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網訊 出軌丈夫為了挽回婚姻向妻子承諾痛改前非,並簽下「再出軌就淨身出戶」的保證書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承諾如若離婚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所有債務歸男方承擔……痴心妻子盼着丈夫浪子回頭,一次次選擇隱忍原諒,誰曾想一片真心換來的不過是一次又一次的傷害。
電視裡常常出現的「淨身出戶」到底存不存在?「淨身出戶」協議又是否受法律保護?近日,富陽法院民二庭審結一起涉及「淨身出戶」和財產分割協議的離婚糾紛。
花心丈夫屢屢出軌,傷心妻子起訴離婚
十年前,小花與小剛在一次聚會上相識相戀,並攜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後兩人恩愛有加,並先後生兒育女。
多年來,小剛努力打拼,小花勤儉持家,夫妻兩人一心為家,先後購置了房產和小車,並開辦了自己的公司。
生活越過越富足,但丈夫小剛卻不知何時開始變得不安分,經常與其他異性曖昧不說,還總是夜不歸宿。
夫妻二人為此爭吵不斷,夫妻關係越來越緊張。
小剛一再藉口推脫,但每次被妻子小花發現後,他都會立即認錯並再三保證,為此也簽過兩份保證書和一份財產分割協議。
小花雖然屢屢痛心失望,但念及兩個年幼小孩和多年的夫妻情分,一次又一次地選擇了隱忍和原諒。
然而,妻子小花的退讓,並沒有換來丈夫小剛的真心悔過,忍無可忍的小花最終選擇帶着兩個小孩一起離開。
隨後,小花到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兩個小孩的撫養權歸自己所有,按婚姻期間小剛出具的淨身出戶協議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小剛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丈夫出爾反爾,財產分割起糾紛
丈夫小剛收到法院傳票後,表示不同意離婚。
由於小花態度堅決,小剛最終表態,如果妻子一定要離婚就必須公平分割共同財產,且因為房產購置和生意投資,對外自己還欠有120萬元債務,也要由雙方平均分擔,兩個小孩自己必須擁有其中一個的撫養權。
面對丈夫小剛的抗辯,妻子小花感到忿忿不平,小花表示,小孩的撫養權自己可以只要一個,但關於財產分割,小剛曾經承諾所有財產歸自己所有,現在不能出爾反爾。
小花同時向法院提交了兩份小剛親筆寫下的保證書作為證據,保證書上寫明小剛自願承諾,如再出軌則放棄所有財產,且小孩的撫養權由小花選擇。
此外,小花還提交一份財產分割協議,協議約定雙方所有財產歸妻子小花,所有債務由丈夫小剛承擔,並明確該份協議真實、自願,於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對此,小剛表示當初說好的財產分割是要自己同意離婚,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才生效,自己本身是不願意離婚的,如果小花一定要離婚,希望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分割財產和債務。
庭前調解細說理,財產分割達共識
經過庭前雙方親人的勸說,雙方最終都表示同意離婚,對子女撫養問題雙方協商後達成一致。
但對於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問題,雙方僵持許久。
針對丈夫小剛的抗辯意見,法官首先對其曾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的錯誤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隨後動之以情,指出妻子小花為了家庭一直勤勤懇懇,小剛的行為對妻子小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傷害。
無論是出於對小花的愧疚還是根據小剛曾經出具的保證書,在財產分配上均有理由向妻子小花傾斜。
對於小花,法官從案件的證據及法律規定角度幫其分析,雖然小花握有小剛出具的保證書,但其法律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即使該份保證書合法有效,小剛自願放棄財產並承擔債務,但屬於附條件的協議,需要舉證證明出具保證書後小剛仍存在出軌行為,存在舉證不能的風險;而對於財產分割協議因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未生效,所以根據現有證據,小花存在較大的訴訟風險。
通過詳細說法和充分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房產、小車一輛及部分公司股權歸小花所有,債務由小剛承擔,此外小花補償小剛160萬元。
「淨身出戶」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淨身出戶」協議的案子越來越多,其中大都是一方曾經承諾在某種情況下離婚時願意放棄所有財產,所以真的到了離婚的時候,另一方就以此為證據要求法院在離婚財產分割上一分錢都不給對方。
但事實上,「淨身出戶」並不屬於法律上的概念。
所謂「淨身出戶」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全部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涉及夫妻財產分割的協議的效力存在較大的爭議,這類協議的效力往往與協議簽訂的方式及約定的內容密切相關,因此,此類離婚案件的判決結果往往是不盡相同。
一般來說,淨身出戶協議的主要內容包含兩部分:附加的條件(如保證不出軌)及違反條件的後果(如所有財產歸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也就是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上以夫妻雙方的約定為準,故一方自願承諾所有財產歸另一方,亦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安排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但是淨身出戶協議並非單純財產分割協議,此類涉及的巨額出軌賠償、淨身出戶等承諾或保證,是對特定條件成就後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不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
淨身出戶協議屬於附條件的合同,所以淨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首先需要考量附加的條件是否合法。
說兩種情況,第一種:一方承諾「如出軌,則淨身出戶(放棄所有財產)」,此類淨身出戶協議禁止與其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是我國《婚姻法》第四條中夫妻應互相忠實的要求,亦有助於社會公德和社會正氣的弘揚,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要義,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種:協議約定「一方不得與其他異性交往、聯繫、聊天、發微信(短信)或者應當刪除所有異性的聯繫方式……,如有違反,則淨身出戶」,該份協議中附加的條件限制了正常人的社交活動,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等情形,不宜認定此類協議具有合法效力。
此外,對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簽署的協議,但未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如本案案涉的《財產分割協議》,上述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上述協議並未生效,亦不能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所以本案處理共同財產及債務時,因丈夫小剛對上述承諾中財產分割部分反悔,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是否存在婚外情等情形,對無過錯方酌情予以照顧。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如夫妻感情確實到了難以維繫的地步,也請理性處理,給彼此留下最後的美好。
評論列表
情感方面有問題,真的是要找專業的諮詢機構
可以幫助複合嗎?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