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民事審判如何做到「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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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受儒家倫理「無訟」之影響,傳統司法一直將息訟作為直接目標,且着力渲染「厭訟」文化。「好訟」一詞直到宋代才被廣泛使用,至南宋時頻頻見諸文獻(朱文慧:《現實與觀念:南宋社會「民風好訟」現象再認識》,載《中山大學學報》2014年第6期)。有學者推測,南宋的訴訟激增可能源自於唐代開元二十五年(737年)開始推行的「農忙止訟」制度,民事案件的起訴時間已被壓縮至半年甚至三個月,案件集中湧入衙門,讓司法官員倍感壓力(趙晶:《中國傳統司法文化定性的宋代維度》,載《學術月刊》2018年第10期)。因此,南宋地方官員們不得不依賴援引法條助其審斷,以提高結案率和正確率,這樣促使朝廷出台了更多的民事法規。例如《宋刑統·戶婚律·婚嫁妄冒》早已規定:「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即是若有婚約,或接受聘禮後的女方反悔的處罰規定。然據《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所載,南宋又確立了「諸定婚無故三年不成婚者聽離」之規則。在「陳鑑訴劉有光不肯將義女魏榮姐還親」案中,陳劉兩家立有婚契,只因男方無故拖延五年不與女方成婚,縱使男方不願解除婚約,判官仍據此條強制解約。

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所載有法律依據的判詞159件,雖未引用但可考者亦有61件,共計220件,而裁判結果與所引或所考法律依據一致者達111件,達到50%以上(王志強:《南宋司法裁判中的價值取向》,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6期)。《名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所涉民事裁判文書共185件,明確引用法條的也有75份,達到40.5%,涵蓋爭業、贖屋、租賃、婚嫁、繼承等31類。在涉及諸如田宅交易類、田宅權屬類、違法處分類(尤其是涉及到親鄰之法)等類案時,因判決依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判官往往會在查明真相後依法下判。涉及身份認定和變動的案件——包括立繼、歸宗、別宅子、遺腹子、義子等引用法條較多,因這類糾紛多發生在家庭或宗族內,援引法條既能威懾兩造,又能快速解紛(潘萍:《論宋代民事訴訟中的法律適用》,載《江蘇社會科學》2021第3期)。依法裁判自然是確保同案同判的根本。這與宋代詔令對官員的嚴格要求有關,即審判須以現行法為據,不足之處才可以情理彌補;為政要以愛民為本、熟讀法典、躬親其事、遵守責成、提高效率等為原則。

南宋民事審判如何做到「同案同判」

如判官需要平衡利益訴求,便會在某些類案上超越律法,但亦遵循一定的原則,在諸如婚嫁爭訟類案,以及立繼爭訟類案上保持了高度的同質性,這主要得益於他們在應舉時所接受的「標準化」訓練。

宋代司法官的選任以「經生明法,法吏通經」為原則,強調考校律義、儒家經義和司法斷案三者並重,以實現「明法通經」的要求。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上,判官務求情法兩盡。如《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所載「官族雇妻」案,陳思永將其女嫁給吳子晦為妻,吳子晦因家道中落遂將陳氏安置於親戚家中,陳氏在親戚家中則以針織為生。陳氏之母不忍女兒淪落於此,影響陳家名聲,遂提起訴訟。按律,將妻子僱傭給他人可適用「和離」之法。但判官卻判令陳氏暫時由母親帶回家中,若吳子晦有能力供養陳氏,則可以讓吳陳和好,否則允許陳氏改嫁。又如,依律,妻子沒有「七出」或「義絕」的情形,丈夫不得休妻。而在「夫欲棄其妻誣以曖昧之事」一案中,丈夫江濱臾為了離婚便誣陷妻子虞氏與人私通。在判官的一再追問之下,江濱臾又誣陷虞氏盜取家產,雖然妻子沒有觸犯休妻的條款,但妻子不願複合,即判決離婚;而丈夫誣告在前,遂「勘杖八十」。

對待此類案件,地方司法官們多據案情,或變通適用法律,或索性依情而斷。如「胡大之母阿李狀告其不孝」一案,判官考慮到若治胡大「不孝」之重罪,對母子雙方均不利。因此,刑案轉為民案,讓母親阿李和兒子胡大一起回鄉,「就本人家決十五,令即謝阿李,仍令四鄰和勸。」若胡大還不知悔改,再依法斷罪。通過引入親鄰的力量便將「罪惡」化為「良善」,以理來化解情法衝突。理主要是天理,包括天倫和人倫之禮,故多適用於此類親屬相爭案。正如判官胡潁所言:「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徇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權衡於兩者之間,使上不違法意,下不拂於人情,則通行而無弊矣。」南宋的士大夫們除了引用法條之外,還注重法意與人情的統一,這是南宋民事審判能基本實現同案同判的關鍵。

關於立嗣與分產這兩類民事案件,即便是出生於不同地方、任職於不同地方的5位判官都作出了相當一致的判決,其原因在於:律法要求依法而判;作為斷案依據的情理或經義大多簡單、普遍且符合民情;審判目的一致(追求無訟),且裁判講究邏輯推理(自圓其說);具有相同的儒學知識背景且效仿類似的司法榜樣,他們彼此亦是師生、朋友或同門,互相參考甚至交流。即便是沒有關聯的4位判官在審理宗教類案時,已有的13個書判都能基本做到同案同判(柳立言:《南宋的民事裁判:同案同判還是異判》,載《中國社會科學》2012年第8期)。

最後,同案同判的追求或許是當時司法官群體意識的體現。自五代始,《疑獄集》《折獄龜鑑》《棠陰比事》乃至《名公書判清明集》等陸續出現;北宋以後,官箴書才被完整保存;將判決文書收入個人文集則是南宋以後的風氣,可見法律事務到南宋已經得到了士大夫群體前所未有的重視,似乎達成了同案同判的職業倫理要求,可謂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最早證據。

(作者單位分別為廣東金融學院保險學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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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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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03:04:38

情感方面有問題,真的是要找專業的諮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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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3:01:45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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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06:09:53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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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08:06:02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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