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賬」能要回嗎?答案全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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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戀愛和婚姻期間

贈與的效力認定

引言

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經常有一些款項的代付及贈與,車輛或房產的贈送等,當雙方不歡而散時,為對方花的錢或者送給對方的禮物還能要回來嗎?婚姻中一方婚內出軌,為了維繫婚外情或為達到離婚轉移財產的目的,向「小三」贈與財物是常見的手段,對於這部分財產,原配該如何維權?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已經成為普遍現象,父母出資購房後,子女離婚,所購房屋的產權又該如何認定?

「感情賬」能要回嗎?答案全在這裡!

01

婚內出軌贈予「小三」的財物,原配能否要求返還?

案情簡介:梁某發現丈夫王某婚內出軌,期間通過手機微信、支付寶等向一名年輕女子林某轉賬50多萬元,並伴有親密的聊天記錄。

梁某氣憤難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且要求林某返還贈予的夫妻共同財產50多萬元。

法律分析: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丈夫出軌小三後,未經過妻子的同意,就向林某轉賬50多萬元,該行為侵犯了共同財產權的處分權。而且對方屬於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因此被認定為全部無效的贈予。因此,王先生向林某轉賬50多萬元的行為系無效贈予,無效的行為自始無效,上述款項系梁女士與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對半原則進行分割。

02

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物可否要求返還?

張某(男方)與李某(女方)於2019年1月通過某婚戀平台相識,同年3月,雙方確立了戀愛關係。自2019年3月開始,張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賬給李某共計人民幣163400元。2020年3月雙方發生矛盾,並於同年4月分手。張某以返還財物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認為,雙方當事人處於戀愛期間的資金經濟往來,不排除包含因追求對方所產生的社會道德性質的情誼贈與,也不排除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當事人對其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如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張某對其與李某戀愛期間的資金往來,由於不能提供證據證實系民間借貸關係,因此這個案件屬于贈與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這個案件中,張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賬給李某,是張某為追求李某而對其的贈與,這種贈與具有情誼性的道德性質,因此法院沒有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03

戀愛雙方分手後,彩禮可否要求返還?

司法實踐中,戀愛雙方分手後,一方經常以「彩禮」為理由,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價值較高的禮物或者金錢。在返還彩禮糾紛的案件中,處理重點主要在於彩禮的定性範圍以及返還比例如何確定。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雙方互贈的小禮物,如戀愛期間的禮物、現金、珠寶等,不屬於彩禮或婚約性質的贈與,僅是雙方表達愛意,增進感情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解釋》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彩禮的給付分成兩大類情況:

1、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上述司法解釋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2、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作為特殊事項,《解釋》列舉出兩種情形之下,即使在雙方之間締結了婚姻關係,離婚後彩禮也應當返還:一種是雙方結婚後一直並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種是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實踐中,確定返還比例時,通常會綜合考慮雙方是否登記、是否同居、是否生育子女,雙方過錯程度、經濟水平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多種因素而酌情確定。

04

婚前由父母出資購房,子女離婚後所購房屋的產權該如何認定?

(一)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1、若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2、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購房款,剩餘房款是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還貸,房子應該歸登記方所有,並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如果有房產分割情況發生,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需要由分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二)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的房屋產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三)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的房屋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四)婚前由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下,父母的出資購房行為可以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尚無婚姻關係時,即使雙方是為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

(五)婚前由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05

婚後由父母出資購房,子女離婚後所購房屋的產權又該如何認定?

(一)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否則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婚姻法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法律會認為房產是雙方父母對夫妻二人的贈與。此種情形下,房屋共同共有。

(五)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

這種情況比較複雜,正常情況下,房屋的首付款可以認為是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是房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首付款部分屬於出資父母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結 語

分手後雙方因戀愛期間贈與問題容易產生糾紛;一方婚內出軌私自將財產贈與「小三」,原配後知後覺鬧上法庭;離婚後夫妻易因房產分割產生矛盾。一旦產生糾紛訴至法院,若證據不充分,雙方權益很難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戀愛、婚姻期間男女雙方對於大額金錢往來或貴重財物的處置,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如果存在借貸轉賬的情況,出借方應該持有相應的債權憑證,以便與雙方之間共同消費、贈與款項予以區分。否則,就可能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留下傷心又傷財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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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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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8:04:15

挺專業的一個情感機構,我一個朋友在那裡諮詢過,服務很貼心!

頭像
2024-03-24 05:03:42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頭像
2024-01-18 17:01:00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頭像
2023-10-26 05:10:35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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