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內「出軌」,還「以房抵債」給情人,妻子起訴後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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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有開私戶的,有以情人名義買房、買車的,有故意負債打欠條的,還有編撰公司破產的。但是有誰能想到跟自己同眠共枕的丈夫為轉移財產玩出了新花樣,他竟然想出了「以房抵債」的方式轉移夫妻合法財產給情人,這事件曝光後讓人大跌眼鏡。

據瀏陽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2月14日消息,丈夫瞞着自己與「第三者」同居,期間以抵付借款的名義,私自將房屋過戶到了「情人」名下,以此達到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得知真相的劉女士將丈夫與「第三者」夏女士告上法庭,認為丈夫擅自贈予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確認贈予無效,並要求第三者返還獲贈財產。瀏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判決支持了劉女士的全部訴求。

丈夫婚內「出軌」,還「以房抵債」給情人,妻子起訴後法院判了!

丈夫婚內「出軌」後,將房產轉至「情人」名下

今年42歲的劉先生是一名生意人,2006年與妻子劉女士登記結婚,婚後由劉先生負責賺錢養家,劉女士則在家擔任全職太太,並共同育有一孩,三口之家原本還算其樂融融。

然而,好景不長,在2017年,劉女士身懷二胎時,她敏銳地發現劉先生有點不太對勁,不但對她不冷不熱,而且在她懷孕期間經常夜不歸宿。因為焦慮,導致胎兒發育不全,劉女士因此流產。

「女人的直覺告訴我,丈夫很有可能出軌了。」儘管劉先生對於這一猜疑多次予以否認,但劉女士還是心生隔閡和疑慮,並最終在2019年發現了端倪,「我們在婚姻存續期內,共同在永安鎮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被過戶到了一個女人的名下。」

知道已經瞞不住了,劉先生最終承認了自己婚內出軌行為,向劉女士懺悔,並向妻子出示了自己與「情人」夏女士簽訂的《分手協議書》,保證今後不再與夏女士有聯繫。

至於將房產過戶給夏女士的原因,劉先生解釋說,是因為他向夏女士借款12萬元周轉,到期後無法償還,才將房屋抵付借款。

「房子價值遠不止12萬元,這是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他無權私自處置。」得知真相後,劉女士頓時火冒三丈,要求夏女士返還房產。

在多次交涉未果後,劉女士一紙訴狀,將劉先生和夏女士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劉先生與夏女士簽訂的借款協議、房屋買賣合同均屬無效,確認被過戶房產系她與劉先生共同所有,並由夏女士返還該套房屋。

圖片來源:攝圖網-400889716

法院:贈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有權

瀏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劉女士當庭表示,丈夫劉先生所購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劉先生通過隱瞞事實、虛構債務、重新擬定房屋買賣合同等方式,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過戶到「第三者」名下,實為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且有違公序良俗。

面對劉女士的訴求,被告劉先生承認,其向夏女士借款及處置房產的行為均系個人行為,沒有得到劉女士的同意,但其本人對該房屋享有50%的份額,劉女士只能拿回她本人的那一半。同時,劉先生與夏女士均表示,房產過戶行為,系發生普通借貸關係後,以房產抵付借款的履約行為。

「我也是受害人,之前並不知道劉先生已經有家室,被他矇騙才走到了一起,後來知道後我們就分手了。」夏女士表示,在兩人相處期間,劉先生向其借款12萬元並出具了欠條,到期後無法償還,為此,經過商議,雙方達成了用房子抵付借款的協議,遂辦理了過戶手續,因此,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財產,劉女士無權要求返還。

綜合各方陳述,主審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劉先生與夏女士之間的借貸關係、房屋買賣關係是否真實、合法、有效,以及劉先生是否有權單獨處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涉案房產。

針對上述焦點問題,法庭通過進一步調查認為,劉先生與夏女士系情人關係,雙方主張的借款數額較大,但夏女士僅提交了一張借條的複印件予以證實,未能提交銀行轉賬憑證、取款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夏女士本人收入並不穩定,其也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具有出借能力;劉先生與夏女士主張的借款時間早於雙方簽訂分手協議的時間,分手協議的內容可以證實雙方在分手協議簽訂前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房屋買賣合同系劉先生在與夏女士建立情人關係後簽訂,雙方約定的購買價格低於原始購買價格,有違商業常理;在劉先生與夏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劉先生就曾向房屋出售方出具過授權委託書,要求將夏女士登記為產權人,由兩人共有房屋,由此也可以證實雙方並不存在以房抵債的事實。

綜上,案件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劉先生與夏女士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和房屋買賣關係,劉先生向夏女士出具欠條並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目的在於以合法形式掩蓋劉先生將涉案房屋變相贈與給夏女士的事實,雙方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此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同時也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應認定全部無效,遂判決涉案房產系劉女士與劉先生共同所有,夏女士在判決生效後應返還該房屋。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圖片來源:攝圖網-501156230

法官解讀:夫妻共同財產單方無權私自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系典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所發生的贈與糾紛,處理時應從法律、情理及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等方面綜合進行考慮。在審判實踐中,最高法院針對此類贈與糾紛曾有明確答覆: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這種贈與行為嚴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且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此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每日經濟新聞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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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10:12:43

老師真厲害,耐心而又理智的去幫助受傷的人,文章寫的讓人很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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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11:12:59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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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22:07:45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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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1 14:05:41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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