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送的禮物和錢款,分手後哪些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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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花、禮物、「520」紅包......今年情人節,你收到另一半愛的驚喜了嗎?熱戀時你儂我儂,不分彼此。但倘若最終沒有走到一起,那之前收下的要如數歸還嗎?不少戀人在分手後就為此鬧上了法院討說法。

案例一:分手後,她狀告前男友歸還520、1314紅包

在戀愛的過程中,小劉為表達愛意,常常會給男友小陳發送代表特殊含義金額的紅包或者轉賬款項,如「520」「1314」等,並備註說明「祝老公生日快樂」「老公情人節快樂」「老公新年快樂」。有的款項轉出後,小劉會在微信聊天中對小陳說:「老公,這些錢是給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樂」「給叔叔買手機的錢」等。此外,小陳也有過因個人原因向小劉借款,並在收到款項後表示待有錢再償還。

然而,好景不長,雙方分手後,小劉要求小陳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59239元,雙方爭執無果,小劉遂將小陳訴至法院。

戀愛時送的禮物和錢款,分手後哪些可以要回?

白雲法院經審理查明,小劉與小陳均認可曾存在戀愛關係。從轉賬詳情來看,小劉在部分轉賬時備註的內容與其主張的均是借款的事實不符。關於轉賬說明備註有「祝老公生日快樂」「老公情人節快樂」「老公新年快樂」,金額為1314元或52元等特殊金額的轉賬,因前述轉賬的數字諧音與情侶間的示愛語言高度一致,結合雙方在聊天中互稱「老公老婆」等親昵話語,故可以認定前述轉賬應為小劉向小陳做出的贈予行為,不屬於借款;關於轉賬後備註為「老公這些錢是給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樂」「給叔叔買手機的錢」,這些款項的轉賬說明可以證明系小劉為小陳交房租、基於小陳親屬生日或購買手機等目的,而向小陳給付款項,並無證據證明小陳有向小劉舉債的意思表示,故這些轉款共計18639元應為小劉贈予小陳的款項,不應認定為借款。

除以上款項外,小劉向小陳轉賬的剩餘款項共計40600元。其中,部分轉賬有小陳的借款意思表示、部分有小劉要求小陳歸還的信息為證的,以及其他款項雖無直接證據顯示是否為借款,但小劉已在短信中明確向小陳催要還款,小陳對小劉提出要求還款的請求亦未提出任何異議,僅表明「沒有錢」「我有再還給你」的,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對小劉向小陳出借40600元的事實予以採納。小陳至今沒有歸還任何欠款,小劉主張小陳歸還借款本金406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並最終判令小陳向小劉償還借款本金40600及利息。

案例二:分居後,他狀告前女友歸還金手鐲

均為離異的小李和小芳於2020年3月在QQ旅遊群上認識,不久後兩人便確定戀愛關係並開始同居生活。之後,因男方小李隱瞞其有女兒的事實,雙方發生爭吵並分居,且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

分居後,小芳向小李表示她需要資金,小李為挽回感情,通過微信向小芳依次轉賬10000元、4000元、5500元、1500元、5000元,共26000元作為出借款。

後來,兩人重歸於好並談婚論嫁,小李在2021年1月依次購買了金手鐲、銀手鐲和一條鑽石項鍊給小芳,並微信轉賬3600元給小芳購買手機。除以上借款及購買首飾的款項,自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間,小李還通過微信多次轉賬給小芳,金額合計19752元。

去年2月,小芳單方面提出分手,小李要求小芳返還上述財物,但小芳認為這些財物是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產生的錢款往來,並沒有特別註明是借款或是其他性質的款項,依法應屬于贈與,拒絕返還。

小李則認為,雙方是以結婚為目的而同居生活,且已涉及談婚論嫁,貴重金銀首飾和鑽石項鍊是基於結婚為目的而購買的,現既已分手,小芳拒不返還上述財產的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

後經協調,小李認可26000元的借款中有4000元是對小芳的贈與,只要求小芳返還金手鐲一隻和借款22000元即可。

梅州市五華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戀人之間為表達情意發生錢款往來是常見的,但請求返還戀愛期間的財物首先要明確財物的性質,即案件的基礎法律關係如何。該案中,依據小李與小芳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和庭審中的陳述,在戀愛同居期間,小李曾多次向小芳表達其以結婚為目的而與小芳進行交往,雙方因此同居生活、見對方父母以及裝修準備結婚用的房子。分居後,小李與小芳均認可有挽回感情的意向,可見雙方均有締結婚姻的想法。因此,該案基礎法律關係應屬婚約財產糾紛。依據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應當支持。此外,依據小芳在去年1月2日的短信記錄顯示,其認可「總共還欠款兩萬多」,因此,22000元應認定為小芳向小李的借款。為此,法院依法判決小芳返還小李22000元和一隻重32.25克的999純金手鐲。

法官說法:特殊含義轉賬,通常認定是表達愛意的贈與

近年來,情侶在分手後因日常生活消費狀告對方返還錢財的案例屢見報端。戀愛期間發生的金錢往來,究竟哪些是贈與可以不用還?哪些又需要歸還的?

受訪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戀人之間發生的微信轉賬、發送紅包、禮物都很常見,是否要返還應根據具體行為性質來判定。如果是為對方支付日常吃喝玩樂的開銷、購買小禮物,以及發送帶有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紅包,通常認定是戀愛期間雙方為表達愛意的贈與,在雙方無書面約定或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情況下,在法律上情侶之間的這種行為一般視為贈與,一旦雙方終止戀愛關係,獲贈一方不用返還。

但要注意了,如果通過聊天記錄等證據,能夠表明雙方在轉賬時存在借貸合意,那麼就應當按照法律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來處理。對於購房、購車等大額的消費支出,除非受贈與一方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因戀愛失敗分手而不能結婚的,其當然不符合贈與一方在贈與時的心理預期,這種情況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一旦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恢復至初始狀態,贈與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

因此,情侶熱戀也應保持理智,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小額贈與是現代戀愛中常見的現象,但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處置,要注意保存證實真實意思表示的證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無據可依。

法律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條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陳憂子、莫偉濃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趙小滿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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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00:09:14

服務特別好,而且給人的感觸也挺深的,真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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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17:04:53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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