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舉行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製成果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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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體新聞發布廳舉行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製成果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韓玉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綜合室主任邵長茂出席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一批涉執信訪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圖為發布會現場。胥立鑫 攝

最高人民法院舉行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製成果新聞發布會

全國第二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進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堅持「當下治」與「長久立」並重,一手抓頑瘴痼疾整治,一手抓建章立制,先後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執行信訪案件「接訪即辦」工作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十個必須」》等規範性文件。12月21日發布會上再次介紹了兩個重要的建章立製成果,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另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國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重大決策部署,攻堅克難,銳意進取,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階段性目標,執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效,發生歷史性變化,實現跨越式發展,基本形成中國特色執行制度、機制和模式,為「切實解決執行難」打下堅實基礎。「基本解決執行難」階段性目標實現以來,人民法院堅持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強化責任擔當,以咬定青山不放鬆的精神和重整行裝再出發的毅力,全力以赴抓辦案,持之以恆抓管理,2019年至2021年11月,全國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3321.4萬件,執結2963.2萬件,執行到位金額5.39萬億元,執行工作實現了良性循環,有了新發展。

與此同時,一些長期困擾執行工作的難點、痛點、堵點問題仍未根本解決,執行難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區仍然存在,甚至還比較突出。從全國第一批法院隊伍教育整頓情況看,執行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占比較高,執行領域仍是廉政風險高發地。客觀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執行監管不到位,執行權制約機制不完善。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的重大制度安排,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的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執行條線指導、政策供給作用,深入分析,認真研判,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方位加強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把執行權關進「制度鐵籠」和「數據鐵籠」,築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壩,確保高效公正規範善意文明執行,堅定不移向着「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邁進。

《意見》分為6個部分,共43條。圍繞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深化審執分離改革、強化執行流程關鍵節點管理、加強層級指揮協調管理、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加強執行隊伍建設等六個方面,全方位、系統性完善執行權監督制約長效機制。《意見》堅持問題導向,以有效解決「執行不廉」「作風不正」「拖延執行、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等頑瘴痼疾為着力點,全面系統設計制約監督執行權的制度機制,努力打造執行權運行的「制度鐵籠」和「數據鐵籠」。

一是強調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正確政治方向。《意見》第一部分旗幟鮮明、開宗明義地提出,要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黨的絕對領導,突出政治教育,強化警示教育,壓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引導廣大執行幹警提高政治能力,夯實政治根基,踐行政治忠誠,築牢思想防線,營造廉潔生態,做到自我監督、自我制約、自我警醒,防止「執行不廉」「作風不正」。

二是強調深化審執分離改革。《意見》第二部分明確提出要深化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有效發揮審判、破產、國家賠償程序對執行權的制約作用,避免以執代審、違法個別清償,以及不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侵害當事人權益;深化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的分離,加強執行裁決權對執行實施權的監督制約;健全事務集約、繁簡分流的執行權運行機制,實現由辦案人員一人包案到底到分段、集約辦理的轉變,加強對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的監管,有效解決權力尋租頑疾。

三是強調執行流程關鍵節點管理。《意見》第三部分明確提出實現人民法院文書、電子卷宗自動生成,關鍵節點自動提醒等智能化功能,實現四級法院對執行程序關鍵節點可視化監管。明確要求財產處置參考價一律通過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確定,徹底消除人為操縱評估的權力空間。同時,探索建立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財產機制,賦予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間內自行處置財產的權利,減少其對評估價格、財產處置行為的異議,提升執行工作效率和滿意度。《意見》對執行案款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全面推行「一案一賬號」管理模式,在相關法律文書中一旦明確接受執行案款賬戶的,執行人員不得要求被執行人將案款打入指定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同時配套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執行案款收發的通知》,對案款收發節點、程序等予以規範,從源頭上徹底解決款項混同、邊清邊積頑疾。

四是強調執行工作的層級管理。《意見》第四部分強調抓好層級指揮協調管理,強化以信息化為支撐的「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管理模式,壓實各層級監管責任,形成各層級法院對關鍵流程節點齊抓共管的工作能力,構建「層級分明、責任清晰、齊抓共管」的執行監督管理體系。

五是強調主動接受外部監督。《意見》第五部分突出外部監督,強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監督、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檢察監督、社會輿論監督等,使各項監督制度協調聯動,形成合力。

六是強調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意見》第六部分對執行隊伍建設提出具體要求,要求根據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進一步優化執行資源配置,強化執行工作力量配備,及時配齊執行局長,加強執行隊伍黨風廉政建設,從嚴管理執行隊伍,加強專業培訓,引導幹警樹牢公正、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司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利用股權進行投資越來越受到青睞,股權已經成為人們一項重要財產權利,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股權的情況也比較多。但在執行實踐中,由於有關執行股權的法律規定非常少,加上執行股權與公司法等實體法律規定交織在一起,與執行其他財產相比,執行股權是個難點:一是凍結規則不明確。凍結股權應該向股權所在公司還是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凍結手續,還是向兩個單位都要送達凍結手續,由於凍結規則不明確,實踐中做法不一,尤其在不同法院向不同協助單位送達凍結手續時,如何確定凍結先後順序,存在很大爭議。二是評估難。由於公司和被執行股東拒不配合,或者股權所在公司本身缺乏評估所需的有關材料,導致實踐中大量被凍結股權因未能評估而無法進行處置,造成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三是反規避執行難。股權被凍結後,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會與其他股東惡意串通或者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惡意貶損被凍結股權價值。比如,在金錢債權執行案件中,將公司名下僅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低價轉讓,使公司成為空殼,股權價值大幅貶損。在交付股權案件中,公司惡意進行增資,大幅降低交付股權的比例,使債權人受讓股權後喪失控股地位等。對於這些問題,在現行法律規則下,人民法院尚無有效反制措施。

為統一執行股權的法律適用,解決實踐中的相關爭議,依法保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有19條,重點對四個方面的問題予以規範。

(一)明確了股權凍結的規則。為有效解決因股權凍結規則產生的爭議,《規定》第六條明確:凍結股權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公司登記機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二)規定了解決股權評估難的應對措施。為有效解決股權評估難問題,《規定》明確:一是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等部門調取相關材料,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公司提供。同時,為解決實踐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東控制相關材料拒不提供的問題,明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他們提供。相關主體拒不提供的,不僅可以強制提取,而且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二是為確保評估機構準確評估公司價值並依此確定被執行人股權價值,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三是在評估機構無法出具評估報告時,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股權實際情況進行「無底價拍賣」,但起拍價要適當高於執行費用。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對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形成有力震懾,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評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夠有力推動股權處置工作,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避免股權長期凍結不處置造成的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

(三)規定了防範股權價值被惡意貶損的應對措施。《規定》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凍結股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公司在實施增資、減資、合併、分立等對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報告;未報告即實施這些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處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抑制不法行為的功能。同時,在第三款規定,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過這些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規避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這種「事先報告」和「事後救濟」的規則設計,既可以滿足公司的正常經營需求,也為人民法院制裁不法行為和申請執行人尋求救濟預留了規則空間。

(四)明確了交付股權類案件執行的相關規則。一是對於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公司增減資導致被執行人實際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問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如果生效法律文書已經明確交付股權的出資額,要按照該出資額交付股權;如果僅明確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權,則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時出資額所對應的比例交付股權,以確保嚴格按照執行依據的本意交付相應數量的股權。二是為解決股東資格確認判決中因無給付內容而無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變更登記的問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在審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未提出變更股權登記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其釋明,以便在其主張成立時人民法院在判決中予以確定。同時,在第二款還明確,生效法律文書已經確認股權屬於當事人所有的,當事人可以持該生效法律文書自行向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儘可能降低當事人的負擔。

本次發布會同時發布了10件涉執信訪典型案例。這10件案例多為涉民生及執行存在難度的案件,執行法院多措並舉,使案件得到了實質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

法〔2021〕32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國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大決策部署,攻堅克難,銳意進取,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階段性目標,執行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人民群眾獲得感持續增強。但是,執行難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區仍然存在,甚至還比較突出。特別是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以來執行領域暴露出的頑瘴痼疾和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反映出執行監督管理不到位,執行權制約機制不完善問題。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強化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不斷清除執行領域的頑瘴痼疾,築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壩,確保高效公正規範文明執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提出以下意見。

一、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

1.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築牢政治忠誠,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嚴格落實執行領域重要工作、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向上級人民法院黨組、地方黨委請示報告制度,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貫徹落實。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統籌各方資源,構建從源頭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工作格局和常態化工作機制。

2.突出政治教育。始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論武裝,提高政治理論修養。深入持久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弘揚偉大建黨精神,賡續紅色司法基因,引導執行幹警樹立正確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深入持久開展宗旨意識教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帶着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和高度責任感高效公正規範文明辦理好每一個執行案件,切實解決群眾觀念缺失、「冷硬橫推」、「吃拿卡要」等作風不正突出問題。

3.強化警示教育。以刀刃向內、刮骨療毒的自我革命精神,徹查執行領域違紀違法案件,清除害群之馬,持續保持執行領域反腐倡廉高壓態勢。有針對性地深入持久開展執行人員紀法教育、警示教育,以案明紀、以案釋法、以案促改,促使執行人員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恪守司法良知。堅決杜絕違反「三個規定」、與當事人和律師不正當交往、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權謀私等執行不廉行為。

4.壓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法院黨組要切實擔負起執行領域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黨組書記、院長是本院執行領域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院領導、執行局長根據職責分工履行「一崗雙責」,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法院黨組要定期研究部署執行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強化責任考核,倒逼責任落實。

二、深化審執分離改革

5.深化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有效發揮審判、破產、國家賠償程序對執行權的制約作用。執行中的重大實體爭議問題,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相應訴訟程序解決,避免違規以執代審。執行中發現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暫緩財產分配,及時詢問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否申請或者同意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避免影響各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對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終本案件,要及時啟動執轉破程序,清理殭屍企業,有序消化終本案件存量。人民法院收到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面通知的,應依法中止執行,堅決杜絕在破產案件受理後不配合解除相應保全措施、搞地方保護等現象。執行錯誤的,依法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完善執行錯誤案件國家賠償制度機制,有效及時挽回因執行錯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深化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分離。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可單獨設立執行裁判庭,負責辦理執行異議、複議、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消極執行督辦案件以外的執行監督案件。不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執行異議、複議、消極執行督辦案件以外的執行監督案件由執行機構專門合議庭負責審查,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相關審判庭負責審理。充分發揮執行裁決權對執行實施權的制衡和約束作用。

7.健全事務集約、繁簡分流的執行權運行機制。首次執行案件應在立案後或者完成集中查控後,根據查控結果,以有無足額財產可供執行、有無財產需要處置、能否一次性有效執行等為標準,實施繁簡分流,實現簡案快執、難案攻堅。簡易執行案件由快執團隊辦理,普通案件由以法官為主導的團隊辦理。做好簡易執行案件與普通案件的銜接,簡易執行案件無法在既定期限內執結的,應轉為普通案件辦理。通過對繁簡案件分類考核、精準管理,有效避免繁簡案件混雜引發的選擇性執行問題。

8.確立專人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流程節點自動預警和專人監管的雙重管理機制。設專人履行專項監管職責,對案件承辦團隊是否及時查控財產、發放執行案款、終本案件是否合規等關鍵節點進行日常核查,及時提示辦案人員採取相應措施糾正違規行為,對未採取相應糾正措施的,及時向有關負責同志報告。各級人民法院要對專人監督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9.嚴格落實合議制度。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合議的事項,必須由合議庭討論決定,不得搞變通,使合議流於形式。健全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和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合議庭評議、專業法官會議與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工作銜接機制。

10.制定完善執行權力和責任清單。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責任制要求,制定符合新的執行權運行模式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完善「四類案件」管理機制,並嵌入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實現對履職行為的提醒、留痕、倒查和監督,壓實院長、執行局長監管職責,嚴格落實「誰審批、誰負責」要求。

11.深化執行公開。進一步優化執行信息化公開平台,將執行當事人、終本案件、限制消費、失信懲戒、財產處置、執行裁判文書等信息向社會全面公開,對依法應當公開的執行流程節點、案件進展狀態通過手機短信、微信、訴訟服務熱線、手機APP等及時向案件當事人推送,實現執行案件辦理過程全公開、節點全告知、程序全對接、文書全上網,保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執行權在陽光下運行。廣泛開展「正在執行」全媒體直播等活動,凝聚全社會了解執行、理解執行、支持執行的共識。有效解決暗箱操作、權力尋租頑疾。

三、強化執行流程關鍵節點管理

12.全面升級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實現四級法院對執行程序關鍵節點可視化監管。全面推行全案電子卷宗隨案生成、信息自動回填、文書自動生成、執行節點自動提醒、執行過程自動公開、執行風險自動預警、違規操作自動攔截等智能化功能,做到全節點可查詢、全進程可預期、全流程可追溯。確保執行程序關鍵節點信息真實全面準確,確保線下執行與線上系統信息的一致性,徹底堵塞執行程序關鍵節點信息隨意填報、隨意改動的技術漏洞。

13.依法及時查封財產。執行部門收到立案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後,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發起查詢,查詢範圍應覆蓋系統已開通查詢功能的全部財產類型。經線上查詢反饋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無法線上採取控制措施的,應當在收到反饋結果後3個工作日內採取控制措施。申請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提供財產線索明確、具體,情況緊急的,應在24小時內啟動調查核實,經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有效解決消極、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頑疾。

14.同步錄入財產信息。人民法院必須將全部已查控財產統一納入節點管控範圍,對於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線上控制到的財產,財產信息同步自動錄入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對於線下查控到的財產,執行人員應當及時將財產信息手動錄入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財產查控信息應及時向當事人推送,徹底消除查控財產情況不公開不透明、規避監管和「體外循環」現象。

15.嚴禁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堅決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措施;相關部門以不動產登記在同一權利證書下為由提出不能辦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對不動產進行整體查封後,經被執行人申請,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並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有多種財產的,選擇對當事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查封。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於對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切實將案外人權利救濟前移。

一方當事人以超標的查封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爭議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評估,評估期間不停止查封。

16.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財產處置參考價應當通過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確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後,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30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參考價確定後10日內啟動財產變價程序。

雙方當事人議價一致的,優先採取議價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當事人議價不成的,可以網絡詢價或者定向詢價。無法採取上述方式確定參考價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17.探索建立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機制。對不動產等標的額較大或者情況複雜的財產,被執行人認為委託評估確定的參考價過低、申請自行處置的,在可控制其拍賣款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其通過網絡平台自行公開拍賣;有確定的交易對象的,在徵得申請執行人同意或者能夠滿足執行債權額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其直接交易。自行處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18.堅持網絡拍賣優先原則。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進一步限定網絡司法拍賣平台,不得干預、替代申請執行人進行選擇。

拍賣財產為不動產且被執行人或者他人無權占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負責騰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載明「不負責騰退交付」等信息。

嚴格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對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由高級人民法院制定拍賣輔助機構管理辦法,建立名單庫並規範委託拍賣輔助機構開展拍賣輔助工作。

19.完善「一案一賬號」工作機制和信息化系統。各級人民法院要做到「一案一賬號」系統與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對接,全面實現執行案款管理的全流程化和信息化。

歷史性執行案件往來款必須於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甄別完畢,在此之後不得出現無法與執行案件對應的不明款。徹底解決款項混同、邊清邊積頑疾。

20.完善「一案一賬號」工作制度。執行立案時,必須向申請執行人確認接受案款方式和具體賬戶,以便案款發放準確及時。執行通知書、風險告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中必須載明:案件對應的具體賬戶;被執行人有權拒絕向文書指定賬戶以外的賬戶付款;如發現有執行人員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徑的,可向12368舉報。線下扣劃時,嚴禁執行人員將案款扣劃至文書指定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內。有效解決截留、挪用執行案款頑疾。

21.推行設立案款專戶專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協調財政部門為執行案款單獨設立執行款專戶,形成專戶專用,對執行款建立專項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付的長效機制。

22.及時發放執行案款。具備發放條件的,執行部門應當在執行案款到賬後10個工作日內向財務部門發出支付案款通知,財務部門在接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執行人發放案款。部分案款有爭議的,應當先將無爭議部分及時發放。有效解決執行案款發放不及時問題。

執行案款發放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層層把關,做到手續完備、線下和線上手續相互印證。對於有法定事由延緩發放或者提存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23.嚴格規範失信懲戒及限制消費措施。嚴格區分和把握採取納入失信名單及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條件,符合失信情形的,納入失信名單同時限制消費,僅符合限制消費情形的,不得納入失信名單。

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解除限制消費令,因情況緊急當事人申請立即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限制消費令;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依當事人申請及時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令。

納入失信名單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並製作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將其納入失信名單提出糾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及時糾正,不得拖延。案件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屏蔽失信信息並向徵信部門推送,完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機制。

探索施行寬限期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設置一定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執行限制消費令和納入失信名單,通過寬限期給被執行人以警示,促使其主動履行。

24.嚴格把握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嚴禁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以終結本次執行方式結案,嚴禁因追求結案率而弄虛作假、虛假終本,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依法窮盡必要的合理的財產調查措施。必須使用「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全面核查財產情況;當事人提供財產線索的,應當及時核查,有財產的立即採取控制措施;有初步線索和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存在規避執行、逃避執行嫌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採取委託專項審計、搜查等措施,符合條件的,應當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或者追究拒執罪等措施。

執行中已查控到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推進變價處置程序,不得濫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四條關於「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規定,不得以申請執行人未申請拍賣為由不進行處置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得對輪候查封但享有優先權的財產未經法定程序商請首封法院移送處置權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製作執行裁定書並送達當事人。申請執行人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受理。嚴禁誘導脅迫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者撤回執行申請。

四、 加強層級指揮協調管理

25.以信息化為依託,健全「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機制。結合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明確各層級監管職責,壓實各層級監管責任,依託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實現各層級法院對關鍵流程節點齊抓共管,構建「層級分明、責任清晰、齊抓共管」的執行案件監督管理體系。

26.把執行工作重心下移到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就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強化中級人民法院對轄區法院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樞紐作用。中級人民法院對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全方位管理、指揮、協調,調配力量、調配案件並進行監督考核;對轄區內跨區域執行案件、一個被執行人涉及多起關聯案件、疑難複雜案件等統籌調配執行力量,集中執行、交叉執行、聯動執行。

探索建立「區(縣)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接受本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雙重領導,在執行業務上以上級執行機構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使「三統一」管理機制落到實處。

27.依法及時協調執行爭議案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發生執行爭議的,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逐級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協調解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1個月內解決爭議,提出協調方案,下級人民法院對下達的協調意見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有效落實,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人民法院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及稅務、海關、土地、金融、市場管理等執法機關因執行發生爭議的,要依法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及時書面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或者依法治省(市、區〔縣〕)委員會協調,需要報上級人民法院協調有關部門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協調解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啟動與其他部門的協調程序,切實有效解決因部門之間長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久拖不決,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問題。

實行執行案件委託向執行事項委託的徹底轉變,強化全國執行一盤棋的理念,健全以執行事項委託為主的全國統一協作執行工作機制。依託執行指揮管理平台,暢通異地事項委託的運行渠道,切實提高事項委託辦理效率,降低異地執行成本。

28.糾正錯誤執行,防止消極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錯誤的執行裁定以及違法、失當、失范執行行為的,應函告下級人民法院自行糾正,或者直接下達裁定、決定予以糾正;對存在消極執行或者疑難重大複雜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應充分運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及時督促執行、提級執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執行;指令其他法院執行必須堅持有利於及時公正執行標準,嚴禁以「指令其他法院執行」之名,行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之實。

29.改革執行監督案件審查程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30.充分發揮執行信訪發現執行工作突出問題、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工作窗口作用。切實完善四級法院「統一辦理機制、統一化解標準、統一解決程序」工作機制,確保接訪即辦,有錯必糾,件件有錄入,事事有回應。人民法院收到信訪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必須錄入執行信訪辦理系統,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當事人。

31.切實加強「一案雙查」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執行工作「一案雙查」制度,加強督察部門與執行部門的協作配合,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執行工作實行「一案雙查」的規定》,將檢查案件執行情況與檢查執行幹警紀律作風情況同步進行,充分發揮「一案雙查」的威懾、警示作用。要通過線索受理、涉執信訪、日常輿情等途徑,探索拓展「一案雙查」覆蓋領域。督察部門對當事人反映執行行為存在規範性合法性問題,情節較為嚴重的,應及時轉執行部門核查處理。執行部門發現執行人員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應及時與督察部門會商並依程序移送處理。

32.健全完善「一案雙查」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完善督察部門與執行部門的聯席會議和會商機制,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研究會商具體案件。健全完善依法履職保護機制,既要嚴肅整治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違法執行、弄虛作假、監管失職、不落實上級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見等行為,確保依法規範公正廉潔執行,及時堵塞執行廉政風險漏洞,又要注重充分保護執行幹警正當權益,防範和減少辦案風險。

33.充分發揮巡查督察作用。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大對下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的力度,將執行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納入司法巡查工作範圍,適時組織開展執行專項巡查。充分發揮審務督察利劍作用,精準發現執行工作存在的司法作風、執行不規範等問題。對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逐案整改、逐一銷號,切實扭轉執行領域違紀違法問題高發態勢。

五、主動接受外部監督

34.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專責監督。執行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應當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因辦案需要,查看調取執行信息系統相關信息,人民法院應當主動積極配合。

35.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和民主監督。拓展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監督渠道。依法接受和配合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專題詢問,積極爭取人大、政協對執行工作的支持。各級人民法院要向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執行工作,聽取意見建議,及時改進工作。對社會影響較大、群眾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聽證、見證執行。

提升建議、提案辦理及相關工作的辦理質效。各級人民法院要健全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機制,加強對建議、提案反映問題的深入調查研究,及時溝通意見,形成有針對性、切實可行的答覆意見,切實轉化為工作成果有效落實。

36.主動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切實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建立健全「全國執行與法律監督信息化工作平台」,推動建立法檢信息共享,暢通監督渠道,與檢察機關共同完善執行檢察監督機制,使執行檢察監督規範化、常態化、機制化。

對重大敏感複雜、群體性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應主動邀請檢察機關監督,必要時可邀請檢察機關到現場監督執行活動。

37.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對媒體曝光反映的執行問題,及時核查、及時糾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六、加強執行隊伍建設

38.加強執行人員配備。克服「重審判、輕執行」的錯誤觀念,強化執行工作力量配備,確保在編人員占比符合中央文件要求。根據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進一步優化執行資源配置,完善落實「以案定編」「以案定額」的人員編制、員額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執行案件任務量足額配備員額法官。嚴把執行隊伍入口關,提高准入門檻,真正將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好的幹部充實到執行隊伍。暢通執行隊伍出口,及時將不適應執行工作發展需要的人員調離崗位,不斷優化隊伍結構,切實加強對人員配備和保障的監督核查。

39.加強執行局領導班子建設。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標準,選優配強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領導班子。積極爭取組織部門支持,及時配齊執行局長,增強執行工作領導力量。落實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長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述職制度。下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不稱職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調離或者免職。

40.加強執行隊伍專業化建設。加強專業培訓,開展執行人員分批分類培訓和實操考核,對全國法院執行人員全員輪訓。建立分級培訓和考核工作機制,明確和落實四級法院的培訓職責、任務和要求。探索實行上下級法院執行人員雙向掛職鍛煉製度。

41.進一步從嚴管理執行隊伍。加強執行隊伍黨風廉政建設,持續正風肅紀,深入開展規範執行行為專項整治活動,引導執行幹警樹牢公正、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堅決糾治執行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以及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等行為,以零容忍態度懲治執行領域司法腐敗,努力建設一支紀律嚴明、行為規範、作風優良的執行鐵軍。健全與執行權力運行體系相適應的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強化「事前預警、事中監控、事後查究」的監督防線。

42.建立常態化交流輪崗機制。完善執行隊伍交流機制,強化權力運行監督制約,執行部門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獨立承辦案件的執行人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的必須交流,其他人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必須交流。

43.健全執行人員激勵機制。對執行工作業績突出的幹警要及時提拔任用。完善撫恤優待政策,落實帶薪休假、調休輪休、心理疏導等機制,嚴防執行幹警厭煩心理和畏難情緒,不斷提高執行幹警的職業榮譽感、自豪感。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0日

法釋〔2021〕20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

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通過,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中的有關問題,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股權,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條 被執行人是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得直接執行公司的財產。

第三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被執行股權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的,股權所在地是指股權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第四條 人民法院可以凍結下列資料或者信息之一載明的屬於被執行人的股權:

(一)股權所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等資料;

(二)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備案信息;

(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對被凍結股權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以其價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股權價額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凍結的比例或者數量進行凍結。

被執行人認為凍結明顯超標的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異議,並附證明股權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價額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查後裁定異議成立的,應當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明顯超標的額部分的凍結。

第六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依照前款規定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應當及時向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送達裁定書,並將股權凍結情況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

第七條 被執行人就被凍結股權所作的轉讓、出質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第八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實施增資、減資、合併、分立等對被凍結股權所占比例、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有關情況。人民法院收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股權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報告即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股權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通過增資、減資、合併、分立、轉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等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基於股權享有的股息、紅利等收益,應當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裁定書,並要求其在該收益到期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到期的股息、紅利等收益,可以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股息、紅利等收益被凍結後,股權所在公司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的,不影響人民法院要求股權所在公司支付該收益。

第十條 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價被凍結股權,經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已知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價款足以清償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但是應當在能夠控制變價款的情況下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一條 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程序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並參照參考價確定起拍價。

確定參考價需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等部門調取,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股權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關材料的其他主體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為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經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股權所在公司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 委託評估被執行人的股權,評估機構因缺少評估所需完整材料無法進行評估或者認為影響評估結果,被執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無法調取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進行評估,並告知當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

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無法出具評估報告的,經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適當高於執行費用的金額確定起拍價,但是股權所在公司經營嚴重異常,股權明顯沒有價值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起拍價拍賣的,競買人應當預交的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

依據處置參考價並結合具體情況計算,拍賣被凍結股權所得價款可能明顯高於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相應部分的股權進行拍賣。對相應部分的股權拍賣嚴重減損被凍結股權價值的,經被執行人書面申請,也可以對超出部分的被凍結股權一併拍賣。

第十四條 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由請求不得強制拍賣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執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二)被執行人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對該股權自行轉讓有限制;

(四)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對該股權自行轉讓有限制。

人民法院對具有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股權進行拍賣時,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載明被執行人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期限等信息。股權處置後,相關主體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五條 股權變更應當由相關部門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載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或者條件。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就競買資格或者條件徵詢相關部門意見。

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買受人持成交確認書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批准手續。買受人取得批准手續的,人民法院作出拍賣成交裁定書;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取得批准手續的,應當重新對股權進行拍賣。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買受人明知不符合競買資格或者條件依然參加競買,且在成交後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取得相關部門股權變更批准手續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差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股權,因股權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增資或者減資導致被執行人實際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生效法律文書已經明確交付股權的出資額的,按照該出資額交付股權;

(二)生效法律文書僅明確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權的,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時該比例所對應出資額占當前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比例交付股權。

第十七條 在審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訴訟請求且其主張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未提出前述訴訟請求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其釋明。

生效法律文書僅確認股權屬於當事人所有,當事人可以持該生效法律文書自行向股權所在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在其他營利法人享有的投資權益強制執行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編輯:楊書培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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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7 09:10:05

在你們這裡學到很多愛情觀和人生觀。對我們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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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17:09:21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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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0 17:07:47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頭像
2024-04-10 03:04:33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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