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故事
小H與小O於2016年完婚,因生活瑣事常常產生爭執。2017年兩人在一次爭執之後,簽定了離婚協議書併到民政申請辦理了離婚辦理手續。離婚後兩人還常常聯絡,都感覺那時候離婚太過輕率,因此 於2018年1月挑選復婚。但當兩人又日常生活到一起以後還是分歧持續,離婚的想法又閃過在兩人的腦子裡。
在第一次離婚的情況下,兩人在離婚協議書中早已將財產開展了分割,小H得到了房地產的使用權。2年時間讓那時候的房地產使用價值翻了一倍。
難題
當再度離婚的情況下,早已分割的房地產還算作夫妻一同財產嗎?
解釋
簡易而言,復婚能夠當作是一段新的夫妻關係。
當夫妻彼此第一次離婚後,財產開展了分割,則這時分割後的財產早已歸屬於分別的本人財產。我國婚姻法要求「除被告方另有承諾外,一方的結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全部的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持續而轉換為夫妻一同財產。」
在上面的小故事中,小H與小O第一次離婚時早已就房地產開展了分割,這時房地產早已歸屬於小H的本人財產。儘管兩人復婚,但並不更改房地產歸屬於小H個人財產此項客觀事實,因此 第二次離婚時,小O沒有權利規定分割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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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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