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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過多久,嵐嵐給我打電話說,「易律師,他偷吃也就算了,還在我們家車上留下了噁心的東西,我已經到律所樓下了,東西我也拿來了,看看能作為證據麼?」
見到我之後,她拿出裝有衛生紙的一個袋子。
上次溝通回去後,嵐嵐藉機支開了丈夫,果然在車裡的行車記錄儀上發現了丈夫和第三者的親密視頻,她甚至還在車椅靠背的夾層發現了一張皺巴巴沾有體液的衛生紙,夾帶着2-3根體毛。
雖然這樣的事兒對於律師而言早已習以為常,但對很多當事人而言,還是會氣憤得渾身發抖。
這種「物證」如果能夠做實,倒也是輔助證明對方出軌的一種手段,但實踐中並不容易實現。
之前也有當事人拿着這種「物證」來找我,但體液檢驗並不容易,因為沒有比對參照物,而且物證獲取到時,殘留的細胞基本上都已經是死亡狀態了,很難驗證。因此,這種「物證」想要被認定為證據,在實踐中其實是很難實現的。
當然了,在行車記錄儀上發現的丈夫和第三者的親密視頻是可以作為證據來提交的,法官也是會採信的。
Vol. 4
找到了親密行為的證據,嵐嵐提出要去酒店查一下丈夫王磊的開房記錄。根據女人的直覺,以及行車記錄儀記錄的地點位置,她認為王磊可能在某某酒店開過很多次房。
現實生活中,我的很多當事人都這麼問過我。但遺憾的是,普通人是沒有隨意查詢別人開房記錄的權限的。
即便是律師想要查對方的開房記錄,也需要先向法官申請調查令,批准後才能去查詢及取證,並不是說開就能開的,而且申請調查令也需要一定時間,等到申請完調查令或許早就已經錯過有利時機了。
但如果確認了酒店位置,以及對伴侶的動向比較了解,這件事也不是沒法做。
「如果你感覺某個時刻他可能正和小三開房,你可以直接以『嫖娼』為由報警,這時候警察會帶你老公去派出所做筆錄,如果筆錄里你老公承認了是開房,那這就是『捉姦在床』的合法證據了,警察的出警記錄可比查開房記錄更管用。」
沒過幾天,我正在起草離婚起訴狀時,助理告訴我,嵐嵐已經在8號談案室等待。
我猜到她應該是搜集到了新的證據。
推開門後還沒等我詢問,就聽到嵐嵐着急地說:「易律師,昨天我照你的說法報警了,派出所檔案肯定會有出警記錄。
我擔心他知道是我舉報後會報復我,我就直接回了娘家。房子的相關材料和銀行流水我都拿過來了,你看這些可以麼?還要別的嗎?我的案子什麼時候能開庭呢?」。
我仔細翻看了材料。
從當時的買房票據來看,首付款的出資確實是從王磊的銀行卡上划走的,但這套房產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還要看王磊能不能證明銀行卡上的錢確實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
但從我的經驗看來,這並不是個容易證明的事。
因為婚前婚後的財產,在沒有做好隔離的情況下,是很容易混同的,很多時候你以為這是你的婚前財產,其實早就和婚後財產混同了,在離婚分割時,往往也存在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處理的可能性。
所以,首先我要確定的是,這張卡里的錢,是否有和婚後財產混同,如果有,對我們是非常有利的。
「這個卡你見過嗎?婚後你有沒有往這張卡里存過錢?」我問嵐嵐。
「這卡一直是他自己的儲蓄卡,平時我也沒太注意,但這次買房我也出了一點兒首付,雖然比他拿的少,但當時我也是把錢打到這個卡里的。」嵐嵐和我說。
按嵐嵐的說法,房子的首付款是兩人共同拿的,只不過王磊拿的多,嵐嵐拿的少,而嵐嵐在出錢時,是把錢直接打到了這張銀行卡里,這就代表王磊很難證明房子首付出資,全部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了。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這張卡里的錢,如果在買房前一直沒有存、取過款,那麼這確實是王磊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在買房前,嵐嵐往卡里存了錢,最後又是用這張卡付的房子的首付款,這張卡在婚後既有進賬又有出賬,顯然,王磊的婚前個人財產已經和婚後財產發生了混同。
因為從法律上來說錢它是不特定物,在婚後發生了混同時,法官是沒辦法區分到底哪些支出用的是婚前的錢,哪些支出用的是婚後的錢,所以離婚時,一般都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我特意標記了這點,開庭時對方如果狡辯沒有混同,那直接查看這張卡的銀行流水就可以了。
想到這,我對嵐嵐說:「下周就開庭了,不過你要做好心理準備。畢竟法庭辯論還是和咱們現實里的溝通是有區別的,法官可能會問你一些問題,一會我會給你簡單講講法官常問的問題,和你怎麼去回答,不用有太大的心理負擔」。
嵐嵐點了點頭。
案件開庭前,我將搜集好的證據全都整理到了一起,包括證明對方出軌行為的證據——聊天記錄的截圖、行車記錄儀視頻光盤、警察出警記錄證明等。
以及能夠證明我方在買房時同樣也有出資、並且向對方的銀行卡轉賬的證明——嵐嵐出資的轉賬記錄、雙方買房時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以及婚後我方的每月的還貸流水等等。
梳理完所有的證據以及代理策略,我給嵐嵐打了個語音電話,約她來所進行一次庭前輔導,為開庭做最後的準備。
Vol. 5
開庭日。
我在被告席上看到了王磊,他也請了律師。
因為我們是原告,在質證環節,我們將王磊的出軌證據一一提交給法官,包括雙方曾在微信中聊過類似「有外遇」的聊天記錄、行車記錄儀中的親密視頻、警方的出警記錄單(對方承認開房的筆錄)等等,並逐條向法官做出了說明。
法官讓對方答辯,可對方律師沒想到:
在這些證據中,自己的當事人竟然承認了出軌,而且那份警方出警記錄單上也清晰地寫着他和一個女子在屋裡,且酒店的監控也拍下了他們同進同出的畫面。
看到對方律師無力的辯白,和法官輕微的點頭示意,我知道法官心裡應該是認可了我們提交的證據。
在我們行業有個術語叫「誰主張誰舉證」,其實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當提供的有效證據越多,越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比如你既有聊天記錄、照片視頻這樣的證據,又有出警記錄這樣強有力的證明,自然是要比光有幾條曖昧的聊天記錄要強得多,有效證據越多,對你的舉證就越有利,也更加便於法官去作出傾向你主張的判斷。
隨後,我又提交了我方主張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因該房產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本上登記的是我方的名字,且首付款中也有我方的少部分出資,並且婚後也參與了還貸(附相應轉賬記錄、銀行流水及微信聊天截圖),因此這套房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且因對方存在婚姻過錯,按照《民法典》中「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方應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在《民法典》實施之前,對婚內出軌的行為其實並沒有太實質性的懲罰,也沒有將照顧無過錯方這一原則以文字的形式體現在法條中。
而《民法典》實施之後,新增了一條: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依據這條規定,我方作為無過錯方是可以在財產上適當多分的,只不過具體的分割比例,就要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判決了。
對方在答辯環節,認可了我們證據的真實性,雖然想辯解這套房產的出資來自他婚前的個人財產,但就像我們之前所預見到的,因為當庭他交不出能夠證明的證據,這套房最終被法官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判決分割。
且因為對方存在婚姻過錯,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我方,因此最終判決:
我方獲得房子的所有權,並給予王磊低於正常價格的房屋折價款。
拿到法官判決的通知後,嵐嵐再三感謝我的協助。讓我欣慰的是,我看到了她置之死地而後生的決心和離婚過程中把自己的情緒後延擱置,讓自己避免了陷入被動離婚的僵局,也為自己徹底地爭回了該有的一切,包括尊嚴。
評論列表
情感分析的比較透徹,男女朋友們可以多學習學習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