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結婚冷靜期」,只是看起來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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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則上海擬建議設結婚冷靜期的消息,衝上熱搜。

事情是,在1月14日上海律協召開的「2021年上海律師參政議政新聞發布會」上,市政協委員、上海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姍姍表示,擬遞交提案建議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權,大力倡導婚前醫學檢查,探索建立婚姻登記異議期,即婚姻登記生效前給予配偶獲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權。

這顯然值得思考。結婚牽涉到對方是否值得所愛、託付終身,應當建立在彼此了解基礎上。像是否患有某種重大疾病或疾病史,以及是否有刑事犯罪等重大劣跡,都足以影響結婚選擇,對方確實應當有知情權。《民法典》第1053條也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然的話,對方一旦知道後可以請求撤銷婚姻。元旦後上班首日,上海閔行區法院就依該規定,撤銷了一起丈夫婚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而建立的婚姻關係。

然而,應否因此就可以強制婚前檢查,則不無讓人疑問。畢竟,國家之所以廢除強制性婚前檢查制度,實行自願檢查,在於強制檢查侵犯婚姻當事人自主權。如果建立強制婚檢制度,無疑對結婚權造成限制,與「婚姻自由」相矛盾。

來論|「結婚冷靜期」,只是看起來很美

至於設立「結婚冷靜期」,更是只給結婚添堵,而意義不大。眾所周知,人們並不是一建立戀愛關係就結婚,通常經過一段時期的了解過程,就是冷靜和理智的表現。待雙方一致決定結婚,就是認為彼此已了解,不但願意同甘共苦,也願意相互包容,包容缺點不足與局限性,並對以往過錯與劣跡、是否患過重大疾病等等既往不咎。相互接受就意味着,接受一切缺陷與不完美。

當然,如果某些重大疾病嚴重影響婚姻美滿或者對方特別在乎,甚至詢問過,而對其隱瞞、不如實告知,則構成欺騙,導致對方做出的結婚決定基於錯誤認識,並不符合其意志,確實可以依法撤銷。但不能因為個別人不誠實,就給所有人都設置「結婚冷靜期」。想了解知情的話,完全可以在做出結婚決定前充分了解,而不是非要再額外設立一個「冷靜期」,非等到向登記機關提出結婚後才了解。

更何況,與離婚冷靜期一個月就足以使雙方冷靜下來不同,究竟設立多長時間的「結婚冷靜期」,才能使一方了解對方有無重大疾病情況、重大劣跡、其他足以動搖做出結婚決定的缺陷、不足?要全面了解非得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才可能,總不能不讓人結婚只非法同居吧?另一方面,相互都如此不信任,專門花半年乃至一年時間調查對方,會否損害感情?感情如此不牢固,「結婚冷靜期」又那麼長,會否在此期間又移情別戀?

從這個角度而言,設立「結婚冷靜期」遠不如賦予被欺瞞者以婚姻撤銷權更合適。《民法典》有該規定就夠了。有欺瞞情況又不予原諒的話,行使撤銷權就是了。

作者:吳元中

投稿郵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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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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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13:01:35

我最近了解了一下,是我朋友給我推薦的,很靠譜,推薦大家情感有問題的可以嘗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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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20:06:07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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