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資助小兩口買房 離婚時女婿不認堅稱「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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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資助小兩口買房 離婚時女婿不認堅稱「贈與」 老人討債獲勝訴

母女事後補借條 為啥算共同債務

如今,很多老人都為剛工作結婚的子女出資湊錢買房,但不少小兩口鬧離婚後,都有一方拒絕還款,認為這是老人的「贈與」。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是向父母借錢買房,且有父母出資證明,依據新的司法解釋,則屬夫妻共同債務,父母債權人主張權利將獲法院支持。

典型案例

老人資助小兩口買房 離婚時女婿不認堅稱「贈與」

岳母訴小兩口還買房錢 證據充分獲法院支持

已退休的李玉華女士稱,出資為女兒女婿在北京和河北分別購買了兩套住房,原打算等小兩口工作生活安穩後,她也有了依靠,可以安心養老了,卻不料小兩口訴訟離婚,女婿還否認岳母資助買房。

年近六旬的李女士家住北京市海淀區,她早年喪偶,與女兒小莉相依為命,為了給女兒更好的生活條件,她辭去公職下海經商,在商海上沉浮三十餘載,終於掙得一些產業,女兒也在她的悉心培養下,順利考上北京的重點大學。

畢業後,小莉與男友王先生登記結婚。王先生在河北老家工作,小兩口每周往返於兩地,他們的兒子小豆一直隨小莉和李女士住在北京。母女倆多方求助,想將王先生調動到北京工作,但無果。長期異地生活加之工作壓力,小兩口之間出現矛盾,王先生於去年提出離婚,二人都同意兒子由小莉撫養,但在房產分割上爭執不下。

李女士說,王先生固定月收入僅夠維持自己的日常支出,小莉收入也不高。在女兒婚後,李女士就資助小兩口購買了北京朝陽區和河北保定市的兩套住房,僅朝陽的三居室就花費500多萬元。買房時,李女士直接刷自己的銀行卡,向開發商交了費。買保定的房子時,小兩口只拿得出部分首付款,李女士便出資將首付款補齊,還讓自己的租戶將北京商鋪的租金直接轉交給小莉,讓小莉付新房月供。就連小外孫的學費、特長學習班、家教、保姆等費用,也都是李女士支付的。

雖然這兩套房都登記在王先生和小莉的名下,王先生還住着河北的房屋,但李女士不禁提出質疑:「我辛苦了一輩子,為了女兒一家生活幸福,出錢給他們買房和生活。8年裡,我至少為女兒女婿提供了900多萬元資金。現在女婿提出離婚,難道他沒有義務償還嗎?」

李女士認為這些借款屬於小兩口的夫妻共同債務,遂起訴要求二人還款。但在庭審中,王先生極力抗辯,稱他和小莉都有穩定的收入,無需向李女士借款。他認為原告李女士與被告小莉母女串通,進行虛假訴訟,而他對李女士出具的小莉所寫的「虛假借條」完全不知情。他堅稱婚後購買的兩套房屋是他和小莉的夫妻共有財產。

王先生提出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即使李女士出資購房了,也發生在我和小莉結婚之後,依據這一法律規定,應屬對夫妻二人的贈與。」與此同時,還有不少人也持有這樣的看法。

為了證明自己為小兩口出資,李女士提交了第三方證據,包括銀行、房產開發商提供的存取款單據、轉款憑證、購房發票等。經北京海淀法院查明,小莉與王先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了購買北京市朝陽區、河北保定市的房產,王先生的工作調動,在北京撫養小孩、小孩上幼兒園、上小學的費用,交納保險及家庭生活支出,向李女士借款。李女士向地產公司、學校付款,向小兩口賬戶匯款、存款等,或者指示自己的租戶將租金匯給小兩口,以多種形式提供了借款。

法院認為李女士能夠提供相關證明,在小兩口婚姻存續期間,為二人提供了巨額借款。加上李女士和小莉補簽的借條,足以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而小兩口並未提供還清借款的證據。所以,法院確認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借款屬於王先生和小莉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二人應當共同償還,並支付第一次起訴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計算。

新規出台

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借錢 屬夫妻共同債務

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張海霞律師說,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根據該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也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此前,這類情況能否認定債務或屬夫妻共同債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有的案件中被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法律依據就是王先生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的則被認為屬於簽字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小莉事後簽字追認的借條可認定屬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第三方證據能證明的付款事實佐以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條,可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只有一方簽名也得兩人一起還錢。夫妻一方父母在婚後的出資可能成為夫妻的共同債務。

今年初,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個生效案例,可據此作為指導案例使用。小余和黃先生婚後打算購房,5年前,小余母親毛女士在小兩口購房的開發商處刷卡8萬元作為購房定金,向黃先生銀行卡轉賬匯款2萬元,又向銀行提交貸款申請:毛女士向銀行貸款60萬元,期限24月,委託支付給黃先生。該貸款獲批後,60萬元劃入黃先生的賬戶,黃先生將這62萬元用於購房,後房屋登記在他的名下。前年6月因原借條遺失,在父母要求下,小余向父母出具70萬元的借條。同年小兩口離婚,小余父親向二人主張70萬元借款。黃先生承認收到錢,但認為這是老兩口贈與他們的購房款,他沒有還款義務。最終,法院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判決黃先生、小余償還老兩口本金70萬元。法院認為,因子女婚後經濟困難,父母為其婚後買房出資,且父母未對該出資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張該借款為贈與,應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承擔不利後果。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關係宜認定為民間借貸關係,子女應承擔償還借款的義務。

律師解析

事後補的借條算不算數 關鍵要看證據

按照新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難道夫妻一方沒借錢,補個借條,也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就要一起還債?對此也有人質疑:如此一來,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借債、借高利貸,會不會都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兩個人共同償還欠款?

張海霞律師認為,這並非都會成為夫妻共同債務,關鍵還在於該債務是否真實存在,能否提供第三方轉賬憑證,該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借款數額是否巨大,是否在正常家庭支出的合理範圍之內。

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已經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就需要債權人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這無疑是基於公平、公正原則對夫妻非舉債一方的保護。

在此張海霞律師建議,對於年輕人來講,持續啃老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夫妻二人共同努力同步成長才是維繫夫妻感情、家庭和諧最為重要的因素。另外,像這位李女士,很多情況下是直接將現金給了女兒小莉或女婿王先生,之後則因缺乏證據支持,很難追回。所以對於老人而言,從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角度講,還是要提前固定證據,以防止一旦發生情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本報記者 林靖 J151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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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23:02:13

有時侯自己陷進去出不了只能找專業的人士幫忙,我覺得挺不錯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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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0 11:05:10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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