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孩子,女子離婚後仍和前夫同住!10年後得知前夫早已再婚,房子也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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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該是愛情的歸宿,而不是人生的墳墓,選擇好聚好散,既能讓自己與過去和解,也給曾經的感情留下最後的體面。「至少我們曾經是家人,希望你過得比我好。」這是今年8月份,在戴村鎮李國軍個人調解工作室內,本案的當事人余某(化姓)對前妻王某(化姓)說的最多的一句話。

前夫瞞着前妻把房子送給了「她」

2010年4月,余某和王某協議離婚,當時只是簡單的領取了離婚證,並未對兩人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余某做的是銷售工作,常年在外,顧及到當時女兒只有3歲,他們決定仍然一起住在蕭山城區的某套房子,共同照顧孩子。

二人口頭約定,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和照顧孩子的時間精力,余某承擔70%的撫養費,王某承擔30%的撫養費。雙方按照既有約定過着在外人看來與普通家庭無異的生活,女兒的日常生活主要由王某照顧,余某一年有一半時間在外面,回「家」的時候,一「家」三口同桌吃飯,晚上各自回房睡覺,這種相敬如「冰」的「假面婚姻」生活一過就是十年。

為了孩子,女子離婚後仍和前夫同住!10年後得知前夫早已再婚,房子也送人了……

余某和王某離婚後經濟各自獨立,但對名下的兩套房產一直未進行分割。一套房在蕭山城區,由余某和王某在2008年共同出資購買,50多平方米,目前是「一家三口」共同居住,房產證上寫着王某和余某的名字。另一套在戴村鎮,80多平方米,由余某於2008年繼承自父母遺產,該房的房產證上只寫了余某一人的名字。

從2008年至今,余某一直對王某表示,戴村那套房被出租着,租金為3萬一年,每年都將這筆房租費作為撫養費全額交付給王某。今年5月,考慮女兒讀民辦初中需要支付較高的學費,王某準備出售戴村的那套房子。沒想到,房產中介卻告知王某這套房子已經登記在第三人陳某(化姓)名下了。王某立即聯繫余某詢問原由,余某承認了房屋已過戶他人的事實。

憤怒的前妻無法釋懷

為了不造成過多的負面影響,兩人在親戚的建議下,來到李國軍個人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

約定調解的那天,王某看到余某和陳某結伴而來,抑制不住憤怒的情緒,指責余某背着他們母女在外「有人」。而余某則拿出了結婚證表態,他和陳某是領了結婚證的合法夫妻。余某已婚的事實刺激了王某,她一時無法接受。

余某說,雙方為了孩子,離婚後還是一起居住,但都是分房睡,自己也一直按約定盡到對女兒的撫養義務。戴村的房子是自己父母的遺產,房屋所有權證也是登記在自己名下,理應屬於個人財產。自己與陳某是2012年相識,遠在離婚之後,對於和誰結婚,如何處置個人房產都和王某無關。

余某的說辭,激怒了王某,她憤憤不平道,10年來,自己為了女兒含辛茹苦,余某除了按時給撫養費,其餘什麼都不管。這10年不是沒有人給自己介紹對象,但是她為了女兒都拒絕了。沒想到余某不僅偷偷結了婚,連房子都給了別人,完全不顧自己和女兒。王某提出,要拿回戴村房子中屬於自己和女兒的份額。

余某則堅決表態,戴村的房子就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自己和王某目前唯一的共同財產就是現在蕭山城區居住的這一套,趁着這次機會,也說清楚,鑑於自己也有了新家庭,以後女兒的撫養費會按時出,但不想與王某再有瓜葛。

王某一聽情緒失控,開始對余某進行謾罵。調解員李國軍趕緊對雙方進行勸導,但王某情緒十分激動,憤而離席,第一次協商雙方不歡而散。

最終她選擇放手

過了幾天,調解員接到了陳某打來的電話。陳某說,她和余某是2012年談的對象,2014年領了結婚證,談戀愛的時候她看過余某的離婚證,也聽余某說過前一段婚姻中的種種,因為自己從小也在單親家庭長大,特別能體諒余某對女兒的深深愧疚,所以一直默許余某和王某這種離婚不離家現象的存在。

「作為女人,我也希望丈夫每天都回家,但每個人都有各自的無奈。戴村那套房子的房產證上只寫了余某的名字,我以為是余某的個人財產,他說為了彌補在感情上對我的虧欠,想把房子更名過戶到我的名下,我同意了。我無心參與余某和前妻王某之間的紛爭,但王某現在天天到我家來鬧,引得周圍鄰居都把我當成了小三,我的委屈又能和誰說?!希望您幫我們再調解調解。」

於是,調解員分別給余某和王某致電,說明了陳某的想法。余某和王某經過考慮後表示願意進行第二次調解。

第二次調解一開始,王某直接表明訴求,自己犧牲青春盡心照顧家庭女兒十年,要求把蕭山城區那套房子分配給自己和女兒兩人所有,至於戴村那套房就均分三份,她、女兒、余某各分一份。

王某的訴求遭到了余某的拒絕。余某表示自己可以適當讓步,但這個分配方案有失公正,也委屈了陳某,堅決不同意。

眼看余某和王某又要起爭執,調解員及時進行了制止。「爭吵不能解決問題,你們的夫妻關係可以解除,但你們是女兒唯一的父母,這個親子關係一輩子都是。想想共同的孩子吧,不要為了一時的經濟利益而變成仇人。」

「這樣,我給你們理理這房子的法律關係」,調解員嘗試從法律角度對雙方進行調解,「蕭山城區那套房,是婚姻存續期間由余某和王某共同出資購置,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這點大家都無異議。對於戴村鎮上的那套房,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現有證據看,不存在證明余某父母去世前明確只歸餘某所有的相關材料,而且發生繼承法律關係是在2008年,此時余某和王某還未離婚,故這套房也屬於余某和王某的共同財產。接着,我們分析一下余某之前將戴村這套房屋過戶給陳某的問題,一方面因為余某的行為屬於超過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處分前未與王某協商一致,另一方面陳某沒有支付合理價款,不能視為善意第三人,所以余某擅自將房產贈與陳某的行為,屬於一種無權處分,根據法律規定,無權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調解員的一番釋法,原本劍拔弩張的氣氛緩和了下來。余某和王某都無話可說。但王某心有不甘,很快提出了新的要求,她要求將兩套房子平均分配給她、女兒及余某。調解員馬上糾正了王某的誤解,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屬於夫妻二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平等分割,而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有權分割人。所以,兩套房子都是你們在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遵循法律,應該由你和余某平等分割。」

王某眼看第二套方案也落空,忍不住失聲痛哭。此時,調解員也對余某進行勸解,王某多年來為了孩子付出你也看在眼裡,雖然離婚了,但這麼多年雙方在一個屋檐下生活,多多少少都有感情在,現在你突然結婚,對王某是一個重大的打擊,現在兩個人的矛盾也已經牽扯到陳某,對她也不公平,希望余某能做適當的讓步,雙方好聚好散,各自都開始新生活。

余某思考許久,並徵求陳某的同意後表態,城區的房子就歸王某獨有,戴村的房子,自己和王某一人一半。並對王某說道:「夫妻一場,我真的希望你過的好,城區的房子你就和女兒安心住吧,你收入不高,以後也有個保障。」調解員詢問王某意見,她擦拭着眼角,說了句「戴村那套就歸他們倆吧。」

在情理和法理的平衡之下,王某和余某最終達成統一意見,戴村房子歸餘某,蕭山房子歸王某。

【來源:蕭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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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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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5 10:02:18

我一直有關注,真的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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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07:01:53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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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8 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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