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搭訕遭拒刺死女生:「二審維持死刑」,如何看待案中厭女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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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審判現場

「男子搭訕遭拒刺死女生案」二審維持「死刑判決」。事實上在「一審」判決後,男子所謂的不服上訴就註定是「困獸之鬥」。畢竟就因為搭訕被拒,就要刺死對方,這總讓人覺得不可理喻。當然法理的判定還不完全是基於道德的趨向,但是從既定的常識入手,這樣的惡人惡行要是不徹底重擊,確實也是難撫人心。

只是僅是以「男子搭訕遭拒刺死女生」的標籤去認知案情,應該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在法理已經給出定性的基礎上,我們有必要基於性別關係的考量進入更普遍的探討。然而,即便性別關係下的情感互動總被人們談論,但是真正能回到人本身去看待情感的人其實並不多。

在一定程度上,如果撇開小眾的「性偏好」不談,我們可默認男性是喜歡女性的。但真要是追根究底的講,可能這種說法就顯得有些太籠統,因為以「男子搭訕遭拒刺死女生案」中的「喜歡邏輯」而言,是「我喜歡你,不管你喜不喜歡我」。

並且在「喜歡邏輯」背後還潛藏着「必須從我,否則弄死你」的「暴虐邏輯」。此刻,我們再去看「喜歡邏輯」,似乎就覺得有些可怕。不過回到現實中,這樣的「男性心理」確實不在少數,雖然不見得都會走向「必須從我,否則弄死你」的地步。

男子搭訕遭拒刺死女生:「二審維持死刑」,如何看待案中厭女症?

但是對於「女性蔑視」確實是存在的,他們只把女人視為洩慾道具,無論哪個女人,只要具有觸發欲望的「女性符號」特徵,就能讓他們瞬間產生反應,就像巴甫洛夫那條聽見鈴聲便流口水的狗,實在可驚可嘆。

當然在現實中的大前提是,只要不對別人產生傷害及影響,貌似相關心理的活動和生理的反應也都算正常。不過在性別二元制的性別秩序里,深植於核心位置的便是「厭女症」。尤其是「喜歡」女人的男人的「厭女症」。

要清楚,在「喜歡」女人的男人的「厭女症」中,男性們最為明顯的問題就是「符號化女性」,也就是只要具體的女性符合「喜歡的形象」,那麼就會較為主觀的進入自己的視線。這裡面分兩種介入的視角:其一是,從「喜歡」入手,最終直抵對方的心,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愛情構建;其二是,從「喜歡」開始,以「玩弄」結束。

就「其一」來講,其實也並不那麼「單純」,當然我們的世界本就不那麼單純,所以純粹的愛情總是在言說層面,真要是細微的掰扯下去,十之八九的感情經不住檢驗,這時候市井的智慧就凸顯出威力,以至於「合適」,「過日子」這些含糊其辭反倒成為基本尺度。

而「其二」的問題,其實門檻是比較高的,不僅是生理層面,也在於社會地位(經濟的,圈層的等)。當然有些小年輕男性強調自己「睡過」、「幹過」很多女性來凸顯自己的「性豪」,基本上屬於年輕無知的表現,而我們此處談論的「玩弄」不僅在於「身體」,也在於「精神」。

另外女性似乎總是被物化和被定義。被物化的女性,這其實在生育和取悅的認知中已經被普遍推開,很多時候之所以女性們不會太掰扯,就在於以「性別弱勢」為底色的婚姻交換系統里,她們有時候可以拿到對應的補償,所以就顯得沒那麼尖銳。

至於被定義的女性,基本上以兩條路徑展開,第一條路徑,女人是誘惑者;第二條路徑,女人最後一定被快感支配。這種兩種路徑不難理解。首先「是女人先勾引我,可不是我的錯」,所以男人的欲望由此免責。

這導致,即便是把不情願的女人強行「推倒」,最後還是以女人的快感結束,仿佛在說:「怎麼樣,你不也有快感嗎?」。不得不說,在被定義的女性里,包括女性特徵的闡釋也都在男性這邊。只有較為少數的女性可以突破既定的框架,與男性平起平坐,甚至也可以推到「男性」。可本質上,還是「男性強勢」那套邏輯,並非真正的超越。

所以,回到性別主義相爭,從女性奚落男性開始,就註定很難走向絕對的「兩性平權」。可我們依然要承認,在兩性關係之外,人與人的關係可能更值得我們去關注。由此推開的人群中的人渣就不至於完全歸咎於性別標籤。

因為渣女渣男確實都是存在的,索性強調人渣更中性一些。當然,就上述案件中的男子而言,在刺死女生之前,就已經犯下過案子。而這裡之所以強調「厭女症」,並不在於這是不是主要的觸發因素,而在於這種問題也該被一同直面。

並且,對於打算進入婚戀系統中的男女來講,真是先別急着「慕強」,而是要看清楚自己處於什麼級別,再去找尋對應的意中人。要不然總想「慕強」,結局往往就是被「強欺」。甚至,運氣不好遭遇人渣,多數時候破財還是小事兒,就怕把命也一同丟掉。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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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11:07:17

現在的生活節奏太快,往往忽略了感情的經營,適當的情感諮詢還是有必要的,特別是像你們這樣專業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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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21:06:58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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