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第三者轉了一百多萬後死亡,妻子可追回這些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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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民事判決書。

來自四川石棉的鄧某與劉某曾兩次離婚又復婚,在婚姻存續期間,劉某婚內出軌羅某,並為其轉賬買房、買車。劉某死後,妻子鄧某兩次上訴要求第三者返還丈夫給到的107.7萬元。對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6月作出終審判決:羅某向鄧某返還48.64萬元。

裁判文書網

兩人分分合合,

丈夫給第三者轉了一百多萬後死亡,妻子可追回這些錢嗎?

婚內男方出軌第三者

生於60年代的鄧某與劉某於1987年6月29日登記結婚,結婚20年後,他們於2007年4月11日協議離婚。

之後,雙方又於2009年9月16日復婚,並於2017年3月23日再次協議離婚。在兩次離婚協議書中,均載明「現金存款各人名下歸各人所有。」2018年3月29日,雙方又再次復婚,而這次復婚後,劉某於幾個月後(2018年7月27日)因病去世。

令人詫異的是,在鄧、劉二人反覆結婚、離婚期間,還出現了第三者——羅某。在長達兩年時間裡,劉某向這位出生於1987年的女子巨額轉賬,用於買房、買車,且均歸該女子名下。

法院確認,在鄧、劉二人婚姻存續期間,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2月17日,劉某陸續向羅某的銀行賬戶轉款74.7萬。不僅婚內轉款,2018年3月14日,在鄧、劉二人離婚期間,劉某也向羅某轉了10萬元。

同時,羅某於2015年6月12日購買了一輛價值20多萬的豐田汽車,劉某刷卡支付5千元(其餘車款為現金支付22.1萬元)。但在羅某買車前,劉某的銀行交易明細中,劉某分兩次從卡中取走現金20萬元。

關於二人的關係,劉某在世時,羅某曾向其出具了一份《承諾書》,其中寫道:「我羅某從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為劉某女朋友,兩年間劉某給予我生活及物資上很多幫助,現我羅某已與劉某分手,作為感謝劉某兩年來的幫助,我願意在出售(現有政策三年後拿到產權,如政策有變根據新政策)我名下格林城房屋時,拿出30萬元給劉某,除此之外,雙方之間已無任何經濟糾紛。」

劉某死後,鄧某認為,羅某是她和丈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第三者,且羅某本人並無資金實力支付大額購車款,購買房子及車子的錢均系丈夫劉某出資,而丈夫轉賬支付的款項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她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羅某返還婚內、婚外的轉款,共計107.7萬元(64萬購房款、手機銀行轉賬10.7萬,代還債務10萬元、贈與車輛暫計23萬)。

焦點:

對第三者轉款是否屬于贈與?且是否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劉某向羅某的轉款是否都屬于贈與性質,以及該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之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他異性婚外同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劉某與羅某的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對於羅某稱,劉某向其轉賬的款項用於其二人同居期間共同生活和為共同生活購置房產的意見,無合法基礎,法院不予採信。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羅某是無償接受劉某的轉款,因此本案應當確定為贈與合同糾紛。

關于贈與行為的效力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有平等的權利。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系無權處分。

本案中,劉某向羅某轉賬的74.7萬元均發生在劉某與鄧某第二段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雖然鄧、劉二人約定各自名下現金存款歸各自所有,但僅限離婚時對現金存款的處理。在婚姻存續期間,劉某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羅某的行為,鄧某並不知情,也未進行追認,在離婚時也未對該財產進行處理。因此劉某贈與羅某的款項中,鄧某應享有和分割,即羅某應返還鄧某37.35萬元。

而對於鄧某要求返還的購車款,由於僅有劉某5千元的轉賬憑證,其餘憑證均不足以證明劉某為羅某支付了購車款,因此一審法院僅支持羅某返還鄧某2500元購車款以及上述37.35萬元,共計37.6萬元。

妻子不服判決再次上訴:

認為上百萬的贈與應全額返還

鄧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她認為,丈夫劉某贈與羅某現金84.7萬元(64萬購房款、手機銀行轉賬10.7萬、代還債務10萬元),以及在婚姻存續期間贈與羅某的一輛價值約23萬的車,一共價值107.7萬元。

她認為,雖然丈夫只有5千元的購車憑證,但在羅某與丈夫的錄音中,羅某曾說「你給我的,又不是我給你借的,我真的對你無語」的陳述,充分證明了車子是丈夫劉某支付的事實。而羅某自稱是借款現金買車,但並未提交相關取款記錄,且證人與羅某間是親屬關係,其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不足,通過大額舉債購車也不符合常理。

此外,鄧某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婚內財產擁有100%的所有權,而不是只擁有其中的50%,「不能處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而且羅某在明知劉某在已結婚的前提下,還與其交往,並取得財產,違反了公序良俗和主流價值觀,也非善意。」因此,丈夫劉某贈與羅某的107.7萬元應全額返還。

二審改判:

重新確認現金支付的車款均系劉某全額出資

二審法院認為,在一審提交的劉某與羅某談話的錄音中,可以清晰地聽出劉某向羅某表達了案涉車輛系其全額出資,以及要求羅某返還車輛的意見,而羅某在回話中不但未明確否認該意見,還作出了「你給我的,又不是我給你借的,我真的對你無語」的陳述。二審法院認為,劉某與羅某的錄音談話與鄧某的主張具有關聯性,具備證明力,因此對案涉車輛系劉某出資購買的事實予以確認。因此,對一審關於購車款中僅有5千元為劉某贈與的認定予以糾正。

其次,劉某在2018年3月14日向羅某轉賬10萬元時,劉某與鄧某並無婚姻關係,該轉款行為屬於處分個人財產,與鄧某無關,因此確認劉某向羅某贈與款項的金額為97.28萬元(購車22.58萬、64萬購房款、手機銀行轉賬10.7萬)。

其次,對於羅某該向鄧某返還贈與金額的50%,還是應全額返還的問題?

二審法院認為,劉某向羅某贈與案涉款項後,於2017年3月23日與鄧某協議離婚,劉某與鄧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自二人協議離婚時不再屬於共同共有狀態,應依法予以分割。雖然二人之後又復婚,但二人名下應分割的財產均屬於各自的婚前財產,不因二人的復婚而改變性質。因此,鄧某無權以共同共有案涉贈與款項主張羅某全額返還。

至於劉某這部分是否該返還的問題,法院認為,劉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違背公序良俗與他人發展戀愛關係並向他人實施贈與,屬於不法原因的給付,對於涉及其本人部分的財產沒有給予司法保護的必要,否則將對羅某形成新的不公平結果。因此,一審關於羅某應向鄧某返還贈與金額50%的認定並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最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判決羅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鄧某返還48.64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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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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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22:04:27

現代年輕人的情感問題很多,需要這樣的情感諮詢師,很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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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10:12:55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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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07:08:43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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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0 04:05:41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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