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但該項權利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婚姻當事人在婚姻問題上充分發揮自主權亦需遵守法律規定。
某女與某男自由戀愛並於2008年登記結婚,婚後因家庭瑣事雙方於2011年協議離婚,於2014年二人復婚。2016年某男突發疾病被醫院確診為精神病性症狀的重度抑鬱。某男因病生活無法自理,2017年某男被其父母接回父母家中照料。現某女將某男起訴至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江西法庭,請求依法判令二人離婚。江西法庭法官了解基本情況後,向當事人闡明,某女與某男本次離婚,不同於二人上次離婚那般只要雙方自願那麼簡單。
某女疑問: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為何其本次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處理,訴至法院亦被告知本次離婚不簡單?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某女疑問的根源及解決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本案中,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某女與某男離婚申請的原因在於,某男現可能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該種情況的,婚姻登記機關是不予受理離婚申請的。
某女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不能馬上辦理的原因在於,離婚案件較普通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說明情況,若某男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便沒有訴訟行為能力,其參與訴訟活動須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應訴,維護其合法權益,但某男的第一順序監護人系配偶即某女,如果某女作為某男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就會出現配偶的代理人身份和訴訟主體身份相衝突的情況,即某女自己和自己打離婚官司的情況,此為法律所禁止。
某女與某男離婚訴訟順利開展需要先經兩個特別程序:第一,申請人民法院宣告某男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亦或雙方自行委託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某男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況;第二,認定某男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某男的監護人,由其配偶以外的監護人代其參加離婚訴訟,以維護其婚姻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第一百八十七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鑑定。申請人已提供鑑定意見的,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劉振國
【來源:中國吉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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