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父親毆打孩子,致其墜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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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父親毆打孩子,致其墜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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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永嘉法院

家事審判工作

新聞發布會

PREFACE

在爭執過程中,鄒某遭受父親毆打,導致從四樓陽台墜落,造成多發性損傷、全身多處骨折等傷勢,鄒某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依法審查後快速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鄒某某對申請人鄒某實施家庭暴力……這是永嘉法院家事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現場通報的案例。

11月24日,永嘉法院召開家事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現場發布《永嘉縣人民法院家事審判白皮書》,並通報典型案例。發布會由民一庭副庭長、家事審判組負責人許肖月發布,辦公室副主任張建芳主持。

發布會說了些什麼?

發布會通報,2019年以來永嘉法院受理各類家事案件3193件(離婚糾紛2648件,變更撫養糾紛133件,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71件,婚約財產糾紛57件,離婚後財產糾紛44件),其中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2508件,調撤率達79.75%。

民一庭副庭長許肖月介紹,在審理的家事案件中,離婚糾紛呈現女方提起離婚訴訟比例較高、30-40年齡段夫妻訴請離婚比例高的特點;撫養糾紛案件出現雙方均要求獲得子女撫養權情形增多的趨勢;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表現為女性申請比例高,申請理由中肢體暴力行為占比大。

通過優化基礎配套建設、創新工作運行機制、健全多元解紛體系、延伸家事審判職能等途徑,永嘉法院探索建立起 「一套審理規程,二支志願隊伍,三方涉未保護,四類長效機制,五大調處團隊,六種宣教方式」的家事審判「永嘉模式」。

對有挽回可能的離婚案件,家事法官針對性制定診療方案,視情況給予不超過1個月的「熟慮期」或「冷靜期」,促使當事人理性對待離婚。近三年來,已在24起離婚案件訴前調解階段設置了「熟慮期」,在40起家事案件中設置了「冷靜期」,冷靜期後調解或撤訴17件。

當事人無需通過繁瑣的申領程序,在法院解除婚姻關係婚後可當場辦理並領取有效離婚證明書是永嘉法院在家事案件審理中便民利民的一大實效舉措,法院主動為解除婚姻關係的生效離婚案件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近三年來共出具1719份。針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保護問題,永嘉法院聯合縣政法委、縣婦聯等9家單位組建反家暴服務聯盟,推出《反家暴快速響應機制的實施意見》,實現涉家暴案件快速高效處置。

為進一步匯聚社會解紛合力,永嘉法院還篩選27名來自婦聯、律協、基層調解組織的人員組成家事調解員隊伍,並與婦聯聯合組建第二批「為愛加油」婚姻家庭志願者服務隊,促進家事案件柔性化解。

發布會介紹,下一步,永嘉法院將繼續提升隊伍建設專業化水平,深化家事審判體制機制創新,完善家事糾紛多元化解長效協作機制。

最後,發布會通報了四起家事典型案例。

家/事/糾/紛/典/型/案/例

女方孕期丈夫起訴離婚 法院:駁回起訴

案例一:原告王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原告王某(男)與被告李某於2020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因脾氣性格不合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2021年4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曾於2020年12月29日住院,2021年1月4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孕19周;2.藥物流產術後」。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典型意義】民法典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除外。王某在李某終止妊娠未滿6個月提起訴訟,於法無據,於情不合,理應駁回起訴。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生理較為虛弱,心理較為不穩定,一旦離婚將對女性及腹內胎兒產生重大影響,婦女兒童權益難以受到保護,因此,民法典通過立法為特殊時期的婦女保駕護航。

離婚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 法院:駁回離婚請求

案例二:原告戴某訴被告虞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簡介】原告戴某與被告虞某於2007年相識相戀,於2009年2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生育兩個兒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後雙方因家庭經濟問題發生矛盾,時常發生爭執,並於2017年下半年開始分居。原告曾於2019年6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7月撤訴。2021年4月2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被告同意離婚,但雙方就兩個孩子的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拒絕撫養孩子,被告亦表示按照其實際情況最多只能撫養一個孩子。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雙方均有撫養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雙方當事人雖對解除婚姻關係達成一致意見,但對如何撫養兩個婚生兒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原告離婚請求。

【典型意義】在離婚糾紛中,涉及的不僅僅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財產如何分割等問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探視問題也是關鍵考慮因素。對於子女撫養問題,人民法院應從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雙方在孩子撫養問題上未能協商一致,強行判決由一方撫養,勢必無法創造良好的撫養環境,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因此法院未准予雙方離婚。

父親毆打孩子致傷 法院: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例三:申請人鄒某與被申請人鄒某某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情簡介】申請人鄒某系被申請人鄒某某的兒子。申請人鄒某的母親張某與被申請人鄒某某於2017年協議離婚,約定鄒某由母親張某撫養。

2020年7月20日,申請人鄒某在被申請人鄒某某住處四樓與其發生爭執,遭受鄒某某毆打,導致鄒某從四樓陽台墜樓,造成申請人多發性損傷、失血性休克,全身多處骨折,呼吸衰竭。

申請人為保護自身不再受到威脅和傷害,向法院申請禁止鄒某某對鄒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某實施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行為。申請人表示,此前曾多次受到被申請人的毆打辱罵。

法院審查後,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鄒某某對申請人鄒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鄒某某騷擾、跟蹤、威脅申請人鄒某及其近親屬。

【典型意義】由於法律意識淡薄,不少家庭對孩子的教育依舊停留在棍棒式的落後的教育方式上,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影響,甚至部分孩子會產生童年陰影。人身安全保護令多見於夫妻之間,但同樣也適用在父母與子女之間。子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來保護自己免受傷害。

探望過程中留置孩子 法院:中止探望權行使

案例四:黃某訴鄭某探望權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原告與被告鄭某原系夫妻關係,於2018年12月8日生育女兒。後雙方因感情不和於2019年2月26日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兒由被告鄭某撫養。原告後起訴至法院,要求婚生女兒變更為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確定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享有每月4天3夜的探望時間,每月探望頻率為2次。被告鄭某在探望孩子過程中,多次將孩子予以留置,居住各類旅館且頻繁更換住處,未將女兒交還給原告撫養,原告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才將孩子找回。後原告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申請,要求中止被告鄭某對女兒的探望權。法院審查後認為,鄭某的探望方式及行為對孩子的教育和生活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其探望孩子的行為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要求,並未意識到自己探望孩子的行為及居無定所的生活環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產生的不利影響。故法院裁定中止鄭某對你女兒的探望權。

【典型意義】探望權的中止,是指發生一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由直接撫養人或法定監護人申請,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法律賦予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隨意阻礙、限制或者剝奪。但設立探望權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子女身心健康,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甚至嚴重損害子女合法權益時,就應當對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中止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並非是對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實體權利的處分,而是使其探望權暫時受到限制,待中止事由消失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可申請

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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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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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05:09:48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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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21:08:15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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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5 08:07:32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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