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原告與被告相識並戀愛,戀愛時原告年紀尚幼,不顧家人反對,毅然決定嫁給被告,於2013年3月21日生育一女,雙方於2014年10月17日補辦登記手續。 婚後,夫妻感情一般,經常因為生活瑣事吵架,甚至打架,導致感情不和,2016年2月原、被告正式分居。2017年11月2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被告下落不明申請撤訴。2018年7月2日和2019年6月13日,原告又兩次訴訟離婚,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不准予離婚的判決。
在本次起訴離婚的審理過程中,法官通過多種方式聯繫上被告後,認真傾聽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充分徵詢了當事人的意願的前提下,因雙方感情破裂,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婚姻無法挽回,經法官耐心細緻的調解,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因被告在外地務工,最終通過訴訟服務調解中心,運用人民法院調解平台,視頻進行了調解,並利用網絡線上小程序在調解協議及筆錄中簽字確認,最終達成一致,解決了糾紛。(清澗縣人民法院 白潔潔)
作者:白潔潔
編輯:段鑫
責編:蔣奇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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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們這裡學到很多愛情觀和人生觀。對我們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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