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情人同居,妻子向情人索賠共同財產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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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丈夫和情人張麗(化名)同居花萬元開銷,妻子王女士遂起訴索賠。今天本端記者了解到,北京海淀法院判決張麗賠償其財產損失2.4萬餘元。

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於15年前結婚。李先生於2015年10月在酒吧喝酒時,認識了張麗(化名),隨後兩人迅速發展為情人關係。2016年3月至10月,李先生離家出走和張麗同居。2016年9月,王女士找到李先生和張麗,並與二人見面,但丈夫並未和她回家,而且繼續和張麗維持情人關係,二人於同年10月初仍外出遊玩。

當月底王女士再次找到丈夫,並將他帶回。隨後,王女士將張麗訴至法院,稱丈夫李先生和張麗相處期間,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大量被張麗消費支出,要求張麗賠償15萬餘元。

訴訟過程中,王女士僅就丈夫李先生轉給張麗的支付寶轉賬費用,向法院提供了明確的轉賬記錄。而其餘費用例如張麗前往醫院檢查費用、外出旅遊費用、房租費用、酒吧等娛樂費用,都只提供了李先生個人的信用卡交易明細及對手信息加以證實。

丈夫和情人同居,妻子向情人索賠共同財產獲法院支持

海淀法院結合李先生及張麗同居期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二人外出旅遊的照片、雙方在法庭上的自述等證據,參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李先生的部分消費4.9萬餘元予以認定,綜合李先生和張麗的過錯程度,認定張麗承擔50%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張麗賠償王女士財產損失2.4萬餘元。

法官認為,在未約定區分夫妻財產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之間對婚內取得的財產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針對出軌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向情人贈予財物的行為,夫妻另一方可起訴情人索賠,但應就其損失提供相應的證據。

王女士提供了李先生的轉賬記錄、信用卡交易對手信息等證據證實,但因缺少票據及信用卡存在大量套現支出情況,多筆消費無法核實確係李先生為張麗支出,法院最終根據王女士提供的證據,結合李先生與張麗外出旅遊的時間、張麗前往醫院檢查的時間,對李先生為張麗的消費支出酌情認定,支持了王女士部分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婚外情期間出軌方為共同生活、娛樂而給情人支出的很多消費不可能都保存證據,因此,無過錯的夫妻一方要想完全通過證據還原出軌方和情人在婚外情關係期間的所有花費,實屬不能。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認定該事實存在。因此,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婚外情,且出軌方利用夫妻共同財產為情人進行大筆消費支出,應及時收集並保存相關證據,以便將來訴訟維權使用。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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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20:04:55

差一點就放棄了,幸好遇見你們,真的很感謝你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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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19:11:33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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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23:09:15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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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已有3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