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收到的紅包,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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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張豪通訊員 雲法宣

「撒狗糧」的日子又到了,鮮花、禮物、「520」「1314」紅包已刷屏!但是如果分手了,已轉給對方的錢該怎麼算?是贈與還是借款?

戀愛期間女方向男方轉賬及發紅包59239元

小劉(女)在網絡聊天軟件中認識了帥氣的小陳(男),兩人一見如故,聊得火熱,沒過多久便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

戀愛期間收到的紅包,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在戀愛的過程中,小劉為表達愛意,常常會給小陳發送代表特殊含義金額的紅包或者轉賬,如「520」「1314」等,並備註說明「祝老公生日快樂」「老公情人節快樂」「老公新年快樂」。有的款項轉出後,小劉會在微信聊天中對小陳說:「老公這些錢是給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樂」「給叔叔買手機的錢」等。期間,小陳因個人原因向小劉借款,並在收到款項後表示待有錢再償還。

好景不長,不久後雙方分手,小劉要求小陳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59239元,雙方爭執無果,小劉遂將小陳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轉賬中借款部分予以退還

經法院審理查明,小劉與小陳均認可曾存在戀愛關係。從轉賬詳情來看,小劉在部分轉賬時備註的內容與其主張的均是借款的事實不符。關於轉賬說明備註有「祝老公生日快樂」「老公情人節快樂」「老公新年快樂」,金額為1314元或520元等特殊金額的轉賬,因前述轉賬的數字諧音與情侶間的示愛語言高度一致,結合雙方在聊天中互稱「老公老婆」等親昵話語,故可以認定前述轉賬應為小劉向小陳作出的贈予行為,不屬於借款;關於轉賬後備註為「老公這些錢是給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樂」「給叔叔買手機的錢」,這些款項的轉賬說明可以證明系小劉為小陳交房租、基於小陳親屬生日或購買手機等目的,而向小陳給付款項,並無證據證明小陳有向小劉舉債的意思表示,故這些轉款共計18639元應為小劉贈予小陳的款項,不應認定為借款。

除以上款項外,小劉向小陳轉賬的剩餘款項共計40600元。其中,部分轉賬有小陳的借款意思表示、部分有小劉要求小陳歸還的信息為證的,以及其他款項雖無直接證據顯示是否為借款,但小劉已在短信中明確向小陳催要還款,小陳對小劉提出要求還款的請求亦未提出任何異議,僅表明「沒有錢」「我有再還給你」的,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對小劉向小陳出借40600元的事實予以採納。小陳至今沒有歸還任何欠款,小劉主張小陳歸還借款本金406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並最終判令小陳向小劉償還借款本金406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發紅包分手不得要求對方返還

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感情互贈禮物、轉賬紅包實屬正常,尤其是像520、1314這種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通常認定是戀愛期間雙方為表達愛意的贈與,即使分手也不得撤銷贈與或要求對方返還。

關于贈與目的明確的紅包也是同樣的道理,在法律上是一種無償行為,接收紅包的一方不需要履行義務。

此外,如果通過聊天記錄等證據,能夠表明雙方在轉賬時存在借貸合意,那麼就應當按照法律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來處理。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王楠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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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02:11:40

文章我看過,感覺說的挺對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多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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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08:11:17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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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9 07:07:49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頭像
2023-06-04 12:06:35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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