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茨夫婦離婚分割股權:夫妻離婚,怎樣做到分家分錢不分權?|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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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是史上最大的離婚協議之一。

蓋茨夫婦離婚分割股權:夫妻離婚,怎樣做到分家分錢不分權?|法律顧問

前不久,微軟聯合創始人比爾·蓋茨和妻子梅琳達·蓋茨雙雙發文官宣離婚,長達27年的婚姻正式宣告解體。

根據《福布斯》的統計,蓋茨夫婦淨資產約為1300億美元,同時,《福布斯》稱這可能是歷史上最大的離婚協議之一。

01

股權分割糾紛 VS 和平過度

蓋茨夫婦的離婚財產分割並未落下帷幕,雙方請律師介入,是和平過渡還是有一番較量,我們並不可知,在高淨值人群的財富組成中,股權所占比重往往很大,相比固定資產的分割也更為複雜。從已經有的案例來看,公司創始人或CEO的離婚導致股權糾紛繼而影響到公司發展的案例不勝枚舉。

「夫妻檔」已經成為中國家族企業最為常見的形態之一,近年發生的家族企業紛爭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夫妻反目引發的,若陷入曠日持久的股權分割糾紛,不僅股權對應的財富縮水,更可能使公司的經營發展陷入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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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至今仍被津津樂道的李國慶與俞渝,在經歷了摔茶杯、搶公章、股權代持迷霧等一系列劇集後,這部「慶渝年」長篇連載依然沒有完結,被網友調侃還處於「冷靜期」的李國慶和俞渝,背後是約70億元股權的爭奪,由此給全網帶來了一波三折的連續劇。

還有土豆網創始人王微和前妻楊蕾的離婚財產糾紛,當年在土豆網醞釀多年準備赴美上市之際,創始人兼CEO陷入了股權分割糾紛,公司38%的股權因離婚訴訟被凍結, 等到王微與前妻達成和解協議、重啟IPO的時候,美國資本市場已經冷卻,儘管影響一個公司發展的因素很多,但錯過風口顯然也是導致公司最後被收購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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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諸多明星企業家夫婦分道揚鑣之後,也不乏有雙方協商一致,利落分割的情形。

兩年前,亞馬遜創始人兼CEO貝索斯與當時的妻子麥肯齊也宣布離婚,結束25年的婚姻關係,分割了1500億美元的財富,這個消息曾轟動一時,最後,雙方宣布了一項離婚協議,麥肯齊宣布放棄《華盛頓郵報》和藍色起源全部股權,並將所有股權的投票權也授予貝索斯,她只保留兩人共同持有的亞馬遜股權的四分之一,占亞馬遜總股份約4%。

這場轟動世界的離婚案在雙方協商下和平過渡,將對公司的影響降到了最小,也為市場吃下了定心丸。

02

夫妻離婚股權分割的法律規定

在實踐中,對於夫妻共有股權的和平分割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1、一方同意公司股權歸另一方所有,另一方補償相應折價款;

2、雙方同意繼續各自持有各自的股權份額,繼續共同經營公司,感情和工作分開;

3、拋售股份,就拋售後的價金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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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婚前和婚姻存續期間,雙方並沒有對於股權分配的預案,那麼法律通常是怎麼規定的呢。股權由於其財產性質的特殊性,不僅適用《民法典》中有關婚姻家庭編的規定,還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股權還涉及《證券法》。

在分割前,需要先認定是個人股權還是共同股權,如果是共同股權,那麼面臨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是個人股權,那麼就是婚後由此產生的收益的分割。

一、是夫妻雙方共同股權的情形有:

1、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或購買的股權;

2、婚後因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股權(沒有特別明確該股權屬某一方所有);

3、夫妻約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的股權均為共同共有等情形。

二、是夫妻一方個人股權的情形有:

1、婚前獲得的股權;

2、用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出資或購買的股權;

3、獲得繼承時遺囑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股權;

4、夫妻約定屬個人所有的股權。

三、夫妻股權分割的法律規定

由於股權是獨立的權利,它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財產權和身份權的雙重屬性,和固定資產的分割大不相同。

1、該股權是夫妻一方財產,那麼焦點在該股權於婚後產生的收益的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通過經營性投資行為所獲取的相應收益,或該財產增值發生的原因系基於夫妻一方對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動、管理等行為所產生的收益,依據夫妻共產進行分割。

我們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來了解一下:

彭某與董某於2008年3月17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董某離婚,2007年6月,在婚姻存續期間,北京某科技公司成立。董某持有該公司股數605000股,占總股本比例0.55%。2010年4月,該公司上市,發行價格為69元每股。2011年至2014年,該公司分四次通過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金。截止2015年8月,董某共持有該公司股數2681552股。彭某主張上述股票為夫妻共同財產。董某對上述主張不予認可,稱該公司原始股份為其婚前持有,婚後該公司上市並經資本公積金轉增並非其婚後的經營行為,上述股票屬於其婚前財產的自然增值,故不同意進行分割。//案件的爭議的一個焦點在於,董某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經法院審理認為,董某婚前持有公司的股份605000股,婚後該公司上市並進行四次資本公積金轉增,現董某共持有該公司股數為2681552股,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2076552股應屬於董某與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自然增值是指該財產增值的原因是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變化而致。而董某作為該公司股東,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該公司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上市並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之行為與董某投入的勞動、管理等經營行為密不可分,該財產的增值原因並非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變化,上述股權應屬於董某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一種收益形式載體,故董某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可以看出,實務中一般認為,如果出資一方參與公司運營或工作,婚後的股權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出資一方僅僅是持有股權,未參與公司運作,沒有付出勞動,該收益歸屬存在爭議,有的法官認為該收益屬於個人財產。

(滑動灰色部分即可查看完整內容)

2、如果該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方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情形,通常有兩種分割方法:一種是對股權本身進行分割;一種是對股權的價值進行分割,通常是持有股權的一方按照股權價值向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由於擁有股權的股東,是公司這一團體的成員,享有團體成員的成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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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因公司分紅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但決策權表決權等人身性質的權利,只能由股東一人行使,結合《婚姻法解釋二》16條和《公司法》71條規定,需要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股東過半數同意等等,一般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在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它所有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下,股東配偶可成為股東並按約定比例享有股權。

(2)如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並且就股權轉讓價格達成一致的,可以對轉讓價款進行分割。

(3)如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未就股權轉讓價款達成一致的,視為其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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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上述規定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能夠就股權分割協商一致的情況,它體現了對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保護。那麼,如果夫妻雙方難以達成一致且一方堅持要求分割股權、拒絕變價受償時會怎樣呢。

從司法實踐中法院裁判傾向來看,2015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章某與陳某甲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判決書中強調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股份轉讓的限制性條件,在夫妻雙方未就股權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將股權全部判歸原持有人所有,非持有的配偶一方獲得了相應的折價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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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案件中支持了這種立場,在劉奕與王軍卿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中,雙方未能就股權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最高法院以「為了保證公司的人合性,應對另一方請求分割的股份折價補償」為由駁回了劉奕的再審申請,體現了最高法在這一問題上的態度。

可以看出為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傾向於不支持分割而予以作價補償的趨勢。

03

三點建議,教你分家分錢不分權

首先要意識到配偶是你的「隱形合伙人」,在離婚案件中,待分割的現金資產始終有限,而股權的分割比固定資產的分割更為複雜,影響也更為深遠。

現今,公司創始人或CEO的婚姻狀況也是很多投資人關注的問題之一,對創始股東而言,避免婚變影響企業生死存亡,可以通過夫妻財產協議、公司章程設計,股權頂層設計進行預案。

一、簽訂夫妻財產協議

創始股東夫妻二人可事先進行協議約定,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配偶將股權轉讓給股東或者明確只分割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並約定好轉讓股權的價格或者股權價格的計算方法。既能確保屆時公司股權的歸屬和公司運營的穩定,也保證了股東配偶的權益,協商起來雙方都會比較容易接受。

二、公司章程的設計

根據《公司法》71條,有限責任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設計股權轉讓的限制條款。比如因公司股東離婚導致股權分割,股東配偶不能成為公司股東,同時也建議讓配偶出具聲明,以確保與章程條款相互配合。

三、股權架構頂層設計

創業企業可以提前做好股權架構的頂層設計,如搭建有限合夥企業架構,創始股東做GP控制企業, 其配偶做LP取得企業分紅,這樣既保證創始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不變,也能保護其配偶相應的財產權利。

此外,也可以通過將股權放入信託,公司創始人或者高管作為受益人的形式來保障公司股權控制人的延續性。同時,不建議選擇讓他人代持來規避自己的婚姻風險,因為他人也會有同樣的風險,相比而言顯然還是控制在自己手中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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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面臨夫妻反目、兄弟成仇的境地,處理經濟糾紛很容易升級到經濟官司,然而當事人往往等到事到臨頭面對諸如房產分割、股權轉讓、股權確權、公司企業財務狀況的審計和評估等一系列問題時,才想到聘請專業人士介入。不能說為時已晚,但的確是亡羊補牢。

由於公司發展、或者說人的發展都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因此為公司股權架構、自我財產構成定期自檢,尤為必要。

增強法律意識才是創始人面對家庭和企業的「維穩」之道,如聘請法律、理財等方面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設計不同類型的應對預案,遠比問題發生了再尋求解決方法成本要小的多,藉助風險預防機制,可將創始股東婚變導致的企業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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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從合作到分家,有54個高發的風險點;商業精英和企業有必要與法律顧問一起重新梳理及進行法律設計,是當前最重要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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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股權觀察室,封面及正文配圖源自網絡)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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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05:12:13

有時侯自己陷進去出不了只能找專業的人士幫忙,我覺得挺不錯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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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04:12:11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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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04:09:39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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