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繫婚姻,靠拳頭,還是靠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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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剛步入婚姻的夫妻,都會想着維繫好自己的婚姻,長久一生。可是,維繫婚姻並不是一個簡單的事情,有些人甚至會選錯方法。

下面這份離婚案例,男方不願意離婚,承諾願意改正缺點,但他又是否使用了暴力來維繫自己的婚姻呢?

維繫婚姻,靠拳頭,還是靠感情?

原告:女,漢族,1965年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維繫婚姻,靠拳頭,還是靠感情?

被告:男,漢族,1970年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後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女方及其委託代理人,男方及其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離婚;

2、本案訴訟費用由男方承擔。

原告(女方)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女方與男方於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

女方與男方結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結婚後,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瑣事等原因,雙方經常吵架,女方還多次遭到男方打罵,為此,女方與男方從2016年起一直分居到現在,雙方感情仍沒有任何改善。

女方於2018年進行訴訟離婚兩次,判決雙方不准離婚,事後雙方過着陌路人的生活,雙方已無感情。

在此期間,男方也曾多次以小事為導火索進行挑逗爭吵,並不惜持刀威脅,生活實在無法繼續,每天過得提心弔膽,給女方家人造成嚴重的精神威脅。

雙方婚後無子女,2003年至2013年夫妻共同收入,大部分用於男方的長時間的看病吃藥,剩餘部分已被男方於13年撬鎖拿走,並給自己上了一份5萬元的保險。

13年至17年雙方各自工作,所有的生活開支均為女方支出,男方收入也不曾給家裡使用。

17年之後雙方各自謀生,無任何的經濟往來;此期間家庭的所有開銷均為女方以及其女支出(含共用的取暖費、網費、電費、水費等)。

綜上所述可以證明婚後大部分共同財產在男方手裡。以上事實足以說明女方與男方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故特訴請法院支持女方訴請。

被告(男方)辯稱:

一、本人不同意離婚。因為我們的婚姻雖有裂痕,但仍有好好修復的可能,我可以盡全力地改正自己的缺點,而女方也要尊重我,珍惜我們共同生活了二十幾年的大妻感情。

關於起訴書中所說的「多次遭到男方打罵」、「一直分居」、「並持刀威脅」等語,系無中生有,是女方為達到離婚目的而胡亂編造的。

二、本人之所以不同意離婚的另一個理由是,我在2000年從內蒙古來到河北打工,於2001與女方自由戀愛相識並來到女方家中同居生活,2003年取得結婚證,在這20幾年的共同生活中,我把自己的一切都貢獻給了這個家,內蒙古的老家也是20幾年沒有回去了,這是我唯一的家,如果離婚,我將無家可歸,流落街頭。

並且在2018年12月她曾起訴過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婚,之後我們一直共同生活,至2020年11月28日她才與她父親和女兒一起搬到了北京市居住。所以無論從哪方面講,男方起訴不符合條件,故我不同意離婚。

三、雙方婚後沒有生育子女,我對女方的女兒像對待親生的一樣,出資給她買了一輛汽車,各項生活費用均是由我承擔。

2017年我們對五間北房進行了裝修,並建造了東西配房各三間,將院裡的地面鋪了地磚,修了影壁,建了大門,又將東配房後四分的自留地拉上墊平,修了圍牆,壘了廁所,共計花費了三十餘萬元。

婚後還購買了凱馬牌貨車一輛(京A×××××),廂貨貨車一輛(京J×××××),吉利帝豪轎車一輛(即F×××××)以及冰箱,電視,空調,家具,整體廚房等為家裡購置了大量的財產,另外我打工的收入也全部交付了女方掌管。

所以,假如離婚,我將離婚不離家。女方應賠償給我補償費60萬元。以上答辯,請法院對此考慮、採納,視本案的全部情況以及我們的婚姻狀況,依法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及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

女方曾於2018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男方離婚,法院經審理後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不准予雙方離婚。

後,女方於2018年12月3日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男方離婚,法院經審理後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不准予雙方離婚。女方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三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事宜,女方陳述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掙了8萬元,男方名下有吉利轎車一輛,我要求依法分割,我主張2萬元的折價款,男方上了一個五萬元的保險,我主張2.5萬元。

男方庭審陳述,女方所述8萬元我存起來了,把卡給了女方。對于吉利汽車在2021年2月剛過戶到我名下,這是一個二手車,只值2萬元,而且錢還沒有給賣家,不存在財產分割問題。

對於女方所說的保險,是4萬元的保險,且保險具有專屬性,不能作為財產來分割。

另外,男方申請證人1、證人2出庭作證,證人陳述,我方看到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問題。女方質證意見為:不予認可,證人只是給我家幹活,並不能說明我與男方感情很好。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錄音資料、照片、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及庭審筆錄入卷為證。

法院認為:

女方曾兩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給予雙方冷靜期並做出不准予雙方離婚的判決後,女方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本案經法院向女方釋法明理,女方明確表態不同意調解且仍堅持離婚,依據婚姻法之規定,法院對女方離婚訴求予以支持;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依據原、被告庭審陳述,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未達成一致意見,亦均未出示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法院於本案中不予處理,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在相關證據充足後,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女方、男方離婚;

二、駁回女方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女方負擔100元,男方負擔100元。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在這個案例中,女方起訴離婚的理由是因為男方的暴力,其中陳述的文字想必能讓不少人感同身受。

「男方也曾多次以小事為導火索進行挑逗爭吵,並不惜持刀威脅,生活實在無法繼續,每天過得提心弔膽,給女方家人造成嚴重的精神威脅。」

「2003年至2013年夫妻共同收入,大部分用於男方的長時間的看病吃藥,剩餘部分已被男方於13年撬鎖拿走,並給自己上了一份5萬元的保險。」

「13年至17年雙方各自工作,所有的生活開支均為女方支出,男方收入也不曾給家裡使用。」

「17年之後雙方各自謀生,無任何的經濟往來;此期間家庭的所有開銷均為女方以及其女支出。」

對此,男方卻給出了另外一種情況,從男方口中更是把自己講得無比可憐。

「在這20幾年的共同生活中,我把自己的一切都貢獻給了這個家,內蒙古的老家也是20幾年沒有回去了,這是我唯一的家,如果離婚,我將無家可歸,流落街頭。」

事實究竟如何,我們無從可知,但可以聊聊,維繫婚姻真的可以依靠暴力嗎?

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很顯然是否定的。或許在你身邊會有一些婚姻中的弱勢方,選擇了隱忍。

可是,暴力會讓弱者變成精神上的死人,一個死人又如何談論感情,又能如何維繫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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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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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23:09:45

這個真的給我們很多幫助,特別是對愛情懵懂無知的年紀,可以讓我們有一個正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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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12:08:33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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