤銷開封中院(2020)豫02執異7號執行裁定,繼續凍結華北建築公司的基本存款賬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複議認為,企業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主辦賬戶,主要用途包含工資、獎金等支取。華北建築公司作為建築施工企業,負有向所僱傭的建築工人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義務。若將華北建築公司的基本存款賬戶凍結,將導致其無法進行發放工資等基本經營活動,扼殺企業的生存。在華北建築公司已經承諾僅使用基本存款賬戶進行招投標行為及工資發放的情況下,開封中院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精神,解除華北建築公司基本存款賬戶的凍結措施,應予肯定。新冠肺炎疫情等造成我國經濟形勢嚴峻,各市場主體的首要目標是「活下去」,金宏公司與華北建築公司應互相體諒,在開封中院繼續凍結華北建築公司其他銀行賬戶的情況下,不可竭澤而漁,不應繼續凍結華北建築公司的基本存款賬戶;華北建築公司作為承包人,也應當積極配合金宏公司完成竣工驗收備案,使廣大購房者能夠早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安居樂業,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保障金宏公司的合法權益。遂於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豫執復125號執行裁定:駁回金宏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開封中院(2020)豫02執異7號執行裁定。

典型意義

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成為創業就業的主要領域、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這兩年,部分市場萎縮、融資成本高、產業升級瓶頸等因素疊合,造成民營企業生存和發展困難,今年春季以來又遇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了我國的整體經濟發展,大量民營企業停業、關閉。生存,「活下去」,已經成為企業的首要目標。

房地產與建築行業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產業,為貫徹「房住不炒」的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很難獲得政策支持,房地產銷售市場冷淡,部分企業遭遇前所未有的資金短缺,有的為了獲取資金,轉而向承包人建築企業索要高額質量損失、工期違約金。建築企業肩負着大量農民工就業的使命,每逢春節都是農民工討要工資的高峰期,各級政府年年將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重點工作進行部署,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連續多年開展農民工工資清理活動,維護農民工和建築企業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金宏公司向承包人華北建築公司索要高額違約金等,並申請財產保全。2020年1月正值年關,華北建築公司為向農民工發放工資,對開封中院凍結其銀行賬戶的行為提出異議,開封中院於春節前夕緊急作出裁定解除了對基本存款賬戶的凍結,以便華北建築公司及時向農民工發放工資。金宏公司認為開封中院解除凍結基本存款賬戶不當,申請複議。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精神,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認為在繼續凍結華北建築公司其他賬戶的情況下,不應竭澤而漁再凍結基本存款賬戶,讓華北建築公司「活下去」。同時,還建議華北建築公司積極配合金宏公司完成住宅項目工程的竣工備案,讓金宏公司及時回籠銷售資金,共同生存、更好發展;也能讓購房者儘快入住,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夢想,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報送單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裁決庭)

(來源:豫法陽光)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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