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關於轉賬行為性質的認定以及戀愛關係中轉賬需要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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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年輕朋友,在戀愛階段,或多或少的都有相互間微信、支付寶轉賬的行為,要麼是節日的問候,要麼是愛意的表達,要麼是生活費的分攤,要麼是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等等。本人近期代理的一件案件,法院對上述不同轉賬行為的性質進行了法律上的界定,現分享給大家,以達到宣傳、普法之目的。

案情簡要

原告王某訴稱:被告與原告是朋友關係,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間,原告以微信、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向被告借款219447.8元,被告未依約向原告清償借款,原告現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219447.8元;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陳某某答辯稱:原、被告雙方2017年12月相識,在被告上班的地方認識,然後開始交往。2018年春節,原告發了520紅包,春節後,原告頻繁的表達愛意,並於3月23日送蘋果iPad,被告年幼扛不住攻勢,同意成為其女友,被告認為原告很體貼人,還會製造驚喜,特別寵人,無論被告想要什麼幾乎都一一滿足,正是這種溺愛,造成了本案。戀愛關係是成年男女社會交往的一種特殊的感情關係對於戀愛期間的情侶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費支出,比如餐飲、遊玩等消費是維繫雙方戀愛的關係和發展感情的需要,在分手後,當然不再應主張返還。原告贈與已經完成,並沒有法定的撤銷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述款項:1、是原告對被告的贈與;2、是雙方共同住酒店、遊玩的花銷;3、是原告追求被告,為了表達愛意而轉賬的520、1314。所有的款項不是借款,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戀愛中關於轉賬行為性質的認定以及戀愛關係中轉賬需要注意的事項

爭議焦點

涉案款項的性質是否屬於借款

裁判思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主張原、被告雙方之間為借貸關係,則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一、本案中,原告就轉賬款項向本院提供了微信支付賬單明細表、微信轉賬對話截圖、支付寶賬單明細表、支付轉賬交易截圖,但從微信對話來看,除了2018年8月15日被告發送的「可不可以借點錢給我」之外,原被告之間從未就上述款項的性質作出約定,也從未再出現過關於「借款」的表達或協商,雙方之間亦未簽訂任何書面的借款憑證等,難以認定雙方之間對除60000元以外款項已達成借貸的合意;

二、原告通過微信支付共計61筆,通過支付寶支付更是高達93筆。從支付寶轉賬交易截圖可以看出原告的付款多為代付口紅、衣物、鞋、表、小冰箱、零食、水果、床上用品、生活日用、酸奶、料、清潔劑、電飯煲、燒水壺等費用,賬單分類為人情往來居多,微信轉賬也多筆涉及520及1314等特殊涵義的金額,備註也出現「女王大人節日快樂」、「好歹算個節日吧」、「生活費」,結合雙方的信聊天記錄也可見,原告常有向被告支付「生活費」、「泡麵錢」、「房租」等日常開支費用,多為原告自願給付,無論從款項支付次數、金額及用途來看,均明顯有別於普通借款,若是借款性質,原告在起訴前從未向被告主張權利亦不合常理,難以自圓其說;

三、從原告提交的雙方之間完整聊天記錄錄像光盤及被告提交的機票及旅行記錄等,並結合雙方庭審中均確認出遊時曾同住一間房間等陳述可見,原被告之間的關係親密,且多有經濟往來,交友期間的經濟往來不能必然等同於借款,因此,原告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對上述款項已達成借貸的合意,亦不能證明這些款項系借貸而非雙方之間的其他經濟糾葛,應當由原告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被告應向原告償還借款60000元,對於原告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某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償還借款本金60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總結

戀愛期間經濟來往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難以認定,因此,情侶間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籌碼,熱戀也要保持足夠的理智,鼓勵大家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在經濟條件允許的範圍內,小額的經濟來往有助於感情的升溫、和諧。但是如果是涉及到大額金錢或者貴重財物的處理時,要注意保存可證實該轉賬行為性質的相關證據。

最後再多說幾句:

1、理性對待戀愛。金錢不是萬能的,金錢買不到愛情,一切建立在金錢上的戀愛,婚姻都是一盤散沙,風一吹就散了。

2、注意留存借貸證據。情侶之間發生借貸行為,應儘可能保留書面證據,最好寫有借條,如果是轉賬就要進行備註,事後需要確認。

3、不存在借貸慎重留痕。培養健康的戀愛觀,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情侶應慎重考慮,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表達忠實、愛意或補償。接受款項的一方,若確實是受贈或有其他經濟往來,也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擔的債務。

4、積極應訴和諧為上。由於案件審理過程和裁判文書的公開性,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昔日戀愛期間的部分隱私內容公之於眾,對雙方及其家人的公眾形象和情感均會造成傷害。故建議糾紛發生後,雙方應積極協商處理,可最大限度降低糾紛對雙方的影響。對於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當積極面對認真舉證、說清情況,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審理。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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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02:04:23

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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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21:12:16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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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18:10:06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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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6 09:05:36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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