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類詐騙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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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色彩的傳統節日

情感類詐騙的特徵

近年來情感類詐騙高發

大家在過節的同時

可要警惕詐騙

今天是七夕節

檢察官手把手教你

如何防範情感類詐騙

第一招

認識情感類詐騙

1.何為情感類詐騙

情感類詐騙是以「戀愛交友」為名,在博取被害人信任後,既騙得被害人的感情,又騙取被害人錢財的詐騙行為。

2.情感類詐騙的特徵

(1)網絡媒介結「良」緣:通過婚戀網站、短視頻APP等網絡社交平台相互認識。

(2)精心包裝「假」身份:別人通過幾十年的努力才能奮鬥成功,而詐騙者全憑一張嘴,就將自己包裝成了企業高管、投資人、年薪幾百萬的社會精英。

(3)糖衣炮彈先騙心:噓寒問暖、情話不斷,不斷發送出入高檔會所等顯示經濟實力的照片等,博得被害人歡心,並迅速確立戀愛關係。

(4)謀劃未來頻遇難:敞開心扉與被害人商量兩人未來的人生規劃,讓被害人相信兩人即將修成正果,而後頻繁編造公司需要資金周轉、親人生病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錢財。

(5)人財兩空恐被騙:在詐騙金額達到一定數額,實在騙不下去時,通過不接電話、微信拉黑等方式玩「失蹤」。

第二招

典型案例速遞

案情回顧

2018年8月,被害人史某某通過網友介紹在微信上認識了自稱叫陳某的男子,陳某把自己包裝成一名做工程的老闆跟史某某接觸。很快陳某就抓住了史某某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感情危機這一弱點,開始對史某某噓寒問暖,關心備至,兩人聊得很投機,史某某漸漸對陳某產生了仰慕之情,陳某也順理成章地成了史某某的「精神嚮導」,兩人迅速在網上確立了男女朋友關係。

「戀愛」中,陳某一邊給史某某「畫餅」,讓史某某對兩人的未來十分憧憬,一邊以工程上出現危機需要資金周轉、疏通關係需要送禮、家人做手術等多個理由向史某某索要錢財,少則幾千、多則幾萬甚至幾十萬。其間史某某多次要求兩人見面或者視頻,陳某均以各種理由拒絕。

2019年11月,陳某開始徹底不接史某某的電話,並將史某某的微信拉黑,史某某才意識到自己被騙,遂報了警。經審查,陳某實為崔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史某某100萬餘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以詐騙罪向大興區法院提起公訴,最終崔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招

終極防騙口訣

網絡交友需謹慎,花言巧語要分辨;

自身隱私保護好,對方身份多查驗;

親朋好友多溝通,金錢往來要警惕;

感情降臨別衝動,莫把騙局當愛情。

圖片

來源:北京市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胡仲濤

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推進網絡空間治理」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檢察機關推進網絡空間治理典型案例。

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推進網絡空間治理

典型案例

1.陳某、宋某琦等5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受害人微信聊天記錄

2018年6月,陳某夥同他人套牌搭建了FXDD外匯投資平台,糾集宋某琦等人作為代理商,對外虛構系正規平台、大量交易可獲利的信息,誘騙被害人向平台轉入資金。該投資平台實行資盤分離,被害人資金並未進入真實交易市場,而是由陳某轉移控制支配。陳某與代理商約定,以客戶資金虧損數額為分成依據。

其中,2018年7、8月起,宋某琦在河南省許昌市購置電腦、租賃民房作為詐騙場所,招募郭某輝、盧某、胡某波等人作為業務員,以婚戀網站女性會員為目標實施詐騙。宋某琦安排業務員,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頭像,包裝為投資經驗豐富的中年成功男士,在某知名婚戀網站上搭識許某某等3名有經濟實力的單身中年女性。業務員通過事先培訓的話術與被害人建立虛假戀愛關係,騙取感情信任後,通過宣稱自己是投資高手,有好的投資渠道,能夠指導被害人投資快速賺錢,引誘被害人向陳某搭建的FXDD平台投資,並通過鼓勵追加投資、代為操作等方式致其賬面虧損,營造投資損失假象,以掩飾資金已被非法占有並分贓的事實,共計詐騙人民幣774萬餘元。此外,陳某還通過其他代理商詐騙43名被害人資金,合計人民幣534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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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山東省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宋某琦等5人涉嫌詐騙罪一案開庭。圖為庭審現場。

2019年10月16日,山東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以陳某等5人涉嫌詐騙罪,移送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在移送審查起訴時,涉嫌詐騙金額510餘萬元。檢察機關審查後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提出明確可行的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深挖案件線索,認定詐騙金額1300餘萬元。2020年4月3日,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陳某等5人提起公訴。同年11月13日,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陳某、宋某琦、郭某輝、盧某、胡某波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十二年不等,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一)「殺豬盤」式詐騙多發高發,社會危害大,應當依法嚴懲。以網絡婚戀交友為誘餌實施的虛假投資詐騙,俗稱「殺豬盤」,已經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主要方式之一。犯罪分子為實現詐騙目的,招募人員在婚戀網站或使用即時通訊工具搭識被害人,通過將自己包裝為成功男士或美貌女性,使用專門話術,騙取被害人感情信任、建立虛假戀愛關係,誘導、慫恿其到虛假交易平台大量投資,從而騙取錢財。當被害人察覺被騙或者已無錢可供詐騙後,犯罪分子即將被害人「拉黑」或關閉平台賬號。與傳統詐騙犯罪不同,「殺豬盤」式詐騙以感情為誘餌,迷惑性強,持續時間長,嚴重侵害被害人的財產安全,欺騙被害人感情,甚至可能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後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斬斷犯罪鏈條,全面查處犯罪黑灰產,形成有力震懾。

(二)切實提高防範意識,謹慎交友投資。單身男女在網絡徵婚交友中,要提高警覺性和防範意識,不要被網絡愛情沖昏頭腦,不輕信陌生人,不輕信花言巧語,認真核實對方真實身份。當對方提出帶領自己投資時,要尤其慎重,投資前充分了解平台資質、投資方式、投資對象、獲利模式以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防止誤入騙局。一旦發現被騙,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及時懲處。

(三)加強婚戀交友網站監管,防止成為犯罪「溫床」。婚戀網站、交友平台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切實履行平台責任,加強註冊人員管理和風險提示。對於會員的舉報,及時受理核實,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2.楊某瑞等11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02:47

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間,楊某瑞與他人合夥成立公司,在「樂趣」「一嗨麼」等網絡直播平台開設直播間,招募劉某醒、孫某林等人擔任女主播,程某楠等人擔任業務員。各被告人相互配合,由業務員使用女主播身份和頭像照片,通過婚戀交友網站、微信搖一搖等途徑結識趙某等被害人,加為微信好友後,使用話術引誘被害人在上述網絡直播平台註冊成為會員,進入直播間觀看女主播直播。期間,業務員虛構女主播感情故事、個人遭遇等與被害人互動交流,博取同情信任。如被害人提出見面,則安排女主播與被害人視頻聊天或線下見面。通過上述系列行為,女主播與被害人確立虛假戀愛關係。之後,女主播編造「完成平台業績任務才能領取提成」「想與平台解約需要解約金」等理由,先後欺騙趙某等4名被害人在直播平台為主播打賞或者直接向主播轉賬,合計詐騙人民幣17.2萬餘元。楊某瑞等人還涉嫌其他詐騙犯罪事實。

二、訴訟過程

2019年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楊某瑞等11人涉嫌詐騙罪,移送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通過梳理發現,其他多個直播間存在以類似手段實施詐騙的情況,遂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提出進一步偵查取證建議,公安機關再破獲類似案件16起,抓獲直播平台經營者和多個直播詐騙團伙成員。同年11月21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楊某瑞等11人提起公訴。同年12月30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楊某瑞、劉某醒、孫某林、程某楠等11名被告人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懲以直播打賞為名實施的詐騙行為。對於犯罪分子虛構網絡身份、冒充主播,使用話術建立虛假戀愛關係,採用線上線下相結合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騙取財物的,依法應認定為詐騙犯罪。這類詐騙犯罪不僅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也嚴重危害網絡直播行業生態,必須依法精準打擊。

(二)理性參與網絡直播,切實維護自身利益。網絡直播在為用戶提供更具參與性和人際互動性的良好體驗的同時,也容易助長違法犯罪和社會不良風氣。對於廣大用戶而言,關鍵是要以健康心態參與網絡直播互動,切不可抱着「獵奇」「獵艷」等不良心態,落入違法犯罪分子精心編織的「陷阱」。

(三)加強平台監管治理,維護直播行業良好秩序。網絡平台要切實擔起主體責任,加大對直播行為的常態化排查和技術管控,強化各平台之間的信息共享,對列入「黑名單」主播施以嚴格聯動管理,徹底封住其違規復活之路,淨化網絡直播空間生態。

3.李某寧等5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起,李某寧為實施電信詐騙活動,通過非法途徑購買老年人客戶資料,以每盒12元至100元不等的價格購入多種廉價保健品,訂做抽獎卡、「紀念金幣」等獎品,製作話術單,招錄吳某倩、王某娜、裴某鳳、王某娟為話務員,並為每人配備裝有北京號碼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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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寧等人與部分被害人的短信記錄

2018年3月至9月,李某寧指使吳某倩等人按照事先購買的客戶資料,通過裝有北京號碼的手機撥打電話,冒充北京沐某堂健康指導中心主任,與老年人溝通聯絡。在聊天過程中套取老年人身體狀況等信息,騙得信任後,分步驟實施詐騙。一是謊稱所售保健品有抗癌保健等功效,原價2980元的產品現在僅需支付298元的體驗費或產品檢測費即可獲贈。老年人同意購買後,由李某寧聯繫快遞公司負責配送和代收相關費用。二是在快遞包裹中放置抽獎卡,均事先設置為一等獎。快遞簽收後話務員隨即聯繫老年人,告知其中了一等獎,獎品為價格一萬餘元的「紀念金幣」等,只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保價費或獎品代銷費等費用,即可獲取,以此騙取錢財,而老年人實則僅獲得廉價禮品。三是繼續利用老年人信任,虛構幫助辦理養老保險等理由實施詐騙。在此過程中話務員會根據每位老年人的被騙程度,隨機調整收費名目和具體價格。吳某倩等話務員的工資包括底薪和提成,為便於計算銷售業績,每名話務員需記錄下被害人相關信息。經審查,李某寧等人先後騙得266名老年人合計人民幣6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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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寧等5人詐騙方式示意圖

二、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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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江蘇省海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寧等5人涉嫌詐騙罪一案開庭。圖為庭審現場。

2018年11月12日,江蘇省海安市公安局以李某寧等5人涉嫌詐騙罪,移送海安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3月12日,海安市人民檢察院對李某寧等5人以詐騙罪提起公訴。同年6月10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詐騙數額巨大,以詐騙罪判處李某寧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分別判處吳某倩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海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證據採信和事實認定確有錯誤,判決以話務員記錄業績的賬本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主要依據,未結合快遞信息進行綜合認定,遺漏部分被害人,詐騙金額人民幣33萬餘元認定不準確。同年6月18日,海安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南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抗訴。同年12月25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2020年11月19日,海安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審判決,詐騙數額重新認定為人民幣66萬餘元,量刑檔次由原審的「數額巨大」改為「數額特別巨大」,李某寧的刑罰由有期徒刑七年改為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吳某倩等4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八萬元不等。

三、典型意義

(一)電信網絡詐騙手段層出不窮,要懲防並舉、預防為先。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多發,犯罪手段不斷更新迭代,老年人、在校學生、未婚青年等容易成為詐騙對象。犯罪分子多利用人性弱點實施詐騙,在依法嚴厲打擊的同時,更需要廣大民眾提高防範意識,增強辨別能力,不讓犯罪分子「花式」騙局迷惑了雙眼。具體到本案,老年群體應當特別提防網上購物、電視購物、電話推銷、直播帶貨等銷售環節存在的陷阱,切忌迷信保健品功效,正確看待各種促銷優惠。家庭成員要在精神上關心關懷老人,常回家看看,多與老人交流,多用典型案事例引導,發現老人上當受騙應及時勸解、制止和報警。

(二)加強源頭管控,強化平台治理責任,防止公民信息泄露。目前,犯罪分子通過各種非法渠道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消費記錄等資料,實施精準詐騙,話術更加周延,迷惑性也更大。本案中,犯罪分子專門從網上購買老年客戶資料,有針對性地推銷保健品,提高了詐騙的成功率。網絡平台和網站經營者要真正落實治理責任,嚴密制度設計,堵塞系統漏洞,內防泄露,外防竊取,切實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4.周某奇、尤某傑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上旬,周某奇夥同尤某傑在杭州某職業技術學院設立學生兼職微信群,發布招聘話務員的消息,要求應聘學生到附近營業廳辦理電話卡並將卡上交。周某奇、尤某傑以上述方式購得劉某欣等20餘名學生辦理的實名制電話卡75張,每張卡支付給學生人民幣幾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費用。

2019年11月中下旬,周某奇、尤某傑又通過類似方式招募了石某行等130餘名社會人員,用大巴車將他們從河北省帶至北京市辦理400張左右實名制北京電話卡並收購,每張卡支付人民幣幾十元的費用。

周某奇、尤某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上述電話卡出售供他人使用,違法所得人民幣12萬餘元。上述電話卡通過非法途徑流出境外,犯罪分子使用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騙取被害人李某等10餘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00餘萬元。

二、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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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周某奇、尤某傑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開庭。圖為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020年3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以周某奇、尤某傑涉嫌詐騙罪,移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9月21日,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對周某奇、尤某傑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18日,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奇、尤某傑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針對本案犯罪分子向學生、社會人員大量收購實名制電話卡的情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一方面向相關學校制發檢察建議,提出加強教育管理的意見;另一方面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走進學校、工地、城鄉結合部,對青年學生、打工人員、無業人員開展警示教育,引導樹立正確的就業觀,防止落入「犯罪」陷阱。

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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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犯罪分子向學生、社會人員大量收購實名制電話卡的情況,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檢察官走進學校、工地、城鄉結合部,對青年學生、打工人員、無業人員開展警示教育。

(一)涉「兩卡」違法犯罪問題突出,社會危害嚴重。當前,非法出售、出租電話卡、銀行卡(簡稱「兩卡」)問題較為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將收購的「兩卡」作為犯罪工具,用於騙取被害人資金或轉移贓款,掩蓋犯罪事實,逃避司法機關追查。這種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穩定,嚴重侵蝕社會誠信根基,必須從源頭管控,從嚴打擊防範,多管齊下,堅決遏制「兩卡」泛濫,防止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滋生蔓延。

(二)積極開展「斷卡」行動,全力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為遏制涉「兩卡」類犯罪,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部署開展「斷卡」行動,依法從嚴打擊非法出售、出租「兩卡」違法犯罪活動,重點打擊專門從事非法收購、販賣「兩卡」活動的犯罪團伙,以及與之內外勾結的電信、銀行等行業從業人員。檢察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辦涉「兩卡」違法犯罪團伙,聯合整治涉「兩卡」犯罪猖獗的重點地區,推動懲戒涉「兩卡」違法犯罪失信人員,全力斬斷「兩卡」開辦販賣的黑灰產業鏈,堅決剷除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滋生的土壤。

(三)提升法治意識,防止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手機卡、銀行卡僅限於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一旦出租、出售,輕則泄露個人信息,受到限制辦卡等信用懲戒或行政處罰,重則可能涉嫌犯罪。社會公眾要提高防範意識,切莫貪圖小利,成為犯罪的「幫凶」。一旦發現涉「兩卡」犯罪線索,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若已實施非法出租、出售、購買「兩卡」的違法犯罪活動,必須立即停止,主動投案自首。各電信運營商、銀行應當加強營業網點管理,加強內部人員教育和監督,嚴格防範內外勾結、規避管控的行為發生,防止非法「兩卡」流入社會。

5.林某甲等8人非法經營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9月,林某甲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在未獲得支付結算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夥同林某乙、張某等人,以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為接口,自建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統。林某甲等人通過向他人收買、要求本公司員工註冊等方式收集大量無實際經營業務的空殼公司資料(包括工商資料、對公銀行賬戶、法人資料等),利用上述資料在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註冊數百個公司支付寶、微信等賬戶,再將上述賬戶綁定在其自建的支付平台上,實現資金的非法支付結算。

上述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統與境外賭博網站聯通,協助資金支付轉移。賭客在賭博網站點擊充值後,賭博網站即向該系統發送指令,系統隨機調用已接通的空殼公司支付寶、微信等賬戶,與賭客間生成一筆虛假商業交易(如購買電子書等),並給賭客發送收款碼。賭客掃描收款碼支付賭博資金,資金直接進入空殼公司支付寶、微信等賬戶,再轉移到空殼公司的對公銀行賬戶,經過層層轉賬後,最終轉入賭博平台實際控制的賬戶。

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為境外賭博網站等非法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46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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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等人非法支付結算流程示意圖

二、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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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等8人涉嫌非法經營罪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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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某甲等8人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開庭。

2018年12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網絡警察分局以林某甲等8人涉嫌開設賭場罪,移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追加認定17家空殼公司賬戶為涉賭賬戶並予以凍結,犯罪數額從人民幣30億餘元增加至人民幣46億餘元,追繳涉案資金人民幣6000餘萬元。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林某甲等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開設賭場罪和非法經營罪,按照想象競合從一重處斷的原則,應當以處罰較重的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6月19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對林某甲等8人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2020年6月18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千萬元,對林某乙、張某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七百萬元不等。2020年6月22日,林某甲等人提出上訴。2020年9月14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日益成為網絡犯罪資金流轉通道,危害經濟金融安全。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國家支付結算許可的情況下,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以正常商業交易為掩護,依託正規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收集的大量支付賬戶,短時間內快速流轉資金,導致支付結算活動「體外」循環。這些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不僅極大地便利了賭博、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資金流轉,成為網絡犯罪產業鏈上的重要一環,還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威脅金融安全,必須依法嚴厲打擊。

(二)堅持全鏈條打擊,斬斷非法支付結算通道。犯罪分子搭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時,為規避國家監管,往往會大量收購銀行卡、收款二維碼、對公賬戶等形成「資金池」,偽造正常商業交易層層轉賬,以掩蓋犯罪事實。尤其是對公賬戶可信度高、交易額度大,更為犯罪分子所青睞。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催生了工商資料、對公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買賣的黑灰產業鏈。對此,要堅持源頭管控、綜合治理。既要嚴厲打擊非法支付結算的行為,又要深挖線索,一體化打擊買賣工商資料、對公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的關聯違法犯罪。對於不構成犯罪但違反行政法規的,及時移送行政機關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摧毀整個違法犯罪鏈條。

(三)依法開立、使用支付賬戶,自覺防範抵制洗錢風險。社會公眾要提高法治意識、風險意識,不能為了經濟利益而註冊空殼公司、出售工商資料、對公賬戶等,否則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在賬戶開立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客戶身份識別、風險防控和「反洗錢」的各項要求,加強對公賬戶內大額資金流轉的監管,有效防範違法犯罪的風險。

6.吳某等19人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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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等人用於作案的手機

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底,深圳雲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某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某等人在與多家手機主板生產商合作過程中,將木馬程序植入手機主板內。裝有上述主板的手機出售後,吳某等人通過之前植入的木馬程序控制手機回傳短信,獲取手機號碼、驗證碼等信息,並傳至公司後台數據庫,後由該公司商務組人員聯繫李某理(在逃)、管某輝等人非法出售手機號碼和對應的驗證碼。期間,雲某公司以此作為公司主要獲利方式,通過非法控制330餘萬部手機並獲取相關手機號碼及驗證碼數據500餘萬條,出售這些數據後獲利人民幣790餘萬元。

其中,李某理等人向雲某公司購買非法獲取的手機號碼和驗證碼後,利用自行開發的「番薯」平台軟件販賣給陳某峰等人。陳某峰等人將從李某理處非法購買的個人信息用於平台用戶註冊、「拉新」、「刷粉」、積分返現等,非法獲利人民幣80餘萬元。管某輝從雲某公司購買手機號碼和對應的驗證碼後,也用於上述用途,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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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浙江省新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等5人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陳某峰、管某輝等14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開庭。圖為庭審現場。

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公安局將本案移送新昌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6月19日,新昌縣人民檢察院對吳某等5人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陳某峰、管某輝等14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2020年11月18日,新昌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分別判處吳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陳某峰、管某輝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一)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網絡犯罪日益高發,獲取信息方式日趨隱蔽。當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現象屢見不鮮,手段花樣翻新,往往成為網絡犯罪的必備前置程序。違法犯罪分子有的通過手機APP、電腦軟件,有的通過搭建釣魚網站、發送木馬鏈接,有的則在手機、智能手錶、路由器等硬件設備的生產環節植入病毒程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這些行為侵害了公民個人隱私和人身、財產權利,滋生大量網絡違法犯罪,社會危害巨大。

(二)依法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隨着網絡技術發展,逐步擴展到人臉、虹膜等生物識別信息,以及網絡支付賬戶信息等,而且其範圍仍在逐步擴展。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上述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當依法嚴厲打擊。

(三)提高個人防範意識,規範企業行業數據收集使用。社會公眾要提高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不輕易點擊、下載來源不明的鏈接和程序,務必在正規商店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電子設備,不輕易向外透露個人信息。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從網絡硬件的生產、流通、使用各環節規範數據收集,規範網絡平台、APP軟件等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監督相關企業建立數據合規制度。

7.時某祥等15人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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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泰坊傳銷組織部分會員層級

2017年12月,時某祥謀劃成立亞泰坊傳銷組織,委託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趙某寶等在互聯網上搭建亞泰坊傳銷平台。2018年上半年,時某祥等人通過召開會議、路演、微信群等方式公開宣傳平台獎勵制度,在宣傳過程中假借國家「一帶一路」政策,虛構海外投資項目,在無任何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謊稱境外金融公司授權平台發行亞泰坊幣,可信度高、收益高。投資者如要投資亞泰坊幣,需要通過上線會員推薦並繳納會費,才能成為亞泰坊平台的會員。會員按照推薦發展的順序形成上下層級關係,可發展無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的投資提成作為主要收益方式。同時,時某祥安排組織成員在境外某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上線亞泰坊幣進行公開交易,並用收取的會費控制亞泰坊幣在平台上的交易價格,製造投資亞泰坊幣可以賺錢的假象。

截至2018年6月11日,亞泰坊平台共有會員賬號41萬餘個、會員層級108層,收取會費共計人民幣6.3億餘元。此外,2018年4月,時某祥套用亞泰坊平台組織架構,發展「碼聯天下」傳銷平台會員,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8億餘元。

二、訴訟過程

圖片

2019年6月,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某祥等15人及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開庭。圖為庭審現場。

2018年10月20日,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時某祥等15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移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月15日,以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2月21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對時某祥等15人及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起公訴。2019年11月8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時某祥、趙某寶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判處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扣押、凍結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時某祥等12人提出上訴。2020年4月23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上訴人時某祥等4人撤回上訴,駁回其他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厲打擊以金融創新為名實施的新型網絡犯罪。近年來隨着區塊鏈技術、虛擬貨幣的持續升溫,一些犯罪分子打着金融創新的旗號,假借國家對外政策,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迷惑性很強,危害性巨大。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要堅持「穿透式」審查理念,結合行為方式、資金流向、盈利模式等,分析研判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準確區分金融創新與違法犯罪。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打擊。

(二)準確認定傳銷活動行為本質。隨着網絡技術發展,傳銷活動藉助網絡技術,作案更加便捷,傳播速度更快。但歸根結底,傳銷的本質特徵沒有變,仍然是要求參加者繳納會費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揭開「網絡」「技術」外衣,認清行為特徵,依法準確認定傳銷犯罪。

(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防各類投資陷阱。在層出不窮的新技術、新概念、新渠道面前,廣大群眾切忌盲目跟風。要深入學習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充分了解投資項目,合理預期未來收益,合理控制投資風險,謹慎作出投資決定,遠離傳銷組織和非法集資活動,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應立即退出、及時報案。

8.張某勇、張某明等25人

開設賭場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底,張某勇、張某明經共謀後,以「廈門市崇毅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的名義,設立「易淘貨棧」手機APP網購平台,對外名義上是銷售茶葉、紅酒、玉石等商品,實際上則是開設網絡賭場。張某勇、張某明各占股50%,公司下設四個市場部門,每個部門下設經理或主管、業務組長及業務員,分別按不同比例、按月或季度進行抽成。

公司招聘60餘名業務員,使用年輕女性照片作為頭像,通過網絡即時通訊工具招攬客戶,以「購物即能賺錢」「商城有轉購活動」為由,吸引客戶到「易淘貨棧」APP進行購物,平台提前將商品銷售價格調整為進價的十倍至四十倍。在客戶下單後,誘導客戶以其所購的商品作為籌碼進行「轉購升級」,即以押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並按正規發售的彩票「重慶時時彩」開獎結果同步確定輸贏,5至10分鐘開獎一次。客戶如果賭贏能把商品退貨按原購買價格的1.6倍提領現金,賭輸只可得到所下單的商品,且不能選擇退貨。2018年9月3日,公安機關查獲該賭博平台。平台運行2個多月間,涉案賭資共計人民幣810餘萬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以張某勇等25人涉嫌開設賭場罪,移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針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拒不認罪,辯解系新型網絡購物模式、不具有開設賭場的主觀故意的情況,檢察機關通過對網站推廣方式、運營模式、盈利手段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甄別分析,認定行為實質為吸引客戶購買商品作為籌碼參與賭博。2019年1月7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以開設賭場罪對張某勇等25人提起公訴。同年1月24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張某勇、張某明等25名被告人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網絡賭博本質,依法嚴懲新型網絡開設賭場犯罪。近年來,網絡賭博犯罪日益多發隱蔽,手段花樣翻新。犯罪分子通過搭建網絡賭博平台,打着網上購物、網絡遊戲等「幌子」,接受投注,吸引社會公眾參與賭博。此類犯罪模式新穎,隱蔽性更強,賭客參與便利,危害性更大。要透過犯罪行為表象,通過對其運營模式、盈利手段、資金流向等的分析,認定賭博、開設賭場犯罪本質,依法從嚴懲處;敦促涉案人員主動退贓,不讓犯罪分子從犯罪活動中獲利,有力遏制網絡賭博犯罪活動。

(二)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財富觀,遠離網絡賭博。賭博是社會毒瘤。廣大民眾要堅持勤勞致富、依法致富的理念,切勿心存幻想參與賭博。在面對層出不窮的網絡賭博形式和營銷手段時,要擦亮雙眼,分清正規的購物、遊戲平台與以購物、遊戲為名的賭博網站,正常娛樂活動和聚眾賭博的界限。一旦誤入歧途,輕則遭受財產損失,重則傾家蕩產,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三)加強對網站軟件的監管。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購物網站、遊戲平台等各類APP軟件、小程序的日常監管,網絡平台要加強技術管控,準確識別新型違法犯罪形式,及時處理舉報線索,防止互聯網為犯罪分子所利用,侵害社會公眾利益,敗壞社會風氣。

9.溫某龍等23人敲詐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起,溫某龍糾集林某浩、朱某常投資成立或參股福建省福鼎市財神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神公司)等四家公司,招募人員專門從事網絡「套路貸」活動。四家公司均有完整的規章制度、工資獎勵機制,人員分工明確,組織架構嚴密,設客服組、風控組、財務組、催收組等部門,在實施犯罪過程中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公司內部分工明確,首先由客服組獲取有借款需求的「客戶資料」,並以審核身份真實性為由,向被害人索要手機號、手機服務密碼、QQ同步助手賬號密碼,非法收集被害人個人信息,為後續「軟暴力」催收做準備。風控組負責對被害人還款能力進行核實篩選,並決定是否放款。放款後,公司以「押金」「逾期費」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在指定網絡借款平台簽訂與實際借款不符的協議,製造虛高借款、虛假期限的合同,並直接扣除首期30%至50%的高額利息。如果逾期未還款,催收組根據被害人的手機號碼、通訊錄聯繫人、身份證照片等個人信息,通過電話或微信辱罵、威脅、恐嚇、發送附有被害人頭像的侮辱信息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親友施壓,迫使被害人支付虛高本金、高額利息、續期費等。

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財神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實施上述「套路貸」犯罪過程中,共放款3萬餘筆,累計放款人民幣1.22億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867萬餘元。個別被害人因欠款被「軟暴力」催收而精神崩潰喝農藥自殺,因發現及時得以救治。在公安機關抓捕犯罪集團過程中,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輔警林某向個別集團成員透露抓捕信息,通風報信、妨害抓捕。

二、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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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福建省福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溫某龍等23人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開庭。圖為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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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福建省福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溫某龍等23人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開庭。圖為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福鼎市公安局將本案移送福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圍繞「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金額」等問題梳理、審查證據,追捕追訴6名集團成員。深挖「保護傘」,發現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輔警林某向該惡勢力集團個別成員透露抓捕信息,及時將線索移交福鼎市掃黑辦及福鼎市監察委。2019年6月6日,福鼎市人民檢察院對林某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提起公訴。同年7月2日,福鼎市人民檢察院對溫某龍等23人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

2019年8月19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同年10月29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溫某龍、林某浩、朱某常等2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三年不等,並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厲打擊網絡「套路貸」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套路貸」犯罪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錢的心理和防範意識薄弱的特點,誘騙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協議,通過製造銀行流水、銷毀還款證據、單方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一旦逾期未還款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軟暴力手段催收。利用網絡實施上述行為,相較於傳統「套路貸」隱蔽性更強,受害面更廣,且更易於複製傳播。特別是利用網絡實施辱罵、威脅、恐嚇等軟暴力行為,傳播範圍更廣,影響更大,給被害人帶來的精神壓力也會更強。這類行為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一直是打擊重點,必須依法嚴懲,遏制其滋生蔓延。

(二)精準發力「破網打傘」,剷除網絡「套路貸」生存土壤。檢察機關在辦理網絡「套路貸」案件時,通過排查言詞證據、聊天記錄、資金流水等方式,深挖涉嫌包庇、縱容黑惡團伙、收受賄賂、瀆職侵權等違法違紀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嚴懲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職務犯罪,淨化基層環境,維護社會秩序。

(三)準確識別正當民間借貸和非法「套路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社會公眾在辦理網絡貸款融資業務時,不應僅僅關注貸款的便利性,更應關注貸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拒絕高利貸,抵制預先收集通訊錄信息、索要個人不雅照等非法放貸行為。發現被「套路」後,應及時報警,注意收集借款合同、銀行交易記錄、聊天記錄、催收錄音等證據,積極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

10.董某瀾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為了販賣毒品牟利,董某瀾在湖北省武漢市暫住地,通過VPN軟件和境外專用瀏覽器登錄「暗網」網站獲取毒品交易信息,使用境外即時通訊工具Telegram軟件與賣家進一步聯繫交易。董某瀾與境外販毒人員商定購買5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比特幣(BTC)支付等方式預付部分毒資人民幣5萬元,要求賣家將毒品寄到重慶市黔江區的一個快遞代收點。得知賣家已將毒品從雲南寄出後,董某瀾於同年8月29日從湖北省武漢市乘坐火車至重慶市黔江區,住宿在當地網友家中。8月30日下午,董某瀾在黔江區城東街道光明隧道附近取得裝有毒品的快遞包裹,後被黔江區公安局民警抓獲。經拆封檢查,公安機關從包裹中的女士高跟鞋底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3包(淨重510.02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包(淨重1.32克)。

二、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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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檢察官辦理董某瀾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

2019年10月28日,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以董某瀾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1月25日,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將案件報送至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通過對董某瀾手機中軟件安裝使用情況、快遞收貨電話、通話記錄、乘車車票、行動軌跡等客觀證據進行審查,前述證據與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認定董某瀾通過「暗網」購買冰毒並欲販賣的犯罪事實。2020年1月9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以販賣毒品罪對董某瀾提起公訴。2020年1月21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董某瀾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一)「暗網」滋生大量違法犯罪,加強嚴格管控。「暗網」通過專門瀏覽器和特定配置才能訪問,其中存在着大量毒品、槍支、人體器官、淫穢物品等信息,是違法交易的集中平台,危害性極大。「暗網」交易大量使用虛擬貨幣支付以避開監管,數據流轉層層加密,匿名程度很高,容易成為違法犯罪的「避風港」。打擊治理「暗網」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強化源頭管控,尤其加強對VPN軟件和非法瀏覽器交易、使用的監管,防止被用於非法活動,切斷網絡犯罪的信息流和接觸通道。

(二)依法嚴厲打擊網絡毒品犯罪。近年來,利用網絡實施的毒品犯罪數量逐年增加,且日益呈現出線上與線下、境內與境外相結合等特徵。檢察機關要主動適應網絡毒品犯罪變化,轉變辦案思路,建立以客觀證據為中心的證據體系,注重挖掘電子數據,運用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鎖鏈,梳理販毒方式、資金流和物品流,加大打擊力度,堅決遏制網絡毒品犯罪的多發態勢。

11.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網絡餐飲平台

不正當競爭行為行政公益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初,貴州省黔西縣某甲網絡餐飲平台代理商要求黔西縣多家網絡餐飲經營者只能接受其一家提供的平台服務。如果餐飲經營者堅持在某乙或其他網絡餐飲平台經營,某甲網絡餐飲平台將對其作下線處理,或提高服務費收取標準、下調星級指數、通過技術手段限制交易,強制商家在某甲和某乙之間進行「二選一」,以此方式排擠競爭對手。

二、檢察履職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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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黔西縣檢察院檢察官在餐飲店調查取證。

2020年4月,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黔西縣院)經群眾舉報獲悉該案線索後,依法立案進行調查核實。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中的「二選一」行為既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也損害了網絡餐飲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2020年5月28日,黔西縣院向黔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該局對黔西縣某甲網絡餐飲平台代理商涉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證後依法處理,對轄區內網絡餐飲平台存在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開展全面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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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貴州省黔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對黔西縣網絡送餐平台代理商開展行政約談。

黔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隨即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成立專項執法調查組展開調查。2020年6月12日,對某甲網絡餐飲平台代理商開展行政約談,送達行政告誡書,要求其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儘快自行整改,並督促某甲、某乙等網絡餐飲平台代理商共同簽訂了《關於促進黔西縣網絡餐飲服務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的聯合聲明》。

2020年6月底,黔西縣院開展跟進監督,對涉案平台企業及部分商戶和消費者進行回訪,並調查了解平台商戶上線情況,確認某甲網絡餐飲平台代理商已經取消「二選一」相關不合理限制,某乙網絡餐飲平台的上線商戶量上升至與某甲商戶量持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為鞏固治理成效,黔西縣院聯合黔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網絡餐飲平台企業開展守法合規培訓。檢察官通過以案釋法,闡述了不正當競爭等破壞市場秩序行為造成的不利後果及面臨的法律責任,倡導企業在合法經營情況下,創新活力、良性競爭,以優質、高效的服務贏得廣大商戶和消費者的信賴,實現多贏共贏。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監督糾正網絡平台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互聯網+餐飲服務」新業態的誕生,既促進了餐飲業的新發展,也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便利。特別在疫情期間,網絡餐飲平台無接觸式服務的優勢更加凸顯。但部分平台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技術等手段強制經營者「二選一」,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等多方主體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針對網絡餐飲平台「二選一」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加強監管,促進公平公正市場秩序的維護,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二)積極穩妥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規範互聯網空間經濟秩序。檢察機關對互聯網平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展公益訴訟監督,是切實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要求,以法治思維推動互聯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目前,已有18個省級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在互聯網領域探索公益訴訟實踐。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代表,要充分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通過訴前檢察建議、支持起訴、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推動行政機關加強行政監管、嚴格執法,督促平台履行治理責任、崇法守法、合規經營,保障互聯網經濟規範健康發展。

(三)落實互聯網平台社會責任,推動公平競爭。互聯網平台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循公平競爭的市場法則,強化內部合規管理,不能憑藉市場規模、技術、數據、資本等優勢,限制和排斥競爭,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市場經營者和消費者發現存在不正當競爭或者壟斷行為時,要積極向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舉報、投訴,向檢察機關反映情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典型案例目錄

一、陳文輝等7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二、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三、陳明慧等7人詐騙案

四、李時權等69人詐騙案

五、陳杰等9人詐騙案

六、黃國良等9人詐騙案

七、童敬俠等7人詐騙案

八、朱濤等人詐騙案

九、邵庭雄詐騙案

十、楊學巍詐騙案

典型案例

一、陳文輝等7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夥,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騙場所,分別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將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詐騙電話2.3萬餘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56萬餘元,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文輝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又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陳文輝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的詐騙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陳文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在校學生錢款,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金鋒、黃進春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類案件近年高發、多發,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山東高考考生徐玉玉因家中籌措的9 000餘元學費被詐騙,悲憤之下引發猝死,輿論反應強烈,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打擊問題再次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為加大打擊懲處力度,2016年12月,「兩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對詐騙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詐騙在校學生財物的,要酌情從重處罰。本案是適用《意見》審理的第一例大要案,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前提下,對被告人陳文輝頂格判處,充分體現了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的精神。

二、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天禹通過植入木馬程序的方式,非法侵入山東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信息平台網站,取得該網站管理權,非法獲取2016年山東省高考考生個人信息64萬餘條,並向另案被告人陳文輝出售上述信息10萬餘條,非法獲利14 100元,陳文輝利用從杜天禹處購得的上述信息,組織多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共計1萬餘次,騙取他人錢款20餘萬元,並造成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一審,當庭宣判後,被告人杜天禹表示服判不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天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64萬餘條,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0萬餘條,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杜天禹作為從事信息技術的專業人員,應當知道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性,但卻利用技術專長,非法侵入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信息平台的網站,竊取考生個人信息並出賣牟利,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隱患。據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杜天禹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三)典型意義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被稱為網絡犯罪的「百罪之源」,由此滋生了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一系列犯罪,社會危害十分嚴重,確有打擊必要。本案系被害人徐玉玉被詐騙案的關聯案件,被告人杜天禹竊取並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給另案被告人陳文輝精準實施詐騙犯罪得以騙取他人錢財提供了便利條件,杜天禹應當對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適用「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案件宣判後,被告人認罪服判未上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陳明慧等7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明慧糾集范治傑、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等人結成詐騙團伙,群發「奔跑吧兄弟」等虛假中獎信息,誘騙收到信息者登錄「釣魚網站」填寫個人信息認領獎品,後以兌獎需要交納保證金、公證費、稅款等為由,騙取被害人財物,再通過冒充律師、法院工作人員以被害人未按要求交納保證金或領取獎品構成違約為由,恐嚇要求被害人交納手續費,2016年6月至8月間,共騙取被害人蔡淑妍等63人共計681 310元,騙取其他被害人財物共計359 812.21元。蔡淑妍得知受騙後,於2016年8月29日跳海自殺。陳明慧還通過冒充「爸爸去哪兒」等綜藝節目發送虛假中獎詐騙信息共計73萬餘條。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明慧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通過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發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等手段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陳明慧糾集其他同案人參與作案,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有多個酌情從重處罰情節。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明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范治傑等人十五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高考學生被騙後猝死、自殺等重大案件之一,經媒體報道後,輿論高度關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陳明慧組織、指揮電信詐騙團伙,有利用「釣魚網站」鏈接、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詐騙未成年人、在校學生、造成一名被害人自殺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在陳明慧實施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情況下,以詐騙罪既遂處罰,充分體現了對此類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

四、李時權等69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時權曾從事傳銷活動,掌握了傳銷組織的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建立起140餘人的詐騙犯罪集團。李時權作為詐騙犯罪集團的總經理,全面負責掌握犯罪集團的活動,任命被告人吳月瓊、吳貴飛、閆群霞、閆燕飛、駱金、胡平安等人為主要管理人員,設立詐騙窩點並安排主要管理人員對各個窩點進行監控和管理,安排專人傳授犯罪方法,收取詐騙所得資金,分配犯罪所得。該犯罪集團採用總經理-經理-主任-業務主管-業務員的層級傳銷組織管理模式,對新加入成員要求每人按照2900元一單的數額繳納入門費,按照一定的比例數額層層返利,向組織交單作為成員晉升的業績標準,層層返利作為對各層級的回報和利益刺激,不斷誘騙他人加入該詐騙集團。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15日期間,該犯罪集團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設立十個詐騙窩點,由多名下線詐騙人員從「有緣網」「百合網」等婚戀交友網站上獲取全國各地被害人信息,利用手機微信、QQ等實時通訊工具將被害人加為好友,再冒充單身女性以找對象、交朋友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能騙來加入組織的加入組織,不能騙來的向其索要路費、電話費、疾病救治費等費用,對不特定的被害人實施詐騙活動,詐騙犯罪活動涉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詐騙非法所得920餘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李時權為首的6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本案屬於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組織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李時權對整個犯罪集團起組織、領導作用,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吳月瓊、駱金、閆燕飛、閆群霞、吳貴飛、胡平安等協助首要分子對整個犯罪集團進行組織、領導、策劃,是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一般犯罪成員按照其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個人詐騙數額予以量刑。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時權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月瓊等人十二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本案以被告人李時權為首的69人犯罪集團利用傳銷模式發展詐騙成員,計酬返利,不斷發展壯大,集團內部層級嚴密,分工明確,組織特徵鮮明。該詐騙集團的犯罪手段新穎,利用社會閒散青年創業找工作的想法,以偏遠經濟欠發達地區作為犯罪場所,在全國範圍內不斷誘騙他人加入詐騙集團,利用手機微信、QQ等互聯網軟件,冒充單身女性,以索要交通費、疾病救治費等為名通過網絡詐騙不特定被害人錢財,遍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最終對各被告人判處相應的刑罰,有力打擊了猖獗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維護了社會秩序,挽回了人民群眾財產損失。

五、陳杰等9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杰夥同被告人張振、姚登峰等人於2012年9月在湖北省武漢市成立了「武漢康伴益生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漢益生康伴商貿有限公司」。陳杰等人以合法公司為掩護,在武漢市江岸區和江漢區分別設立兩個窩點,組織朱嬌嬌、夏宗祿、劉瓊等一百餘名團伙成員實施電信詐騙。該團伙購買電腦、電話、手機等工具後,為每名團伙成員註冊微信,統一使用偽造的「馬天長」「呂柳蔭」等人的圖片為微信頭像和以「秦小姐的補腎方」「馬氏中醫補腎方」「呂柳蔭膏滋團隊」等為微信暱稱,專門針對患有各種男女生理疾病或脫髮人群為目標,在網絡、微信公眾號等載體上發布治療男女生理疾病或治療脫髮的廣告,詐騙被害人瀏覽廣告並填寫聯繫電話或添加微信號,之後由團伙成員假扮名醫或醫療機構專業人員的親屬、學生,根據「話術劇本」,使用電話或微信對被害人進行「問診」,向被害人介紹產品,讓被害人發送舌苔照和手指甲照片,再以客服名義對被害人進行「問診」,以「指導老師」「健康顧問」名義與被害人溝通,取得信任後誘騙被害人購買不具有藥品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自2016年6月16日至11月1日期間,陳杰、姚登峰、張振組織該團伙成員共計詐騙被害人8945人,詐騙錢款1000餘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人民法院一審,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杰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陳杰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其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杰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姚登峰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當前,一些詐騙分子利用廣大群眾特別是一些患有特殊疾病或者中老年群眾關注自身身體健康的心理,專門針對這些群體,推銷所謂的「藥品」或者是不具有藥品功效的保健品、食品,騙取巨額款項,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本案以被告人陳杰為首的詐騙集團成立公司為掩護,專門以各種男女生理疾病人群為目標,通過在網絡、微信等載體發布虛假廣告,假扮名醫利用電話或微信「問診」,採用擴大病情、發送「成功案例」等手段實施詐騙,受害人遍布全國多地,涉案金額高達1000餘萬元,系特大電信詐騙案件,與本案關聯的其他7起窩案、串案經依法審理,85名涉案被告人均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六、黃國良等9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國良、吳希金、廖以冬、龍昌騰、梁宏衛等人謊稱一批「海外要員」「海外老人」要回國,每人都有一筆巨額款項要帶回大陸發放給老百姓,聯繫指使童敬俠(另案處理,已判刑)、被告人韓立軍等人從事「民族資產解凍大業」,並向童、韓二人發送「國際梅協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委員會饋贈資金發放證明書」「饋贈資金各類收取費用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總行證明」等文件,任命童敬俠、韓立軍二人為「國際梅協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總指揮、副總指揮,以有巨額民族資產需要解凍為由,指使童敬俠、韓立軍吸收會員收取會員費。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童敬俠、韓立軍向全國各地人員收取會費並許諾發放巨額「民族資產解凍善款」,共向全國數十個省份近百萬人次收取會費6 300餘萬元,二人將2 800餘萬元轉賬匯入黃國良、吳希金、龍昌騰等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國良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民族資產解凍可獲得巨額回報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黃國良指使龍昌騰、梁宏衛等人冒充其助理給童敬俠、韓立軍打電話,並多次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涉案銀行卡在POS機上刷卡套現,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國良、吳希金、廖以冬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龍昌騰等人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犯罪早已有之,隨着打擊力度的加大,此類犯罪的發案率已經大幅下降甚至在一些地方已經銷聲匿跡,但近年來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此類犯罪又藉助現代通信和金融工具進行傳播,逐漸演變成集返利、傳銷、詐騙為一體的混合型犯罪,極具誘惑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往往抓住被害人以小博大、以小錢換大錢的心理,唆使被害人加入由被告人虛構的所謂「民族大業」「民族資產解凍」項目或「精準扶貧」等其他假借國家大政方針和社會熱點的虛假項目,允諾被害人可以小投入獲得大回報,積極組織和發展會員,以辦證費、手續費、保證金等名目騙取他人財物。此類詐騙犯罪迷惑性強、傳播速度快,往往在短時間內就能造成眾多人員受騙,且涉案金額巨大,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嚴重危害社會安定。被告人黃國良等人作為幕後的策劃者、組織者和操縱者,指揮、指使童敬俠、韓立軍以代理人身份騙取他人巨額財物並從中獲取了巨額錢財,系民族資產解凍類犯罪鏈條的最頂端,也是打擊的重點,人民法院對黃國良等人依法判處重刑,可謂罰當其罪。

七、童敬俠等7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童敬俠(女)以前曾參與過號稱「民族大業」的活動,隨着類似活動的演變,從2015年12月開始,有所謂的「海外老人」「海外要員」與童敬俠聯繫,聲稱海外有三千多億人民幣要發放給老百姓,但不願意通過政府,想邀請童敬俠具體實施。童敬俠表示同意後,對方發給童敬俠「大陸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總指揮」的任命書。為獲取群眾信任,童敬俠等人在微信群內散發大量偽造的「任命書」「委託書」「中央軍庫派令」「梅花令」等身份證明及文件,偽造國務院、財政部、國家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文件,以受中央領導和軍委指示及國務院的指派來解凍民族資產為由,對外宣稱只要民眾交納報名費、辦證費、會員費加入「中華民族大業」組織後,就可以獲得等次不同的扶貧款和獎勵等高額回報。在童敬俠的領導下,被告人邰玉、張志峰等人先後加入「民族大業」組織,積極從事「解凍民族資產」活動。童敬俠所領導的整個組織實行層級負責制,管理層下設省、市團隊負責人,每個團隊下設若干大組長,大組長下設小組長,小組長之下就是會員。該組織運行方式為:「海外老人」們的助理將包含「民族資產解凍」內容的宣傳資料發送到童敬俠郵箱,管理層人員把項目內容加工整理後以童敬俠名義在手機微信群里發布,要求會員按項目內容交納幾十元、幾百元不等的辦證費,稱在短時間內可獲得幾十萬、幾百萬不等的高額回報。該組織還以到人民大會堂開會為由收取統一服裝費,以公證、轉賬手續費、保證金等理由收取費用。會員所交的費用由各省市負責人匯總後轉款到童敬俠的銀行卡上,童敬俠再把款項轉到相應項目的「海外老人」助理的銀行卡上,「海外老人」及其助理使用POS機套現後將資金隱匿。童敬俠所發展的「民族大業」組織遍布全國十多個省市,共騙取他人財物合計9 500餘萬元,其中4 800餘萬元轉入「海外老人」助理的銀行賬戶。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一審,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童敬俠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民族資產解凍」的幌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詐騙金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童敬俠利用虛假的任命身份等文件,以「民族資產解凍」的名義開展各種以小博大的收費活動,在被群眾揭穿及公安機關介入後,又編造謊言繼續實施欺騙行為,且系犯罪組織的領導者,糾集、支配其他組織成員。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童敬俠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志峰等人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被告人黃國良等人詐騙案的關聯案件,被告人童敬俠系受民族資產解凍類犯罪代理人,即受幕後組織操縱者黃國良等人的指使,負責推廣虛假項目,發展、管理會員,收取錢財的管理人員。各級代理人對幕後組織操縱者言聽計從,建微信群、拉人頭,大肆發展下線,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淪為詐騙犯罪分子的工具。部分代理人甚至在識破幕後操縱者的騙局後,自行巧立名目,捏造各種虛假項目繼續實施詐騙。代理人的存在,對於「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犯罪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層層發展下線,呈裂變式傳播,不斷擴大涉案被害人規模起到巨大作用,危害後果十分嚴重,是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打擊的對象。

八、朱濤等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朱濤出資組建榆林農惠現貨交易平台,糾集和聘用被告人艾陽、陳超、姚偉林加入,與代理商勾結,先以可提供所謂的內幕交易信息為由,誘騙客戶進入電子商務平台進行交易,後通過指令操盤手,採用拋單賣出或用虛擬資金購進產品的手段,控制產品大盤行情向客戶期望走勢相反的方向發展,通過虛假的產品行情變化,達到使被誘騙加入平台交易的客戶虧損的目的。朱濤等人有時也刻意在客戶小額投資後,促其盈利,以騙其投入大額資金,牟取大額客損。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間,朱濤、艾陽、陳超、姚偉林通過上述以虛擬資金操控交易平台的手段,共騙取客戶資金215餘萬元。按照事先與代理商約定的比例計算,朱濤、艾陽、陳超、姚偉林從中獲得詐騙資金約75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一審,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糾集和聘用被告人艾陽、陳超、姚偉林,利用電子商務平台,操縱農產品行情誘騙客戶交易,從客損中獲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濤糾集人員參與犯罪,發起、組織和統籌運作交易活動,艾陽通過給操盤手下達指令控制平台虛擬行情走勢,實施欺詐行為,均系主犯。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朱濤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艾陽、陳超、姚偉林十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十萬元至六萬元不等罰金。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犯罪手法隱蔽性強,花樣翻新快。本案中,被告人先成立網上交易平台,利用業務員及代理商吸收客戶,以提供虛假內幕交易信息為由,騙取客戶進入平台交易,當客戶高價買入相關農產品後,再指令操盤手運作人為造成跌勢,迫使客戶低價賣出,以牟取大額客損。此種新型網絡詐騙犯罪手段更加隱蔽,迷惑性強,容易使人上當受騙。雖然被告人是藉助電子商務平台進行交易,但其行為本質仍在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特徵,本案定罪準確。

九、邵庭雄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底,被告人邵庭雄受他人糾集,明知是通過電信詐騙活動收取的贓款,仍然從銀行取出匯入上線指定的銀行賬戶,並從中收取取款金額的10%作為報酬。之後,邵庭雄發展張陽作為下線,向張陽提供了數套銀行卡,承諾支付取款金額的5%作為報酬,同時要求張陽繼續發展多名下線參與取款。通過上述方式,邵庭雄逐步形成了相對固定的上下線關係。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邵庭雄參與作案38起,涉案金額48.44萬元。2016年2月,邵庭雄到公安機關投案。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審,被告人邵庭雄服判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庭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利用電信網絡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系通過撥打電話、發短信對不特定的人進行詐騙,且系多次詐騙,酌情對被告人邵庭雄從重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過程中,邵庭雄僅參與了轉移詐騙贓款的過程,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從輕處罰。且邵庭雄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邵庭雄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典型意義

圍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誘發、滋生了大量上下游關聯違法犯罪,這些關聯犯罪為詐騙犯罪提供各種「服務」和「支持」,形成以詐騙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產業鏈,如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幫助轉移贓款等活動。「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全面懲處關聯犯罪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中,被告人邵庭雄明知贓款是詐騙犯罪所得,仍為詐騙分子轉移犯罪贓款提供幫助和支持,對其以詐騙罪的共犯判處,體現了司法機關對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從嚴懲處的態度。

十、楊學巍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楊學巍夥同他人在海南省儋州市蘭洋鎮,利用電信網絡,實施招嫖詐騙活動。楊學巍等人冒充可上門提供性服務的女性,使用作案微信與被害人聊天,獲取被害人信任後,其他同夥負責給被害人打電話並發送二維碼誘騙被害人轉賬付款,詐騙所得款由楊學巍分得20%。通過以上方式,楊學巍共計騙取被害人12 696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被告人楊學巍服判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學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通過互聯網發布虛假信息,實施詐騙,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楊學巍在犯罪過程中負責使用作案微信與被害人聊天,並分得詐騙所得款的20%,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且系詐騙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學巍犯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微信招嫖類詐騙案件在多地發生。作為一種新型的詐騙案件,因案件受害人系招嫖被騙,發案後心存顧慮,多選擇吃啞巴虧而不予報案,導致偵破和打擊難度加大。此類案件雖然案值不大,但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對當地治安形勢造成惡劣影響。本案的審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此類新型詐騙犯罪行為從嚴打擊的決心和力度。

編輯:王菁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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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01:08:52

有時侯自己陷進去出不了只能找專業的人士幫忙,我覺得挺不錯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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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04:03:00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頭像
2024-03-07 00:03:34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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