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送給對方的車,分手後要求返還,法院會支持哪一方?

情感導師 8928

 添加導師LINE:jaqg

獲取更多愛情挽回攻略 婚姻修復技巧 戀愛脫單幹貨

男方在戀愛期間

全款給女方購買了一輛車, 登記在女方名下, 後兩人分手, 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車輛, 女方不依,雙方因此引發訴訟。 誰的主張將得到法院支持? 小龍與小雨在2017年間經人介紹相識後建立了戀愛關係並開始同居生活。2018年6月,小雨與新豐某汽車公司簽訂了一份《銷售協議》,約定小雨向該公司購買一輛小型汽車,車輛淨車價為146800元,包牌總價為154500元。後小龍將購車款全部付清,並將車輛入戶登記在小雨名下。車輛交付後,一直由小雨使用。 2019年7月,兩人因瑣事產生矛盾而分手。小龍認為其出資為小雨購買涉案車輛是為了與其締結婚姻,屬於附義務的贈與,現小雨未能與其結婚,應該返還該車輛,遂向法院起訴。 小雨則認為小龍主動贈與車輛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車輛並不屬於當地習俗所稱的「彩禮」,小龍在贈與車輛時並未提及結婚之事,故不同意返還涉案車輛。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贈與合同糾紛。該案中,小龍訴請返還的涉案車輛系小龍與小雨戀愛同居期間購買,並無確鑿證據顯示雙方存在關於婚約及彩禮的合意,難以認定涉案車輛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戀愛階段屬於締結婚姻關係的前期準備階段,法律並不禁止基於戀愛關係的給付,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且行為應當符合善良風俗習慣。一般而言,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而大額財物的贈與行為往往是當事人一方基於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應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小龍在與小雨戀愛同居期間購買涉案車輛並交由小雨使用,小雨平時協助小龍打理店鋪的工作,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涉案車輛的價值、雙方的情侶關係,小龍陳述贈與涉案車輛是以結婚為目的更為符合生活常理,可認定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現小龍與小雨已經分手,解除條件已經成熟,故小雨本應將涉案車輛返還給小龍。但如何返還應當充分考慮雙方當時的關係性質、贈與財物的性質,並綜合考量婚姻法律特別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規則、贈與合同規則等。 法院認為,考慮到兩人同居期間,小雨協助小龍打理其名下生意,小龍未向小雨支付工資,如果判令小雨將涉案車輛依現狀返還給小龍,對小雨有失公允。參考雙方主張的涉案車輛現值,小雨願意按照現值82000元的50%予以補償,小龍亦願意接受折價補償等情況,所以酌定小雨返還小龍購車款41000元。

來源:山東高法

戀愛時送給對方的車,分手後要求返還,法院會支持哪一方?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2-20 11:02:30

在你們這裡學到很多愛情觀和人生觀。對我們有很大的幫助。

頭像
2023-12-10 05:12:34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頭像
2023-07-13 16:07:04

求助

頭像
2023-07-01 01:07:19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添加導師LINE:jaqg

獲取更多愛情挽回攻略 婚姻修復技巧 戀愛脫單幹貨

發表評論 (已有4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