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內出軌離婚財產咋分?法官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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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出軌了

屬婚內出現重大過錯方

丈夫婚內出軌離婚財產咋分?法官以案釋法

離婚時財產到底該咋分

無過錯方是否就可以漫天要價

法院審理時又該咋處理呢

近日,40歲的趙某因感情糾紛將丈夫陳某一紙訴狀告至解放區人民法院,面對被告人陳某在婚內出現重大過錯、《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法官將如何判決該案呢?

今年40歲的趙女士和丈夫陳先生都是醫生。兩人是大學同學,自由戀愛。畢業後,考慮到生活、工作等因素,兩人來到趙女士所在的城市——焦作打拼,並於2007年5月21日登記結婚。

剛開始,兩人的婚後生活是甜蜜的。雖然醫院的工作辛苦,但他們克服困難堅持了下來,並於2011年生育了大女兒。

2015年,為了給家庭創造更好的物質條件,兩人決定到北京某醫院工作。

2018年,因大女兒上學,趙女士選擇回到焦作工作,而陳先生繼續留在北京工作。在此期間,陳先生每周都會往返於兩地看望、照顧女兒及雙親。

直到2020年小女兒出生後,趙女士發現夫妻倆的感情出現變化,並持續惡化。她覺得丈夫性情大變,對家庭漠不關心,兩人爭吵不斷。她也因此積鬱成疾,體檢後查出患有癌症,手術後病情得到控制,但仍需長期服藥鞏固治療。

2020年5月,陳先生返回家中期間,趙女士無意間發現其向第三者數次不明轉賬,累計27萬元。不僅如此,轉賬金備註還寫有「愛你媳婦」「1314」「520」等字樣。雙方矛盾進一步加劇,感情徹底破裂。

考慮到孩子的成長等問題,趙女士也曾嘗試過溝通,但陳先生始終迴避,溝通未果。

無奈之下,趙女士將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兩人離婚;兩個女兒由趙女士撫養,陳先生按每月每人5000元向趙女士支付孩子們的撫養費;依法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陳先生向趙女士支付經濟補償50萬元、支付離婚過錯損害賠償50萬元。

對此,陳先生卻有不同的看法:「她性格強勢,控制欲強。多年來,我都生活在她還有岳父、岳母的高壓和控制之下,只要沒有按照她說的做,我們就會陷入無盡的爭吵,我感受不到家庭的溫暖。」因此,他覺得兩人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同意離婚。但他希望能夠撫養兩個女兒,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此外,他覺得他每個月都把大部分的錢交給趙女士管理,不應該再支付經濟補償。他也沒有「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不應支付過錯損害賠償。

最終,解放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准予趙女士與陳先生離婚;婚生長女、次女由趙女士直接撫養,陳先生每月每人支付撫養費1700元直至兩個女兒年滿18周歲止;登記在陳先生名下的房產歸趙女士所有;陳先生支付趙女士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價款139.6萬餘元,並支付趙女士損害賠償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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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秦立群,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本案中,結合趙女士、陳先生當庭陳述及提交的證據,能夠認定二人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準予離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趙女士、陳先生長女明確表示願意隨母親趙女士生活,而次女還小,兩個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更為適宜。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以及陳先生的舉證,不能證明趙女士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反觀陳先生,其未對第三者之間的轉款行為及備註信息作出合理解釋。從備註信息的內容以及轉款中頻繁出現「520」「1314」來看,陳先生的行為足以引起原告對其與第三者之間關係的合理懷疑,故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存在嚴重過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因此,結合陳先生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其應支付給原告損害賠償的數額為5萬元。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基於對子女、女方的保護以及陳先生的過錯,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按照趙女士分得70%、陳先生分得30%的比例予以處理。

「相較於之前《婚姻法》,《民法典》更加傾向於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像在第1091條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條款,彌補了婚外情中舉證難、認證難等問題。」該法官說,「相較於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爭奪,如何幫助、陪伴孩子健康成長,才是父母雙方應該注意的問題。父母應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加強與子女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從而降低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成長所造成的影響及傷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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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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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21:09:09

有時侯自己陷進去出不了只能找專業的人士幫忙,我覺得挺不錯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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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15:07:28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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